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 In China(论文文献综述)
王顺安[1](2020)在《论创建社区矫正法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文中指出21世纪以来,中国刑事司法改革、刑事立法和刑事法学研究的亮点很多,社区矫正便是其中耀眼的领域之一。社区矫正的概念与理念皆是舶来品。"社区矫正"的英文为"community corrections""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s",前者意为在社区进行的矫正,强调与监狱行刑不同的执行场所,注重的是与监狱监禁性相对应的非监禁性,即不剥夺自由而开展的行刑与矫正活动;后者意为在社区并利用社区开展的各项矫正活动,注重的不仅是非监禁性,而且还强调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参与对犯罪人的各种行刑、处遇及其教育帮扶活动。
江山河[2](2020)在《美国社区矫正官制度对中国的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是社区矫正的中坚力量,是社区矫正成功与否的重要决定因素。美国的社区矫正正规化和职业化过程是通过社区矫正官的录用和培训、维持社区矫正官的声望和待遇实现的,在此基础上才能保障社区矫正官履行职责。美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面临的问题可以为中国所借鉴,有必要提高中国社区矫正社工的地位和待遇、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知识体系、重视社区矫正领域的科学评估、减少社区矫正官的工作压力和精神压力。为了保证社区矫正的质量,中国不应当给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过高的工作量,也要保障社区矫正对象所在社区环境有利于开展矫正工作。
桂礼双[3](2020)在《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参与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社会参与是社区矫正的本质特征之一。《社区矫正法》从参与主体、参与客体和参与方式等方面建构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制度框架。对社区矫正社会参与问题的研究,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相关实践情况,从社区矫正中社会参与问题的法制背景、制度背景和经验背景出发,从学理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社会参与社区矫正中的问题可概括为:(1)社会参与的非规范化,主要表现为法律规范贯彻的不足和运作机制的不健全;(2)社会参与的形式化,主要表现为参与的过场化色彩明显及参与者的义务性不足;(3)社会参与的单一化,主要表现为参与主体和内容的单一性。当下的参与主体主要以基层组织为主,参与内容往往限于教育和咨询服务层面。造成上述社区矫正中社会参与问题的因素可从技术(操作性)、制度(规范性)和文化(理念性)三个层面进行分析。技术层面指的是具体的操作规程不够细致,操作经验的总结、分析和分享力度不够;制度层面指的是组织制度及保障制度的不健全;文化层面包括社会认知和社会心理两个方面,主要指的是民众,即社会力量对社区矫正属性理解的偏差及民众对社会参与的意义理解不足。这三个层次相辅相成:技术侧重于具体的行动,制度是行动的结构环境,文化则是支撑前两者的共同底蕴。因此,就重要性而言,技术是表面的,制度是深层次的,而文化则是灵魂性的。基于上述对社区矫正中社会参与问题的现状和成因分析,社区矫正中社会参与问题可以在建构性的社区矫正理念(文化层面)与生成性的社区矫正经验(技术层面)两条径路交融互动下,通过进一步完善社会参与社区矫正的相关制度(制度层面)来试着予以解决。一方面,社区矫正是现代刑罚理念的重要体现,对社区矫正及社会参与的理解需要在现代刑罚理念的语境下进行;另一方面,社区矫正的经验既包括形形色色的域外经验,也包括丰富多样的本土经验,它们是解决实际问题的坚实土壤。在上述理念和本土经验的双向互动下,可以持续性地加强制度建设,包括在社会力量的准入退出机制方面、社会力量的参与职责、参与流程和参与保障等方面建章立制。唯此,才能切实、充分地解决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参与问题。
王顺安[4](2020)在《刍议创建社区矫正法学撤回》文中研究指明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正式生效实施,这不仅是中国犯罪治理和罪犯矫正法治建设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世界范围内社区矫正法治历史上新的篇章。为了更好地学习研究与应用完善社区矫正法,必须广泛地开展学术交流与理论研究,同时还必须建立起社区矫正培训教育体系,以便更准确地理解与适用社区矫正法并为日益发展壮大的社区矫正事业培养人才,为此,创建社区矫正法学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现实紧迫性、重要性。社区矫正法学是以社区矫正法及其理论与实践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知识体系,是与监狱法学相并列的刑事执行法学的子学科,是值得刑事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执行法学)和行政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界及其相关科学共同开发的处女地或可期待憧憬的学术高地。
吴紫剑[5](2020)在《我国基层社区矫正执法组织研究》文中提出社区矫正制度作为舶来品,在我国生根发芽,经过十七年的探索和成长,逐渐发展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在这十七年的实践探索过程中,因各地实际情况不同,社区矫正执法组织模式也呈现出不同的特色。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事执行制度,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是不可或缺的,作为国家刑事执行主体的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刑事执行的性质要求应当对其加以统一和规范。本文以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作为研究对象,在充分论证社区矫正及其机构性质的前提下,对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应当具备的特征进行了阐述。笔者认为社区矫正是一项刑事执行制度,社区矫正机构是具有刑事执行性质的机构,应当具备统一性和独立性的特征,其执法队伍应当具备专业化和职业化的特征;在详细介绍我国社区矫正执法组织模式现状的基础上,总结各类执法模式的特点和优势,并指出当前我国社区矫正执法组织模式存在不规范、不统一、不专业等问题。笔者指出,因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实施时间不长,一直处在改革试行阶段,加上缺乏成熟的制度设计,导致我国目前社区矫正机构存在机构设置不统一、机构定位不清晰、机构独立性不强等突出问题,社区矫正执法队伍存在队伍稳定性差、执法人员身份不明确、专业水平参差不齐、职业化程度低等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因为对社区矫正的性质尚未厘清,在国家层面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在很长时期内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加以规制,使我国各地区社区矫正长期出于自由发展状态,形成各地机构设置不统一、人员身份不一致的局面,这些问题的存在将成为阻碍我国社区矫正事业长远发展的主要因素。笔者通过比较分析我国现有社区矫正执法组织模式之间的差异,结合我国实际,提出社区矫正执法组织模式构建的设想。笔者主张将社区矫正执法权提升至县一级,将社区矫正的日常执法工作从司法所剥离,在县一级设置独立的社区矫正机构行使社区矫正执法权,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地位,能够对外独立承担责任;明确司法所在社区矫正中的地位和所承担的职能,司法所受社区矫正机构委托或协助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依托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建立职业准入标准,组建一支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具备公务员身份的社区矫正队伍,专门承担社区矫正的执法工作,以提高社区矫正执法水平,使我国社区矫正执法队伍走上职业化、专业化的道路。这个设想是可行的,符合《社区矫正法》的规定,应当向全国推广,以促进我国社区矫正向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林境雄[6](2020)在《以政府为中心的社区矫正协同治理机制研究 ——以汕头市龙湖区为例》文中研究说明
程俊彦[7](2020)在《社区矫正的基础理论和运行前景 ——从“三模块”运行模式出发》文中提出社区矫正属于非监禁性的矫正方法,与监禁性的矫正方法对立,是刑罚执行制度在社区建设这一大背景下做出的重要转变。作为一种以预防和减少犯罪为目的的刑罚执行制度。自2002年,我国就开始了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探索,在各地先后开展试点工作。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各地形成了不同的社区矫正运行模式。本文试从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和理论基础出发,对我国典型的几个社区矫正模式进行分析,发现各个模式的优势和缺陷,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三模块”社区矫正运行模式的设想。并对构建“三模块”运行模式面临的困境进行梳理,提出构建“三模块”运行模式的建议。本文第一章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和理论来源进行了探讨,目的在于明确社区矫正的法律定位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并重点介绍了五种理论,分别为报应刑论、目的刑论、标签理论、深化复归理论和风险社会理论。这五种理论为后续“三模块”社区矫正运行模式的构建提供了理论支撑。第二章的主要内容是选取风险管理、教育矫正、社会参与和监管模式这四个走在前沿的社区矫正模式,对这四种社区矫正运行模式进行分析。提炼出各个模式的主要优势和缺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集风险评估、项目矫正、响应评价“三模块”于一体的运行模式的设想。其中风险评估是前置程序,其功能在于通过调查和评估,量化矫正对象的人身风险,以此来确定其人身风险性程度。项目矫正是核心,其功能在于根据矫正对象人身风险性程度进行分级,并配套相应的矫正措施来降低或消除矫正对象的人身风险。响应评价的功能在于观察现有的矫正措施对矫正对象的响应程度,并对现有矫正措施进行评价,目的是周期性的考察矫正对象的人身风险性的变化,及时的调整矫正项目,在“三模块”社区矫正运行模式中起辅助作用。第三章和第四章的主要内容是对构建“三模块”运行模式所面临的困境进行梳理,并对每个模块构建所面临的困境进行具体的分析。在风险评估模块,总结出我国风险评估存在法律依据不足、人员难以胜任、评估方式单一这三重困境;在项目矫正模块针对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的困境进行分析;在响应评价模块提出我国矫正项目种类不足、响应评价机制缺乏的弊端。并针对这些问题在第四章提出合理的建议
钟聪敏[8](2020)在《城市社区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比较研究 ——以N市、W市和C市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区矫正是政府力量与社会力量有机结合后的产物。根据社会转型理论,我国正处于从传统化社会过渡到现代化社会的“转型期”,各区域社区建设和治理必然呈现差异化特征。如N市、W市和C市作为我国东、中、西部的代表城市,其社区治理发育程度和社区矫正工作机制都存在差别,主要影响因素是社区治理类型的不同。因此笔者引入治理理论,将社区治理主体扩展状况和社区治理主体内部协作方式作为两个变量建立二维比较框架,通过三个城市社区作用于社区矫正的差异判断出三市社区治理类型存在差异——分别为混合型社区前期、混合型社区中期和混合型社区后期。尽管三种不同类型的社区在社区矫正中各有不同的作用,但社区与社区矫正共生性不同却是三个城市开展社区矫正中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根据对《社区矫正法》立法精神和具体条款的解读,笔者认为社区矫正运行的理想社区治理类型为自治型社区治理,即多方参与主体在社区的领导下平等参与社区矫正。但我国社区矫正现实运行情况与自治型社区治理存在较大差距,一是治理主体有限,社会力量作用社区矫正空间不足;二是主体协作方式行政化,难以体现社区在其中的作用。以上问题可归纳为城市社区与社区矫正之间共生性不足。要解决该问题首先要探究导致该问题的根本原因,笔者认为可以从社区治理的“结构困境”和“本质困境”来加以解释,前者是指社区治理外部法治环境和社区建设状态等社会结构的局限性影响了社区矫正的发展,这是社区矫正治理主体有限的主要原因;后者是指社区治理强调多方参与和平等协作必然导致的行动力低下和主体权责不清,这是社区矫正行政化色彩浓重的主要原因。因此要解决上述问题,需从调整外部结构和改善城市社区治理法治双重角度出发。从调整外部结构出发,首先要通过落实《社区矫正法》来调整法治环境以加强社区与社区矫正之联系;其次要通过提高社区资源整合能力以加大社区对社区矫正之投入。从改善社区治理出发,首先要通过建立社区文化和社区管理伦理以形成社区共同意志;其次要通过培育社区组织增强社区组织实力和独立性来为矫正主体权责划分提供基础。综上,尽管随着《社区矫正法》的落地,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在制度上已有了新突破,但城市社区矫正实践情况与立法尚存在较大差距,需结合立法精神和矫正实情进一步完善相关规范以落实《社区矫正法》,也要进一步改善社区治理状况为社区矫正提供更为理想的社区基础。
庞小玉[9](2020)在《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文中提出社区矫正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欧美国家,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得到了快速发展,是现代社会文明发展的需要。也是作为国际社会刑罚制度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性的刑罚方式,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中,运用各种方法帮助其矫正不当行为与犯罪心理。最终达到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活动,从而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目前已成为世界诸多国家刑事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从2003年开始施行社区矫正制度的试点运行不断深入,历经多年的积极探索研究与发展,力求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制度理论与实践标准,然而目前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旨在透过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历史背景、理论价值、域外制度等方面进行研究分析,从中对我国社区矫正从法律体系改革、重塑刑罚观念、增改相关刑罚程序机制等方面,运用比较分析等方法,提出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完善的构想与建议。
尚蔚[10](2019)在《公共管理视角下农村社区矫正研究 ——以连云港市G县为例》文中研究说明中国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是立足和依靠于社区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农村社区矫正管理依托的是农村社区,但中国的农村社区普遍地存在发展不完善的问题,如经济基础建设薄弱、社区体系不健全、人力资源储备有限、社区建设明显不足等等,远落后于中国城市社区,这也直接导致了中国的农村社区矫正管理工作远落后于城市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做好农村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一方面有利于服刑人员实现再社会化,通过法治化的教育管理使得其在行为、思想、道德、素质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正,从而降低了他们重新犯罪的概率,维护了中国社会大环境的稳定发展方向;另一方面有利于推动农村社区的建设发展,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逐步提升工作人员为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水平,最终达到优化政府管理社会公共服务的目的。从人力资源管理者角度出发,提高农村社区矫正管理工作者的福利待遇、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吸引优秀人才、完善农村社区矫正管理队伍,同时完善农村矫正对象的管理办法,运用新公共管理理论知识将矫正对象作为顾客,提供更好更优质的管理服务办法。目前,有一些学者对我国关于农村地区社区矫正进行了研究,但还存在整体系统研究性不强、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实施性较差、相关的实证研究也较少、缺少适合农村社区矫正模式等问题。因此,如何根据我国农村具体实际情况,探索适合我国农村地区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开展模式,成为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管理制度推进的重要研究课题。本文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对农村社区矫正管理工作进行了分析研究,运用新公共管理理论、志愿失灵理论、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等有关公共管理方面的知识理论,结合G县农村社区矫正管理的实际,提出了当前农村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和完善矫正管理的建议对策。第一章分析了农村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研究背景、目的、意义,对比国内外对于社区矫正管理的研究概况,阐述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提出本文创新管理方法。第二章介绍了农村社区矫正管理的主体和对象,分析本文中用到公共管理理论依据。对农村社区、农村社区矫正、农村社区矫正管理进行了概念分析,与城市社区、城市社区矫正、城市社区矫正管理进行了对比分析,简要分析法学、社会学、法社会学、公共管理视角下的农村社区矫正管理。第三章开始分析G县农村社区矫正管理状况,通过走访和实际数据调查分析了G县农村社区矫正的管理主体、对象、监管制度,结合农村社区矫正管理的典型案例介绍其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第四章基于公共管理角度阐述当前农村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管理主体之间配合衔接问题、矫正管理效果评估流于形式、集中教育管理制度建设存在不足、矫正管理制度缺少强制措施四个方面问题。第五章是对第四章存在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从衔接管理主体之间权责不清、对农村社区矫正管理工作认知偏差、社会力量参与管理工作薄弱、基层司法所的自身建设保障四个方面进行详细研究。第六章主要是提出完善农村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建议和对策,从完善衔接管理制度、加强管理队伍建设、改进评估管理工作、落实强制措施、改变管理认知偏差五个方面进行阐述分析,提出本文的创新管理办法是结合原有电子监控管理技术手段的基础上,科学化、人性化地运用流行微信、支付宝、抖音等流行app进行定位和心理的监管。第七章是本文的结语,再次强调了对农村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研究的重要性,以期可以为探索研究我国农村社区矫正的理论和实践工作尽绵薄之力。
二、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 In China(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 In China(论文提纲范文)
(2)美国社区矫正官制度对中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美国社区矫正官的起源和演变 |
二、当今社区矫正官的录用与培训 |
三、社区矫正官的工作职责 |
四、社区矫正官的工资待遇与职业声望 |
五、美国社区矫正官发展与现状的启示和警示 |
(一)启示或可借鉴之处 |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身份需进一步明确。 |
2.强化以科学评估为基础的循证矫正。 |
3.重视和减轻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及精神压力。 |
(二)美国社区矫正官制度对中国的警示 |
1.切勿给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过高的工作量。 |
2.谨防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条件的恶化。 |
(3)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参与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的背景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研究的内容及方法 |
(一)研究的内容 |
(二)研究的方法 |
三、相关研究综述 |
(一)现有研究的概况 |
(二)现有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社区矫正中社会参与问题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社会参与社区矫正的意涵及类型 |
一、社会参与的意涵 |
二、社会参与的类型 |
第二节 社会参与社区矫正面临的问题 |
一、社会参与的非规范化 |
(一)法律规范贯彻的不足 |
(二)运作机制的不健全 |
二、社会参与的形式化 |
(一)过场化色彩明显 |
(二)义务性程度不足 |
三、社会参与的单一化 |
(一)参与主体的单一化 |
(二)参与内容的单一化 |
第二章 社区矫正中社会参与问题的成因分析 |
第一节 技术层面:具体操作不够细致 |
一、社会参与规程的可操作性不甚具体 |
二、操作经验的总结、分析和分享力度不够 |
第二节 制度层面:相关制度有待健全 |
一、主体间关系不明晰 |
二、保障制度不健全 |
第三节 文化层面:社会认知尚需提升 |
一、民众对社区矫正属性的认知偏差 |
(一)认知偏差的表现 |
(二)认知偏差的原因 |
二、民众对社会参与的意义理解不足 |
(一)理解不足的表现 |
(二)理解不足的原因 |
第三章 社区矫正中社会参与问题的对策分析 |
第一节 社会参与问题的应对路径 |
一、理念层面:现代刑罚理念 |
(一)刑罚理念的历史分析 |
(二)作为现代福利刑罚观载体的社区矫正 |
二、经验层面:社区矫正经验 |
(一)域外经验 |
(二)本土经验 |
第二节 社会参与问题应对的制度措施 |
一、建立社会力量的准入、退出机制 |
(一)明确准入资格 |
(二)健全退出机制 |
二、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职责 |
(一)明确职权 |
(二)规范责任 |
三、细化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流程 |
(一)程序性参与 |
(二)实体性参与 |
四、强化对社会参与的保障 |
(一)薪资保障 |
(二)政策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刍议创建社区矫正法学撤回(论文提纲范文)
一、社区矫正法治建设呼唤着社区矫正法学的诞生 |
二、社区矫正法学以社区矫正法为研究对象 |
(一)社区矫正法的立法模式 |
(二)中国《社区矫正法》是世界上首部主权国家制定的社区矫正法典 |
1. 中国的社区矫正法是对极具中国特色的狭义的社区矫正予以立法规制的法律 |
2. 中国《社区矫正法》的性质属于刑事执行法,但又具有对社区罪犯刑事执行活动予以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的属性 |
3. 社区矫正法的立法根据 |
4. 社区矫正的宗旨目的和任务 |
5. 基本原则和目标 |
三、社区矫正法学的学科体系与学科地位 |
(一)社区矫正法学的学科体系 |
(二)社区矫正法学的学科地位 |
四、创建社区矫正法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创建社区矫正法学的必要性 |
1. 社区矫正法治建设的需要 |
2. 社区矫正工作和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需要 |
3. 社区矫正法学学科建设的需要 |
(二)创建社区矫正法学的可行性 |
1.《社区矫正法》的出台为社区矫正法学的创建提出了最大的可能性 |
2. 中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尤其是社区矫正立法过程中对疑难问题的深入研究,为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法学的创立由必要到可能奠定了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
(5)我国基层社区矫正执法组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1.问题的提出 |
2.文献综述 |
3.文章的观点及研究方法 |
4.论文结构 |
第1章 我国社区矫正及其机构的性质 |
1.1 社区矫正的性质 |
1.1.1 关于我国社区矫正性质的主要观点 |
1.1.2 我国社区矫正应当定性为“刑事执行” |
1.2 社区矫正机构的性质 |
1.2.1 社区矫正机构为刑事执行机构 |
1.2.2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具备统一性 |
1.2.3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 |
第2章 我国社区矫正执法组织现状 |
2.1 我国社区矫正执法机构现状 |
2.1.1 司法所管理 |
2.1.2 中队管理 |
2.2 我国社区矫正执法队伍现状 |
2.2.1 干警主导 |
2.2.2 社工主导 |
2.2.3 司法助理员主导 |
2.2.4 专职人员主导 |
第3章 当前社区矫正执法组织存在的问题 |
3.1 社区矫正执法机构存在的问题 |
3.1.1 机构设置不统一 |
3.1.2 机构定位不清晰 |
3.1.3 机构定性不准确 |
3.1.4 机构独立性不强 |
3.2 社区矫正执法队伍存在的问题 |
3.2.1 干警队伍缺乏稳定性 |
3.2.2 社工队伍缺乏执法主体资格 |
3.2.3 司法助理员队伍难以适应发展 |
3.2.4 专职人员队伍缺乏相应的职业保障和群众基础 |
第4章 基层社区矫正执法组织模式构建 |
4.1 社区矫正执法机构模式构建设想 |
4.1.1 建立县级社区矫正机构 |
4.1.2 明确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定位和职能 |
4.2 社区矫正执法队伍模式构建设想 |
4.2.1 建立职业化、专业化的社区矫正执法队伍 |
4.2.2 关于设置社区矫正警察的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社区矫正的基础理论和运行前景 ——从“三模块”运行模式出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现状综述 |
四、本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社区矫正法律性质和理论来源 |
第一节 社区矫正法律性质 |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
二、社区矫正的法律定位 |
第二节 社区矫正的理论来源 |
一、报应刑论 |
二、目的刑论 |
三、标签理论 |
四、深化复归理论 |
五、风险社会理论 |
第二章 社区矫正运行模式的探索 |
第一节 社区矫正运行模式的现状 |
一、风险管理模式 |
二、教育矫正模式 |
三、社会参与模式 |
四、监管模式 |
第二节 社区矫正运行模式的评析 |
一、几个模式存在的主要优势 |
二、几个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三节 “三模块”运行模式的设想 |
一、“三模块”运行模式构建的思路 |
二、风险评估模块 |
三、项目矫正模块 |
四、响应评价模块 |
五、三模块之间的关系 |
第三章 构建“三模块”运行模式面临的困境 |
第一节 构建风险评估模块面临的困境 |
一、风险评估的法律依据不足 |
二、风险评估的人员难以胜任 |
三、风险评估的方法过于单一 |
第二节 构建项目矫正模块面临的困境 |
一、司法所难以承担社区矫正的重任 |
二、社区矫正机构的性质和职权不明 |
三、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不健全 |
第三节 构建响应评价模块面临的困境 |
一、社区矫正项目种类不足 |
二、缺乏有效的响应评价机制 |
第四章 构建“三模块”运行模式的建议 |
第一节 构建风险评估模块的建议 |
一、将风险评估程序写入《社区矫正法》 |
二、建立专业的风险评估队伍 |
三、建立动态的风险评估机制 |
四、建立多样化的风险评估体系 |
第二节 构建项目矫正模块的建议 |
一、县级矫正机构作为基层执法机构 |
二、明确各级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责 |
三、明确社区矫正委员会的职责 |
四、加强社区矫正专职队伍的建设 |
第三节 构建响应评价模块的建议 |
一、完善社区矫正的项目体系 |
二、建立响应评价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城市社区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比较研究 ——以N市、W市和C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基本概念的厘定 |
第一节 社区、社区矫正与社区治理 |
一、社区 |
二、社区矫正 |
三、社区治理 |
第二节 社区对社区矫正的作用及传导介质 |
一、社区对社区矫正的作用 |
二、社区作用于社区矫正的传导介质 |
第二章 典型城市社区在社区矫正中作用的对比 |
第一节 建立社区在社区矫正中作用的比较框架 |
一、社区治理主体扩展状况 |
二、治理主体内部协作形式 |
第二节 N市、W市及C市社区在社区矫正中作用对比 |
一、三市社区作用于社区矫正之现状 |
二、三市社区通过社区治理作用于社区矫正之差异 |
三、三市社区通过社区治理作用于社区矫正之共性 |
第三章 中国城市社区作用于社区矫正的根本问题及原因 |
第一节 中国城市社区作用于社区矫正的根本问题 |
一、我国城市社区作用于社区矫正的理想状态 |
二、我国城市社区作用于社区矫正存在的现实差距 |
第二节 我国城市社区与社区矫正共生性不足的主要原因 |
一、社会结构化原因 |
二、社区治理本质原因 |
第四章 从调整外部环境和社区治理双重角度解决社区矫正根本问题 |
第一节 调整社区矫正外部环境以加强社区矫正与社区联系 |
一、从立法层面上加强社区对社区矫正作用 |
二、从资源整合上加大社区对社区矫正投入 |
第二节 优化社区治理本质特征以减少社区与社区矫正冲突 |
一、从培养共同意志上提高集体行动效率 |
二、从组织培育上提供主体权责划分基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课题背景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目的 |
1.1.3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的研究现状综述 |
1.2.2 国外的研究现状综述 |
1.3 研究的视角与方法 |
1.3.1 研究的视角 |
1.3.2 研究的方法 |
2 社区矫正的概述 |
2.1 社区矫正的概念 |
2.1.1 美国学者对社区矫正的定义 |
2.1.2 日本学者对社区矫正的定义 |
2.1.3 英国学者对社区矫正的定义 |
2.1.4 我国司法机构对社区矫正的定义 |
2.2 社区矫正的基本特征 |
2.2.1 社区矫正的惩罚性 |
2.2.2 社区矫正的非监禁性 |
2.2.3 社区矫正的社区参与性 |
2.2.4 社区矫正的针对性 |
2.3 社区矫正的性质 |
2.3.1 社区矫正的刑事执法性质 |
2.3.2 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性质 |
2.3.3 社区矫正的福利性质 |
2.3.4 社区矫正的跨部门的综合性质 |
3 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理论与价值分析 |
3.1 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依据 |
3.1.1 刑罚人道主义与刑法谦抑思想 |
3.1.2 深化的复归理论 |
3.1.3 恢复性司法理念 |
3.1.4 标签理论 |
3.1.5 行刑的社会化理论 |
3.2 社区矫正制度的价值分析 |
3.2.1 社区矫正制度体现了刑罚人道主义 |
3.2.2 社区矫正制度体现了经济性原则 |
3.2.3 社区矫正制度体现了回归社会的理念 |
4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立法方面存在不足 |
4.1.1 社区矫正相关体系不完善,可操作性低 |
4.1.2 缺乏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专门制度 |
4.1.3 矫正对象的适用范围过于局限 |
4.1.4 社区矫正主体设置缺乏合理性 |
4.2 社区矫正的配套制度建立不完善 |
4.2.1 刑罚制度支撑不足 |
4.2.2 缺乏多机构合作协调机制 |
4.2.3 社区矫正的程序保障制度不健全 |
4.3 社区矫正的社会基础薄弱 |
4.3.1 社区矫正资源短缺,社会性支持资源不足 |
4.3.2 社会缺乏认同度、公众存在观念误区 |
5 域外社区矫正制度考察与启示 |
5.1 社区矫正制度在域外的发展及现状 |
5.1.1 社区矫正制度在美国的发展及现状 |
5.1.2 社区矫正制度在英国的发展及现状 |
5.1.3 社区矫正制度在日本的发展及现状 |
5.2 域外社区矫正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5.2.1 社区矫正制度在立法方面对我国的启示 |
5.2.2 社区矫正制度在执行方面对我国的启示 |
5.2.3 社区矫正制度在内容方面对我国的启示 |
6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
6.1 推进社区矫正法律体系的建设 |
6.1.1 制定完备、统一的《社区矫正法》 |
6.1.2 规定具体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 |
6.1.3 创设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门制度 |
6.1.4 增设矫正对象的保障机制、规定相应的权利救济程序 |
6.1.5 明确司法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执法主体地位 |
6.2 完善配套法律制度建设 |
6.2.1 扩大所适用刑罚种类的适用范围 |
6.2.2 建立多机构合作协调制度 |
6.2.3 增设社区服务刑的制度 |
6.2.4 加强社区矫正的监督措施 |
6.3 促进社区矫正的社会基础制度建设 |
6.3.1 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制度 |
6.3.2 加强社区矫正正面舆论导向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10)公共管理视角下农村社区矫正研究 ——以连云港市G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目的 |
1.1.3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概况 |
1.2.1 国内研究概况 |
1.2.2 国外研究概况 |
1.2.3 国内外研究评析 |
1.3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农村社区矫正管理的概念 |
2.1.1 农村社区 |
2.1.2 农村社区矫正 |
2.1.3 农村社区矫正管理 |
2.2 农村社区矫正管理主体 |
2.3 农村社区矫正管理对象 |
2.4 社区矫正管理的理论依据 |
2.4.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4.2 志愿失灵理论 |
2.4.3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理论 |
第三章 G县农村社区矫正管理的现状 |
3.1 G县农村社区矫正基本情况 |
3.1.1 矫正主体情况 |
3.1.2 矫正对象情况 |
3.1.3 监督管理制度 |
3.1.4 管理效果评估工作 |
3.2 G县农村社区矫正管理的主要做法及取得成效 |
3.2.1 强化日常管理,落实矫正措施 |
3.2.2 科学规划环节,打造管理全覆盖体系 |
3.2.3 坚持广泛吸收,培育管理队伍 |
3.3 G县农村社区矫正管理典型案例 |
3.3.1 交通肇事社区矫正案例 |
3.3.2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案例 |
3.3.3 服刑人员违反规定被处罚案例 |
第四章 农村社区矫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4.1 管理主体之间衔接不紧密 |
4.2 矫正管理效果评估工作流于形式 |
4.3 集中教育管理制度建设存在不足 |
4.4 矫正管理制度缺少强制措施 |
第五章 农村社区矫正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衔接管理主体之间权责不清 |
5.2 对矫正管理工作存在认知偏差 |
5.3 社会力量参与管理工作薄弱 |
5.4 基层司法所配备和保障不足 |
第六章 完善农村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建议对策 |
6.1 注重细节,完善管理主体之间的制度 |
6.2 重视激励,加强矫正管理队伍建设 |
6.3 借鉴经验,改进评估管理工作 |
6.4 细化制度,落实强制措施 |
6.5 加大宣传,改变管理认知偏差 |
6.6 以人为本,创新管理办法 |
第七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四、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 In China(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创建社区矫正法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 王顺安.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020(02)
- [2]美国社区矫正官制度对中国的启示[J]. 江山河.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0(05)
- [3]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参与问题研究[D]. 桂礼双.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4]刍议创建社区矫正法学撤回[J]. 王顺安. 中国监狱学刊, 2020(05)
- [5]我国基层社区矫正执法组织研究[D]. 吴紫剑. 湘潭大学, 2020(02)
- [6]以政府为中心的社区矫正协同治理机制研究 ——以汕头市龙湖区为例[D]. 林境雄. 汕头大学, 2020
- [7]社区矫正的基础理论和运行前景 ——从“三模块”运行模式出发[D]. 程俊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8]城市社区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比较研究 ——以N市、W市和C市为例[D]. 钟聪敏.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9]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D]. 庞小玉. 东北林业大学, 2020(02)
- [10]公共管理视角下农村社区矫正研究 ——以连云港市G县为例[D]. 尚蔚.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