一、一起私自涂改检疫证明案件的查处(论文文献综述)
宋宁[1](2021)在《山东省D市食品安全监管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广州市人民政府[2](2021)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重心下移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文中认为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202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化"放管服" 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市政府决定取消和重心下移2597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269项,实行重心下移、改由区(含功能区,下同)就近实施2328项。各区、市有关部门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细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能,推进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
张宇飞[3](2020)在《Y县烟草专卖监管困境与对策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确立是各方面综合衡量、多方讨论得出的一种制度性、和解性结论。这种路径的强化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就是该组织可能会陷入某种无效率状态恶性循环,从而一步步导致该制度的土崩瓦解,欧洲国家烟草专卖体制的最终消亡就是路径依赖的体现,目前我国烟草行业监管的主要问题是政企合一,烟草专卖局和烟草公司合署办公,烟草公司的经济效益影响着专卖监管人员的工资福利水平,导致各个地方烟草局在执法时,不仅仅考虑法律法规,还要考虑其行为是否会影响本地烟草公司经济效益,这就影响了执法者在执法时的公平公正,导致专卖监管难出实效。总的来说,政企合一保障了烟草行业的快速发展,但其专卖监督管理职能却因此收到了极大影响。如何提高烟草行业监管制度的有效性,促进烟草行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笔者决定以Y县烟草作为实例分析,通过文献研究方法、案例研究法、问卷调查法以及访谈法对Y县烟草专卖的具体情况进行研究,在第一部分对本文的绪论研究背景、意义与方法进行阐述;在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国内外研究文献进行综述与烟草专卖监管相关的理论,主要包括解除管制功能理论、市场失灵理论以及利益相关理论;在第三部分析Y县的烟草专卖监管现状,主要包括Y县烟草专卖局的职能、Y县烟草专卖监管的主要内容、Y县烟草专卖局监管方式以及Y县烟草专卖监管的效果分析;在第四部分主要方向Y县烟草专卖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Y县烟草专卖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烟草零售许可证审批问题重重、卷烟零售市场监管不足、内部监管功能不健全以及涉烟违法举报系统成效不佳等方面,Y县烟草专卖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包括市场监管制度不健全、烟草许可证管理不到位、政企合一,内部监管功效难以发挥、联合执法效果不佳、自律互助小组建设不到位;在第五部分主要提出健全Y县烟草专卖监管的对策,包括建立具有更新力的监管制度、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管理工作、推行政企分离,落实内部监管、完善多主体联合监管机制以及进一步推进自律互助小组建设,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对烟草行业困境的破解有所启发。
翟磊[4](2020)在《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讲好中国法治故事,离不开基层视角;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基层实践。基层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根基之所在,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活力源头之所在,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薄弱环节之所在。作为最基层一级政府,乡镇政府是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威的地方代表,承担着落实国家意志,维护稳定,推动发展的重大责任。乡镇政府能否秉公用权、依法行政,直接影响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整体水平。本文以乡镇(街道)政府为基层法治建设的主要行动者,以基层政府权力为考察对象,立足于乡镇政府权力运行的过程,剖析我国乡镇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法治现状与法治问题,旨在构建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制度框架。本文以“山西洪洞封灶禁煤”“上海市违法群租治理”为例,提出我国乡镇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目标悖论和主体角色悖论。在价值目标层面,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存在“合法性”与“有效性”的价值冲突,合法性和有效性之间存在张力。在主体角色层面,基层政府既是推动基层法治建设的核心力量,同时稍不注意,也往往成为破坏法治建设的关键主体。本文研究重点是聚焦规范约束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过程,力争在理论上提出实现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合法性和有效性统一的方案。在规范实证分析基础上,本文认为,基层政府权力存在执行性、非完整性和裁量性;在社会实证分析基础上,基层政府权力运行一定程度上存在滥作为、不作为与慢作为的异化现象。基层政府力异化现象背后,是权力配置失衡、权力行使公共性缺失、权力监督弱化的制度根源以及法律工具主义和行政特权观念的思想根源。聚焦以上问题,本文尝试构建基层政府权力配置、权力行使和权力监督法治化的三维制度架构,为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价值统一提供实现路径。权力配置法治化是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先决条件。为破解基层政府“职权与责任”“财权与事权”“人事权与工作任务”的权力配置失衡问题,“强镇扩权”改革试图回应基层政府的权力需求,提高乡镇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能力。同时,“强镇扩权”改革也存在合法性质疑与有效性困境。本文认为,区县政府与乡镇基层政府权力关系重构应当着眼于结构性改革,为乡镇政府权力配置提供系统完整的法治化路径。乡镇基层政府权力配置法治化须遵循“功能适当原则”“职权法定原则”和“权责一致原则”;以推动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提升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建设基层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实现基层政府权力配置法治化的关键是探索制定专门《乡镇政府组织法》。以中央立法形式对乡镇法律地位、组织机构、职权范围、区县与乡镇分权原则、区县与乡镇行政关系、区县与乡镇财权关系、乡镇政府人员编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等权力配置核心条款加以明确规定,最终实现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化。权力行使法治化是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关键环节。基层乡镇政府权力行使具有非独立性、非常规性和责任主导性等现实特征,面临“运动式运行”“压力型运行”和“权责失调型运行”的法治困境。推进基层政府行政规范、行政决策与行政执法的制度建设是破解基层政府权力行使法治困境,实现基层政府权力行使法治化的关键。通过限定“红头文件”规范内容、加强程序规制、建构实施后评估机制以实现基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通过健全决策程序机制、建构跟踪评估机制、建立责任倒查机制以推进基层政府行政决策行为的法治化;通过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优化行政执法资源、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健全执法协调联动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以实现基层政府行政执法行为的法治化。权力监督法治化是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重要保障。基层乡镇政府权力运行存在违反法律规范的“硬腐败”,以及不作为、慢作为和懒政懈怠等“软腐败”现象。实现权力监督的法治化,重点是要将权力运行的廉洁性监督与效能监督结合起来,构建权力运行协同监督制度体系。针对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廉洁性监督,通过实行“垂直管理制”“任期制”“交流制”“高配制”来完善基层纪检监察监督制度;通过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信息公开流程、打造信息公开平台来完善基层政府信息公开机制;通过权责清单制度、分工制约制度、任职限制制度、重大事项申报与公开制度以加强对基层党政“一把手”的监督。针对基层权力运行效能性监督,重点是要回应绩效考核指标内容科学性与考核基础信息失真问题,以及考核过程中基层政府博弈与投机问题,通过基层绩效考核的公众参与机制、建立绩效考核的适度激励与适度问责机制、提升基层政府的法治考核权重,完善基层政府绩效考核与效能监督制度。展望我国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未来前景,本文秉持“法治现实主义”立场,主张践行基层法治建设的渐进式改革与发展之路。基层法治建设需要正视法治理想和社会现实之间的张力。在推进基层法治过程中,既要旗帜鲜明批判“法治虚无主义”,也要警惕“法治浪漫主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背景下,基层法治建设势在必行,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进程等不得。同时,法治也不是万能的,世界上也没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基层法治建设模式,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也急不得。本文认为,要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背景、秉持法治现实主义的渐进改革立场,以现实主义的态度客观地认识和分析基层法治建设之路,研究和解决具体问题,分阶段、分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5](2019)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文中指出SDPR-2019-0330009鲁市监法规字[2019]8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经2019年11月17日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鲁市监法规字[2019]1号),认真遵照执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9日。本基准生效前制定的有关市场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除外)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李永[6](2019)在《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消费市场的迅速发展、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国民家庭收入的增加,消费交易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每个自然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当今重要的研究课题。消费者合同作为连接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纽带,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基本制度,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制度安排与学理依据更是消费者合同的精髓之一。近年来,消费者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经营者虚假宣传、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泛滥,究其原因,根源在于消费者合同订立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经营者作为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于自身经营环境或商品服务相关信息十分熟悉,而消费者由于知识水平、认知能力等不足而难以知晓此类信息,经营者和消费者缔结消费者合同过程中,很容易发生消费者因缺乏足够信息或者受经营者巧言劝诱未经仔细考虑而缔约,为消费者合同纠纷的发生埋下隐患。当前我国消费市场发展空前繁荣,但国内相关立法与制度保障却未及时跟进,导致消费者合同订立中弱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不足,亟需构建完善的制度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缔结契约进行调整规范。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制度构建有助于低成本、高效地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缔约前程序控制以衡平经营者与消费者不平等的磋商地位,保障消费者合同的实质公平,并有效避免消费者合同纠纷的发生,构建公平稳定的消费环境,意义重大。本文内容分六章展开:导论,主要涉及论题的确定与分析路径的选择,是本文展开研究的认识论前提。通过对研究背景、研究现状考察探析的基础上,确定本文论题为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研究,确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框架中对该义务进行分析的理论视野,同时对本文研究所采用的研究方法、研究意义等予以明确。第一章,主要针对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概念进行论述,首先明确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内涵及特征;其次对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参与主体予以界定;最后,从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主体所掌握的信息要件出发,明确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成立要件。通过对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基本概念的论述,为本文研究提供基础理论支撑。第二章,论述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理论基础。针对消费者合同订立中为什么要课以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问题,基于消费者合同订立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等而引发的对消费者意思决定自由的侵害,本章从诚实信用原则与契约法理论的进化、事实上的决定自由和私法自治、形式的契约正义与消费者合同缔结阶段的程序控制、市场失灵与信息上弱者之保护四个视点出发,对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理论基础进行深入探讨。第三章,界定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范围。针对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范围界定模糊的问题,本章首先明确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确定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范围所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消费者对产品的接触程度、消费者的实际信息需求、消费者处理信息的能力、经营者对信息披露的可能性等,并在充分考虑以上因素的基础上确立经营者缔约披露信息范围界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消费者人身安全保护最优原则、不利信息全面披露原则、适量性原则以及利益衡平原则等;其次,依交易模式不同区别设定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义务的范围,一方面,针对传统交易模式下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范围的界定,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中心,明确现行立法规定不足的同时,借鉴境外立法经验,以对消费者缔约决策有重大影响为中心,构建经营者披露缔约信息的范围;另一方面,针对网络交易模式下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义务范围的界定,在明确网络交易模式区别于传统交易模式独有特征的基础上,通过考察境内外相关立法,明确网络交易模式下经营者除应向消费者披露传统交易模式下要求披露的信息外,还应进一步向消费者披露如快递物流信息、经营者信用信息等独有信息;最后,通过对现行司法审判中与缔约信息披露有关的消费者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整理分析,选取案件数量最多的两类产品:食品和汽车,作为典型示例对合同缔结中经营者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审判实践提供可操作的指引。第四章,明确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要求。在明确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披露信息范围的基础上,如何设定义务履行规则以保障消费者有效获取并理解披露信息成为义务发挥实效的关键。基于此,本章首先对消费者的有限理性和缔约决策过程进行探析,以明确消费者处理与理解信息的实际需求;其次,设定信息“易于发现”履行要求,消费者知道披露信息的存在是其认识处理信息的前提,否则经营者信息披露则失去意义,本文从承载信息的文本外观要求、显着提醒注意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文字要求、提请消费者注意的程度等四个方面设定具体规则;再次,设定信息“易于理解”履行要求,消费者理解是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义务发挥实质效用的前提和基础,本文通过设定平实化语言表述规则、给予消费者充分的阅读机会、信息的解释说明等规则,以实现最大限度的保障消费者对经营者披露信息的理解;最后,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平台服务协议中服务条款披露的履行作为典型示例进行探讨,以进一步深化对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履行要求的认识。第五章,完善经营者违反消费者合同订立中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针对当前我国经营者违反缔约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不明的问题,本章首先对经营者违反缔约信息披露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予以界定,通过对现行学说的整理分析,明确责任性质为缔约过失责任,且从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权益出发,设定特殊缔约过失责任要件规则;其次,在明确责任性质的基础上,对经营者违反缔约信息披露义务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进行探析,明确经营者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消费者信赖利益损失,但信赖利益的具体范围应不以履行利益为限;最后,针对消费者合同纠纷现行司法审判中两个争议焦点问题:经营者违反缔约信息披露义务之欺诈认定、“知假买假”情形下经营者惩罚性赔偿责任之承担进行深入探讨,进一步构建完善的经营者违反缔约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体系,为司法审判实践提供规范性指引的同时,保障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义务实践效用的发挥。第六章为结论,对全文进行总结。
陈宇霄[7](2019)在《当代女性职务犯罪特殊性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社会变革与转型的深入推进,女性职务犯罪问题日益突出,不仅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而且对家庭、亲人和自己也造成了严重伤害。所以,对女性职务犯罪进行更深层次的调研和研究,预防和打击女性职务犯罪不仅是学术领域的重要任务,还是司法实践领域的重要打击目标。女性职务犯罪是职务犯罪的一种类型,和一般的职务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特征与原因,但由于性别特征的差异和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女性职务犯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形式、犯罪心理等方面又有其特殊性。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女性职务犯罪的特殊性进行重点研究,以便更加全面更加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女性职务犯罪的防控对策。正是基于上述考虑,本文以“女性职务犯罪特殊性”为主轴,设四章展开讨论。第一章阐述了女性职务犯罪的界定,根据新刑法有关规定,认为女性职务犯罪的主体应该既包含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女性国家公职人员,又包含在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女性非国家工作人员,为后文论述女性职务犯罪及其特殊性奠定基础。第二章分析了女性职务犯罪的特征,犯罪主体具有相对集中性、罪名种类具有相对集中性、犯罪人员年龄段具有相对集中性、以及作案手段具有相对集中性。第三章着重剖析了女性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主要有社会根源、经济根源、政治根源和个人因素。第四章基于对上文的分析提出新时代背景下特殊的防控对策。
陶骏[8](2018)在《偷越国(边)境罪的司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与其他国家(地区)间的人员流动日益频繁,偷越国(边)境犯罪活动正呈现出新的变化和趋势,各种新型偷越国(边)境犯罪的手段不断出现,使得司法工作人员在对本罪的理解和适用过程中存在颇多争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罪认定的标准不一致。这不仅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而且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但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偷越国(边)境罪研究仍然较少,且研究的范围比较单一和零散,没有能够系统、全面的研究该罪名。因此,有必要对偷越国(边)境犯罪现状和危害、偷越国(边)境罪立法现状及司法适用中的争议进行阐述,对偷越国(边)境罪的核心概念及既遂未遂的认定进行学理分析,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法理评析,以期能明确法律适用的思路,统一司法标准,实现司法效果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第一部分引言主要是对我国偷越国(边)境犯罪活动现状和偷越国(边)境罪的研究现状做一般性介绍,包括现有的研究状况,实践中存在的难题,本文的研究意义以及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价值。第二部分首先论述了偷越国(边)境犯罪活动的现状和发展趋势,通过列举相关数据,归纳总结我国偷越国(边)境犯罪活动的危害。同时,对偷越国(边)境罪立法现状及司法适用中的争议进行阐述,以此说明我国打击和遏制偷越国(边)境犯罪活动的刑事、行政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但对偷越国(边)境罪研究较少,给案件办理带来了一定的困扰。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偷越国(边)境罪的核心概念进行研究和分析。首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关于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出境入境方面的规定,从偷越的概念和偷越的方式对“偷越”的内涵进行释义;其次,在对“国(边)境”概念文理解释的基础上比较不同学者的观点,并结合实际,认定“国(边)境”的概念不仅应包含国(边)界和国(边)界两侧的区域,还应包含国(边)境管理制度,并从国境、主权边境和非主权边境、拟制的国(边)境三方面诠释“国(边)境”的具体表现形式;最后,在介绍“情节严重”的基本含义及法律地位后,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对符合情节严重的偷越国(边)境行为进行举例说明。第四部分主要是对偷越国(边)境罪既遂未遂认定的基本问题、学理观点进行探讨,进而结合司法实践中具体形式的偷越国(边)境行为,提出对偷越国(边)境罪既遂认定的标准和法律适用建议。第五部分主要是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关于偷越国(边)境罪与他罪的界限、合法出境迂回偷渡行为应如何定性、违规因私出国(境)是否构成偷越国(边)境犯罪以及偷越国(边)境次数的认定等疑难问题及真实案例进行研究,通过论述不同学者的观点,并结合刑法理论分析,最后提出自己的解决思路。
简华球[9](2018)在《共同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性质认定》文中研究说明共同违法行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比较常见的现象,但目前我国关于共同违法的立法尚存缺位。总则性规范在《行政处罚法》上缺少明确规定,而《行政诉讼法》也只对共同诉讼的事后救济作了规定。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稍有作了一些规定,那也仅在治安管理领域适用,对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的共同违法行为难以统一适用和操作。正是因为执法实践中缺乏法律依据来统一指导,容易导致不同行政执法部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领域对共同违法的定责量罚不一致,给行政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造成一定挑战。同理,烟草专卖执法作为行政执法一个分支,实践中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是烟草执法中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多人共同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又是该类违法行为的普遍现象;但是目前对共同违法运输行为如何予以行政处罚,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体系及《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均无对此专门作了具体明确规定,导致在执法实践中处理方式不一样,处理结果也有异,争议较大。因此,在此背景下,如何科学合理选择共同违法处罚方式,更好维护烟草行政执法公平公正,这是本论文研究重要意义所在。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案件基本情况介绍,以甲、乙共同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案例为研究对象,主要从案由、案情、分歧意见、争论焦点四方面进行具体阐述,通过初步了解案件基本概况,梳理出本文研究的重点和难点。第二部分是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主要围绕案例争议焦点问题,在综合分析当前国内共同违法相关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系统分析共同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构成要素。第三部分是案例分析与结论,根据行政处罚共同违法相关法理分析,围绕本案具体争议焦点问题,详细对案件进行深入剖析,提出案件处理的建议和意见。第四部分是案件研究启示,以本案分析研究为基础,认真总结共同无证运输案件中,仍需关注一些重点问题,并进行简要分析及提出改进意见,以期进一步提高共同违法行为处理的合理性、公正性。
高勇[10](2018)在《轻罪论》文中研究表明轻罪是指在犯罪在分类意义上,在刑法中将犯罪分为轻罪和重罪的理论探讨。轻罪是与“重罪”相对的概念,是指行为的社会危害或者后果轻微、依法应予较轻处罚的轻微犯罪。以我国刑法理论和实务中的一般认识,当前宜以有期徒刑3年为区分轻罪和重罪的界限,凡依法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均为轻罪,其它犯罪为重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2016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决定,轻罪重罪区分的界限将来可以降低为1年有期徒刑。然而,某一具体罪名会存在轻罪重罪的交叉,既可能构成轻罪也可能构成重罪,属于轻罪或者重罪取决于具体犯罪的实际情节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而某些罪名依照刑法分则关于该罪名刑罚的规定,则确定只属于轻罪或者只属于重罪。我国刑法中本没有轻罪重罪的制度划分,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有必要建构轻罪制度。建构轻罪制度虽然有利有弊,但是总体上利大于弊。从我国社会现实出发,建构轻罪制度是理性的选择。由刑法接纳原本被视为轻微犯罪的劳动教养内容,同时将与其同等强度的其他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一并纳入,建立轻罪制度,是完善刑事法律体系的需要,也是履行人权保障国际公约承诺的需要,还是建设清廉社会、发挥刑法导引道德作用和应对风险社会的现实需要,从根本上是实现安全、秩序和自由法价值的现实需要。将劳动教养制度中的主要内容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与刑法内容相重合的、部分适用剥夺人身自由处罚的行为纳入轻罪范围,具有合理性。我国历史上的重罪轻罪思想也为轻罪制度建构提供了法律思想基础。将“破窗理论”本土化改造后的“蚁穴理论”,即“防微杜渐预防犯罪的理论”能够作为建构轻罪制度的理论依据;我国刑法规范中原本就有轻罪重罪思想,而且刑法理论界对于我国构建轻罪制度也在逐步形成共识。事实上刑法修正案已经开始了轻罪立法实践,司法解释通过降低犯罪的入罪标准扩大犯罪圈也是轻罪化的表现。因而,我国建构轻罪制度具有可靠的现实基础和可行性;国外的轻罪立法也可以为我国轻罪立法提供有益借鉴。在理论上应重新界定犯罪的概念,并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理性原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界定轻罪范围、合理划定轻罪犯罪圈。秉持从“重重轻轻”转向“轻重并重”,从“重打击轻保护”转向“尊重和保障人权”,从“惩防并举”转向“注重预防、矫正为主”,“宽严相济”对于轻罪应当侧重于“宽”等理念,对轻罪应采取宽缓的刑事政策,对轻罪犯罪人应当尽可能考虑适用非监禁刑、半监禁刑,以尽量避免监禁刑封闭的监狱行刑模式给犯罪人造成的难以再社会化、甚至“交叉感染”而“变得更坏”的负面效应。对轻罪的刑罚设置需遵循“教育为主、惩戒为辅”、“惩前毖后、教育大众”、“原则从轻、例外从严”,以及非刑罚制裁措施替代等原则。具体设置可以考虑由重到轻依次为短期自由刑和限制自由刑:有期徒刑、拘役、拘禁、管制;财产刑:罚金;非刑罚制裁措施:褫夺公职、职业禁止、资格剥夺、撤销荣誉与惩罚性赔偿;制约性教育措施:强制参加“合格公民”素质培训、强制义务性社区公益劳动、结合自己犯罪进行守法社区巡回宣讲等四个层次。对轻罪有必要设置前科消灭制度以抵消犯罪人标签的不利影响。在努力实现兼顾公正与效率、人权保障优位和限制公权力等法价值目标指导下,建构轻罪快速处理的简易程序。
二、一起私自涂改检疫证明案件的查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一起私自涂改检疫证明案件的查处(论文提纲范文)
(3)Y县烟草专卖监管困境与对策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关于烟草专卖监管的研究综述 |
(二)关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研究 |
三、研究思路、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烟草专卖监管的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一、烟草专卖监管的相关概念 |
二、烟草专卖监管的理论基础 |
(一)解除管制功能理论 |
(二)市场失灵理论 |
(三)利益相关理论 |
第二章 Y县烟草专卖监管现状 |
一、Y县烟草专卖局的职能 |
二、Y县烟草专卖监管的主要内容 |
(一)烟草零售许可证监管 |
(二)烟草零售市场监管 |
(三)烟草专卖内部监管 |
三、Y县烟草专卖局监管方式 |
(一)自始至终,开展许可证“全过程”监管模式 |
(二)创新模式,确保市场监管“无死角” |
(三)规范管理,保障内部专卖管理的活力 |
四、Y县烟草专卖监管效果分析 |
(一)烟草零售许可证管理的监管效果 |
(二)烟草零售市场的监管效果 |
(三)内管部门监管效果 |
第三章 Y县烟草专卖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Y县烟草专卖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卷烟零售市场监管不足 |
(二)烟草零售许可证审批问题重重 |
(三)内部监管功能不健全 |
(四)涉烟违法举报系统成效不佳 |
二、Y县烟草专卖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市场监管制度不健全 |
(二)烟草许可证管理不到位 |
(三)政企合一,内部监管功效难以发挥 |
(四)联合执法效果不佳 |
(五)内部激励机制不健全 |
(六)自律互助小组建设不到位 |
第四章 健全Y县烟草专卖监管的对策 |
一、建立具有更新力的监管制度 |
二、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管理工作 |
(一)明确具体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管 |
(二)明确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撤回、撤销和注销标准 |
(三)明确取消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事项的具体标准 |
三、推行政企分离,落实内部监管 |
四、完善多主体联合监管机制 |
五、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
六、进一步推进自律互助小组建设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4)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基层法治离我们有多远? |
二、基层治理的法治悖论 |
三、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四、基本概念界定与研究范围限定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第二章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现实困境与发展方向 |
第一节 基层政府的职能与职权 |
一、基层政府职能与职权的规范分析 |
二、基层政府职权的法律特征 |
第二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现状分析 |
一、基层政府失灵与政府权力异化 |
二、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异化之根源 |
第三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塑造 |
一、基层政府治理的理念误区与极端倾向 |
二、合法性: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底线 |
三、有效性: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重塑 |
四、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三维架构 |
第三章 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配置失衡及其解决路径 |
一、问题意识:纵向权力配置失衡 |
二、制度性根源:法定职权与管理的错位 |
三、关于基层乡镇政府地位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强镇扩权:基层政府赋权改革探索与反思 |
一、改革历程与实践样本 |
二、行政性分权:强镇扩权改革的路径反思 |
第三节 基层政府赋权的法治化路径 |
一、确立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明确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目标:建设基层服务型政府 |
三、健全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保障 |
第四章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实践图景——以上海群租治理为例 |
一、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现实——群租治理的真实场景 |
二、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依据——群租治理的政策推进 |
三、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过程——群租治理中的街镇角色 |
第二节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现实特征 |
一、基层政府权力的“运动式运行”困境 |
二、基层政府权力的“压力型运行”困境 |
三、基层政府权力的“失调型运行”困境 |
第三节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法治化建构 |
一、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法治框架 |
二、基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 |
三、基层政府行政决策的法治化 |
四、基层政府行政执法的法治化 |
第五章 基层政府权力监督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腐败的表象与根源 |
一、基层政府权力腐败:硬腐败与软腐败 |
二、基层政府权力廉政监督与效能监督的统一 |
第二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廉洁性监督 |
一、基层政府权力腐败的危害性 |
二、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腐败的根源分析 |
三、价值导向:从事后惩戒转向事前预防 |
四、基层政府权力监督的制度化构建 |
第三节 基层政府权力效能监督的法治化 |
一、基层政府效能监督的实证分析:以2019年D区街镇考核为例 |
二、基层政府效能监督的法治困境 |
三、基层政府效能监督法治化的改进路径 |
第六章 余论: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未来展望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法治虚无主义批判 |
一、基层治理中法治虚无主义的新变异 |
二、基层法治虚无主义的形态与后果 |
第二节 警惕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法治浪漫主义 |
一、法治浪漫主义思潮的形成 |
二、法治浪漫主义的迷惑性与危害性 |
第三节 坚持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法治现实主义 |
一、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背景 |
二、秉持法治现实主义的渐进改革立场 |
三、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渐进实现路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兼怀人生四十 |
(6)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对象与范围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现实意义 |
1.4 文献综述 |
1.4.1 国内研究现状 |
1.4.2 国外研究现状 |
1.4.3 研究现状评述 |
1.5 研究方法 |
第1章 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概述 |
1.1 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义务之内涵及特征 |
1.1.1 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义务的内涵 |
1.1.2 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义务的特征 |
1.2 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义务的参与主体界定 |
1.2.1 经营者的界定 |
1.2.2 消费者的界定 |
1.3 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义务的成立要件 |
1.3.1 经营者一方要件 |
1.3.2 消费者一方要件 |
第2章 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理论基础 |
2.1 诚实信用原则与契约法理论的进化 |
2.1.1 道德的善的诚实信用与绝对的契约自由 |
2.1.2 作为一般原则的诚实信用与契约正义 |
2.1.3 基于特殊人格关系确立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义务 |
2.2 事实上决定自由与私法自治 |
2.2.1 “完全自由市场”下的私的自治 |
2.2.2 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私法自治的异化 |
2.2.3 消费者事实上决定自由的保障 |
2.3 形式的契约正义与消费者合同缔结阶段的程序控制 |
2.3.1 形式的契约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化 |
2.3.2 基于程序控制实现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
2.4 市场失灵与信息上弱者之保护 |
2.4.1 合同订立中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 |
2.4.2 消费者缔约信息弱势引发交易风险 |
2.4.3 克服合同订立中信息不对称的主要路径之一 |
第3章 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范围 |
3.1 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范围确定的影响因素 |
3.1.1 消费者对产品的接触程度 |
3.1.2 消费者的信息需求 |
3.1.3 消费者处理信息的能力 |
3.1.4 披露信息的可能性 |
3.2 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范围的设定原则 |
3.2.1 消费者人身安全保障最优原则 |
3.2.2 适量性原则 |
3.2.3 不利信息全面披露原则 |
3.2.4 利益衡平原则 |
3.3 不同交易模式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义务的范围 |
3.3.1 传统交易模式下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的范围界定 |
3.3.2 网络交易模式下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的范围界定 |
3.4 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范围确定的典型示例 |
3.4.1 食品 |
3.4.2 汽车 |
第4章 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 |
4.1 消费者的有限理性及缔约决策过程 |
4.1.1 消费者的有限理性 |
4.1.2 消费者的缔约决策过程 |
4.2 易于发现:向消费者合理提示披露信息 |
4.2.1 披露信息的载体具备合同文件的特征 |
4.2.2 采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披露信息 |
4.2.3 提醒消费者注意披露信息的文字须清楚明白 |
4.2.4 合理设定提醒消费者注意信息的程度 |
4.3 易于理解:披露信息内容应易于消费者理解 |
4.3.1 以平实化的语言表述披露信息 |
4.3.2 给予消费者充分的阅读机会 |
4.3.3 经营者对披露信息进行解释说明 |
4.4 典型研究: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协议中服务条款信息披露的履行 |
4.4.1 网络购物平台服务协议现状分析 |
4.4.2 网购平台服务协议服务条款披露存在的问题 |
4.4.3 网购平台协议服务条款披露规制的不足 |
4.4.4 网络平台服务协议中服务条款披露的完善建议 |
第5章 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 |
5.1 经营者违反缔约信息披露义务民事责任之性质判定 |
5.1.1 经营者违反缔约信息披露义务之具体形态 |
5.1.2 经营者违反缔约信息披露义务民事责任性质之争 |
5.1.3 结论:特殊缔约过失责任之确立 |
5.2 经营者违反缔约信息披露义务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 |
5.2.1 损害赔偿范围是否以履行利益为限 |
5.2.2 是否包含消费者缔约机会损失 |
5.2.3 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 |
5.2.4 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
5.3 经营者违反缔约信息披露义务欺诈之认定 |
5.3.1 问题的提出 |
5.3.2 经营者违反缔约信息披露义务认定欺诈的困难 |
5.3.3 经营者违反缔约信息披露义务欺诈的具体认定 |
5.3.4 结论 |
5.4 “知假买假”情形下经营者惩罚性赔偿责任之承担 |
5.4.1 基本案情与判决结果 |
5.4.2 “知假买假者”消费者身份之认定 |
5.4.3 “知假买假”时惩罚性赔偿责任前提之否定 |
5.4.4 结论: 知假买假时经营者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当代女性职务犯罪特殊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DSTRACT |
问题的提出 |
一、女性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 |
二、女性职务犯罪的特征 |
(一)女性职务犯罪主体种类具有相对集中性 |
1.女性领导干部 |
2.女性财会人员 |
3.配偶或情妇 |
(二)女性职务犯罪罪名种类具有相对集中性 |
(三)女性职务犯罪人员年龄段具有相对集中性 |
(四)女性职务犯罪具有相对隐蔽性 |
1.主体身份隐蔽 |
2.犯罪方式隐蔽 |
3.公众的宽容在客观上增强了女性职务犯罪的隐蔽性 |
三、女性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 |
(一)政治因素:对权力监督乏力 |
1.对女性领导干部的监督缺失 |
2.对女性财会人员监督制约不到位 |
3.立法缺陷 |
(二)经济因素:社会资源分配不合理 |
(三)社会因素: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 |
(四)个人因素:特殊的犯罪心理作祟 |
1.虚荣心理 |
2.侥幸心理 |
3.从众心理 |
4.重情心理 |
5.“过得去就行”的心理 |
四、新时代女性职务犯罪的防控对策 |
(一)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惩处力度 |
1.把女性职务犯罪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反腐败法》 |
2.放宽贿赂罪的构成要件,将“性贿赂”入刑 |
3.增强对附加刑适用 |
4.保持相对稳定的刑事司法政策 |
(二)合理分配社会资源,提升妇女社会地位 |
1.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
2.加强社会舆论的正确引导 |
3.在家庭内部首先实现男女平等 |
(三)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抵制市场经济负面影响 |
(四)强化监督制约,防止权力失控 |
1.加强对女性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制约 |
2.强化财务管理 |
(五)破除犯罪内在原因,筑牢女性心理防线 |
1.帮助职业女性破除虚荣攀比心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
2.帮助职业女性破除侥幸心理,远离职务犯罪高压线 |
3.帮助职业女性破除从众心理,培养自立自强的独立人格 |
4.帮助职业女性破除重情心理,过好情感关 |
5.帮助职业女性破除“过得去就行”的心理,增强学习法律的自觉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偷越国(边)境罪的司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2 偷越国(边)境罪概述 |
2.1 偷越国(边)境犯罪现状及危害 |
2.2 偷越国(边)境罪立法现状及司法适用中的争议 |
3 偷越国(边)境罪的核心概念研究 |
3.1 “偷越”的内涵释义 |
3.1.1 偷越的概念 |
3.1.2 偷越的方式 |
3.2 “国(边)境”的定义及范围 |
3.3 “情节严重”的含义解析及认定标准 |
4 偷越国(边)境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
5 偷越国(边)境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
5.1 偷越国(边)境罪与他罪的界限 |
5.1.1 “拉拢、引诱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在偷越国(边)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之间的区别 |
5.1.2 偷越国(边)境的帮助行为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区别 |
5.2 合法出境迂回偷渡行为应如何定性 |
5.3 违规因私出国(境)能否成立偷越国(边)境犯罪 |
5.4 偷越国(边)境次数的认定问题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9)共同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性质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
(一)案情介绍 |
(二)分歧意见 |
(三)争论焦点 |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
(一)国内共同违法相关法律制度分析 |
(二)共同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概述 |
三、本案分析与结论 |
(一)本案违法行为主体的界定 |
(二)本案共同违法行为的分析 |
(三)本案违法处罚方式的选择 |
(四)“共同定责比例担罚”理论的提出 |
四、本案研究的启示 |
(一)违法犯意应该保持一致性,避免混淆同时违法 |
(二)行为人应该在其授意范围内担责,科学界定过限部分责任 |
(三)违法证据收集应该及时和系统,尽量确保案件证据的关联性 |
(四)充分考虑违法主体多、情节杂的特征,确保执法程序合法规范 |
(五)灵活采取“合并立案、分别处理”方式,提高立案的效率性 |
(六)注重案情的综合考量分析,合法合理确定量罚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轻罪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价值和意义 |
二、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三、文献综述 |
四、轻罪的国外立法与国内理论研究的简要梳理 |
五、轻罪界定与轻罪制度建构基本设想 |
第一章 轻罪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
第一节 建构轻罪制度的利弊分析 |
一、建构轻罪制度之利 |
二、建构轻罪制度之弊 |
第二节 轻罪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
一、刑事法律体系完善的需要 |
二、履行相关国际公约义务承诺的需要 |
三、建设清廉社会的必由之路 |
四、发挥刑法导引社会道德作用的现实需要 |
五、应对风险社会的必要手段 |
第三节 轻罪制度构建的合理性 |
一、实现安全、秩序与自由的法价值 |
二、原劳教制度部分内容纳入轻罪制度的合理性 |
三、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轻罪化的合理性 |
四、重罪轻罪的法律思想史提供了法文化基础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轻罪制度构建的基础 |
第一节 轻罪制度建构的理论依据 |
一、“破窗理论”的本土化:“蚁穴理论”的提出 |
二、“蚁穴理论”重建犯罪观的功能 |
第二节 轻罪制度建构的现实基础 |
一、我国刑法体现了轻罪重罪的思想 |
二、学界正凝聚共识且刑法修正案事实上已经开始轻罪立法 |
三、司法解释降低入罪门槛实现轻罪化 |
四、国外轻罪立法可资借鉴 |
第三节 外国轻罪立法与借鉴 |
一、外国刑法中轻罪与重罪的分类及其意义 |
二、外国立法中轻罪、重罪的刑罚 |
三、外国轻罪立法经验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轻罪界定论 |
第一节 犯罪概念重塑与轻罪界定原则探讨 |
一、犯罪概念的探讨与重塑 |
二、轻罪界定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
三、轻罪界定应坚持理性原则 |
第二节 轻罪的具体界定标准探讨 |
一、轻罪与重罪的界分方式和标准 |
二、轻罪与行政违法的界分 |
第三节 轻罪调整范围的界定 |
一、原劳动教养内容纳入轻罪的范围 |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部分违法行为纳入轻罪的范围 |
三、其他应否犯罪化争议行为探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轻罪处罚论 |
第一节 轻罪刑事政策理念的转变 |
一、从“重重轻轻”转向“轻重并重” |
二、从“重打击轻保护”转向“尊重和保障人权” |
三、从“惩防并举”转向“注重预防、矫正为主” |
四、“宽严相济”对于轻罪应当侧重于“宽” |
第二节 轻罪刑罚及非刑罚制裁措施设置原则 |
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
二、惩前毖后、教育大众原则 |
三、原则从宽、例外从严原则 |
四、非刑罚措施同时或替代适用原则 |
第三节 轻罪刑罚与非刑罚措施 |
一、短期自由刑、限制自由刑 |
二、财产刑 |
三、非刑罚制裁措施 |
四、强制性教育措施 |
第四节 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
一、前科制度及其不利影响 |
二、设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 |
三、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依据与基本构想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轻罪程序论 |
第一节 轻罪快速处理程序的法价值 |
一、人权保障优位 |
二、公权力限制 |
三、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
第二节 轻罪快速处理程序建构的基本思路 |
一、轻罪案件快速处理的立案、侦查程序 |
二、轻罪案件的审查起诉程序 |
三、轻罪案件的审判程序 |
四、轻罪案件的当事人、第三方和解程序 |
五、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轻罪辩诉交易制度 |
六、轻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四、一起私自涂改检疫证明案件的查处(论文参考文献)
- [1]山东省D市食品安全监管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 宋宁. 青岛大学, 2021
- [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重心下移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J].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S1)
- [3]Y县烟草专卖监管困境与对策分析[D]. 张宇飞. 河南大学, 2020(06)
- [4]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问题研究[D]. 翟磊.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J].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33)
- [6]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研究[D]. 李永.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7]当代女性职务犯罪特殊性研究[D]. 陈宇霄. 山东政法学院, 2019(08)
- [8]偷越国(边)境罪的司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D]. 陶骏. 浙江大学, 2018(02)
- [9]共同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性质认定[D]. 简华球.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10]轻罪论[D]. 高勇. 黑龙江大学, 201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