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纪检监察调研报告

检察机关纪检监察调研报告

问:县级纪检机关对反映什么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1. 答: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以及所辖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规定: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
    党的十八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作出专门部署,其中一项就是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返凯告。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县级纪委还存在于检察机关、公安、司法机关衔接不紧密的问题,在全国上下反腐一盘棋的大局下,还出现个别地方各打小算盘、各算经济账的现象。这漏渣唤就要求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确实发挥好反腐败领导小组的协调职能,进一步做好与检察机关的配合,改变过去纪检监察与检察机关配合不紧密、衔接不到位的问题,改变过去纪委、检察院各算经济账的问题。
    逐步形成在案件查办工作上纪检监察机关做减法、检察机关做加法的反腐格局,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有时不我待的政治责任感,既要办好具体的个案,又要发挥好全县的梁郑反腐败领导作用,既要保证办案质量经得起历史检验,又要确保办案效率为反腐败工作争分夺秒赢得时间。
    参考资料来源:
问:纪检委调查案件,什么情况下会移送
  1. 答:以下情况会移送:
    1、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中昌过程中,发现被查对象的行为构成犯罪,需由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和查处的案件,或在党纪、政纪处理之后,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同级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理。
    2、由县级以上纪律检查机关或党委(党组)立案检查的案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需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违法犯罪案件,或在党纪处理之后,还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把立案材料、处分决定、调查报告、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材料)移送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
    3、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相互移送涉及党员、干部案件的有关材料,要坚持同级移送,分级查处的原则。互相交接有关案件材料,必须正式办理移送手续。
    扩展资料:
    1、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孝罩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卖慎扒。
    2、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3、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参考资料:
  2. 答:根据《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相互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通知  》第二条、要严格按规定移送案件材料:
    1、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查对象的行为构成犯罪,需由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和查处的案件,或在党纪、政纪处理之后,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同级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理。
    2、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相互移送涉及党员、干部案件的有关材料,要坚持同级移送,分级查处的原则。互相交接有关案件材料,必须正式办理移送手续。收到移送材料后,要积极受理,详细登记,及时审查处理。决定立案查处的,应在结案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移送机关岁余。决定不予立案的,应说明原因,并将材料退回或函告移送单位。
    扩展资料:
    根所《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94年3月25日印发)第三十七条规定: 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乎腊滚,应适局做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中国***员纪律处分条例》第32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3. 答:纪检委调查案件,以下情况下会移送:
    1、由县级以上纪律检查机关或党委(党组)立案检查的案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需由法院、者顷橘检察院、公安机关乎裤依首团法查处的违法犯罪案件;
    或在党纪处理之后,还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把立案材料、处分决定、调查报告、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材料移送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
    2、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相互移送涉及党员、干部案件的有关材料,要坚持同级移送,分级查处的原则。
    互相交接有关案件材料,必须正式办理移送手续
    3、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查对象的行为构成犯罪,需由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和查处的案件;
    或在党纪、政纪处理之后,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同级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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