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深入发展刑事技术(论文文献综述)
魏鹏[1](2020)在《检察建议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检察建议制度作为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是落实中国宪法关于检察机关宪制定位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公益监护职能的重要机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独特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检察建议制度经历了一个由实然到法定、由部分到整体、由低阶到高阶的发展过程,已成为贯穿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业务的基础性制度。检察建议制度与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建设紧密相连,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又发挥着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巨大作用,是检察机关在新时代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保障。本文将检察建议制度作为研究对象,意在说明其为何产生、因何演变、效用如何,又将如何发展的问题。从发生学的角度出发,通过探寻检察建议制度的知识谱系、中国特色和政治社会功能,揭示其在中国出现并发展壮大的根本原因。首先,以中国古代御史制度为代表的传统法律文化为其在中国之建构沉淀了适宜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环境,奠定了传统法律文化基因;在分权和制约等理论影响下发展的现代检察制度为其孕育了制度生发的萌芽,因普遍存在监督属性或参与社会治理的趋势而具有诸多建议性权力和类似制度;以列宁法律监督思想和苏联检察制度为范本的社会主义法治传统为其诞生创造了决定性因素,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及行使一般监督权的需要而衍生出检察建议这种具体形式;以政法传统为代表的本土化因素为其实现内生性演化提供了必要空间,革命根据地出现了检察建议的历史渊源,政法传统中的司法特点和社会综合治理等活动让其涅盘重生。其次,新时代检察建议制度的法律地位、价值、功能和适用均有了革命性的发展,呈现出制度定位的合宪性、制度基础的合法性、制度体系的独特性、制度设计的兼容性和刚柔兼具等中国特色。通过对检察建议制度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论证可知,其本质为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其权力本源为法律监督权。以检察建议强制性的高低和实现程度的不同,可将其分为行政公益诉讼型、诉讼监督型和社会治理型,前者为强制型检察建议,而后两者为非强制型检察建议。最后,当代检察建议制度主要表现出六大政治社会功能:实现法律监督;保障法律统一实施;权利保障;权力制约;推进社会治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演进是以检察工作范式的转换为逻辑依据的。建国后随着检察工作从一般监督范式到刑事检察监督范式到法律监督范式,再到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历史性转换,检察建议制度也经历了几次深刻变革。不同的范式在范畴、适用领域、法律地位、价值和功能等层面反映出其各自的内涵和特征。中国社会结构、社会文化、法律观念和检察理念以及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地位与功能的变迁,深刻影响着检察建议制度的价值、功能和作用,也构成了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形成和转换的基本动因。作为强制型检察建议的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联系紧密。其具有的相对独立性特征,使其既要充分实现诉前程序的监督属性和整改功能,又要服务于行政诉讼,这种双重属性引发了立法和实践的不协调。在运行中对于公共利益、确认违法的认定,以及调查核实权的行使等问题是急需解决的实践和理论议题。本文分别从实践和立法两个层次,通过确立有关审查标准、强化调查核实权的强制力、拓展适用范围等方面,完善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以“一号检察建议”为代表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新时代焕发了新的生机,其合理定位和限定具有重大理论关切。但其在现实中仍然存在着规范性不够、刚性不足、重视程度不高等突出问题。作为诉讼监督型检察建议的再审检察建议则出现了适用条件不够明确、程序设计未发挥应有效果等问题,其制度设计和实践效果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异化。为此,在实践中,可通过强化相关内外部机制的方式,在立法上可通过提升立法层次、扩展范围等方式对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予以完善。新时代创新完善检察建议制度的具体路径是:首先,在国家层面加强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使其能够科学合理地融入国家治理体系,选择务实可行的立法模式和进路,通过修法活动完善检察建议的制度体系,提升运用法律监督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能力。其次,作为检察建议制度的主体和制度主导者,检察机关要结合新时代检察工作理念,在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督理念、突出重点领域等方面对检察建议工作提出明确的目标和方向。在总结制约其发展的内外部矛盾后,以问题为导向,以法律监督权的内在要求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为视角,坚持科学化、司法化、谦抑化、协同化、智能化方向,使其制度体系更加科学、制度规范更加合理、制度运行更加流畅、制度效力更具刚性。
庞婧[2](2020)在《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经济贸易往来的需要,水上交通运输业务不断增多,频发的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水域污染问题不容小觑。其中,水上交通从业者和航运管理者的过失行为成为制约水上交通公共安全的重要因素。但是,目前水上交通领域的犯罪问题甚少引起学者的关注,特别是对于水上交通领域的过失犯罪问题更是缺乏系统性的整合。理论上的空白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法规范化认定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需要强化海洋刑事法治功能的实现。在充分考察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立法和司法现状的基础之上,本文致力于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系统探讨,期待能够为我国刑事立法设置合理的罪刑标准提供建议,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水上交通过失犯罪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司法路径选择,从而为推动当今语境下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理论体系的完善略尽绵力。本文主要围绕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展开研究。在引言部分对本文的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进行介绍,在明确当前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现状的基础之上,对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本文具有的研究价值进行论述。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八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基本理论。本章结合中外学者对交通过失犯罪的定义,从狭义层面对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进行界定并明确其在刑法典中的归类依据。在进一步认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典型特征之后,分别从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主体范围、过失原因、过失内容层面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类型和存在范围进行明确,从而方便下文的研究论述。此外,本章还针对传统的航运免责思维误区指出刑法介入水上交通过失犯罪需要兼顾的因素。第二章论述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界定。首先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实行行为进行阐述,并区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不同类型的实行行为表现形式。对于其中较为典型的水上交通阶段过失中实行行为的认定提出应当以过失阶段说为路径选择。第三章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危害结果的标准与认定进行探讨。就目前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中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标准设置合理性问题分析,并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特有的结果形态即人员落水失踪、船舶溢油污染提出司法适用路径。第四章着重论述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判断路径。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具有多因一果性、受介入因素影响因果进程、因果联系本身具有复杂性等特征,在理解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之上,提出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应当分为事实归因和结果归责两个阶段进行,并分别适用条件因果关系理论和客观归责理论完成因果关系的判断任务。第五章重点研究不同过失类型下水上交通犯罪主体的范围和特殊情形下的责任主体限定。在总结不同过失类型水上交通过失主体范围的基础上,指出应当对值班水手、引航员这两类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被忽视的刑事责任主体进行明确,并对船舶组织体系内部具有监督职责的主体层级以逆向原则进行限定。另外,对常见的一般管理情形和管理错位情形中责任主体分别进行明确。第六章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义务进行论述。文章分别从注意义务的内容、根据以及履行三方面对水上交通过失主体的注意义务进行分析;另外,对水上交通不同过失类型中信赖原则的适用进行探讨。在肯定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运输领域以及船舶组织体系内进行适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信赖原则的适用限制,提出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领域得以适用的首要基础是实行船舶定线制的水域。另外,基于保障水上交通公共安全法益的需要和严格航运管理者管理义务的导向,提出在航运管理者未履行建立安全管理体制的情形下应否定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管理过失犯罪中的适用。第七章是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能力判断的阐述,着重对影响水上交通从业者注意能力的因素进行揭示,进而提出在对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选择时,应当充分考察具体水上交通业务行为时所处的环境条件。在此基础之上采用以实际行为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的主观说作为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相应地,对于航运管理者的注意能力判断标准应当坚持以一般航运管理主体的注意能力为基础的客观说,从而严格其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第八章是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完善建议。针对当前水上交通领域的存在问题,从立法和司法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从立法层面提出应当增设独立罪名并完善非刑事法律规范中的罪刑规范;从司法层面提出应当以宣告死亡作为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致人落水失踪的路径选择,以溢油吨数作为衡量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中环境法益遭受侵害的标准,同时提高人员伤亡的入罪标准,转变财产损失的认定模式。另外,在司法层面对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提出应当以“救助义务的履行”为规范保护目的并关注水上交通责任主体主观明知的认定。
何京隆[3](2020)在《非法发行、销售彩票行为的定性研究》文中认为彩票是由国家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这种凭证本质上是一种博彩行为,有赌博的色彩,但由于彩票本身具有公益属性而由法律“特赦”,拥有了合法和可流通的属性。而与合法彩票相对应的是非法彩票,非法彩票因其巨大的利益诱导,涉及非法发行、销售彩票的犯罪行为始终存在。尤其借助互联网平台,非法发行、销售彩票的案件呈现出涉案受众广泛、地域局限性小、涉案金额大等复杂性特点。具体到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利用彩票的形式实施的具有赌博性质的犯罪,在刑法的罪名认定上存在两种意见。一方面,从彩票的定义出发,彩票的发行和销售具有“特许”的属性,即该行为需要经由有权机关的批准。在“特许”的意义上,行为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经营彩票的行为,属于擅自经营专营、专卖物品的行为,在符合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形时,则构成非法经营罪。另一方面,由于非法彩票所固有的赌博属性,非法彩票因没有得到法律授权的而不具有合法性,行为人在一定情形下的发行、销售行为可能构成以营利为目的的开设赌场罪。这两种性质认定,司法解释都有明文规定,这样的罪名认定冲突在司法实践中将不可避免的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发生。因此,本文站在应当保持法律的安定性、不赞成通过法律的修改解决该行为定性分歧的立场,清理导致同行为不同定性的法律条文,并梳理条文间的逻辑关系,探寻一区分标准,以求清晰区分在不同的具体案件中争议条文的分别适用。第一部分主要通过寻找争议法条,并梳理争议法条间的逻辑关系。以案例分析为开端,分析两种定性的不同理由;从法院判决文书的法律依据部分,清理出导致非法发行、销售彩票行为定性分歧的具体法条是:《财政部、公安部、工商总局、民政部、体育总局关于坚决打击赌博活动、大力整顿彩票市场秩序的通知》第1条第2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和第6条;再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分析争议法条间的逻辑关系。同时,从彩票的定义出发,提出法律规范意义上的彩票三要素:形式规范性、特许性、公益性,从而为非法彩票找到合适定义。第二部分逐步分析彩票概念本身的规范性内涵,进一步界定需要由刑法规制的非法彩票的内涵,提出适用《解释》第6条中彩票不要求满足公益性要素,但需要满足形式规范性要素。具体案件中,不满足规范性要素的非法发行、销售彩票行为,适用《解释》第6条、《刑法》第303条。进一步从立法旨意出发,探究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阐释对非法发行、销售彩票的行为适用非法经营罪的情形应当进行缩小解释;从而提出非法发行、销售彩票类型的犯罪以开设赌场罪为原则,以非法经营罪为例外的认定路径。第三部分探析非法发行、销售彩票行为定性的法律适用。采用非法彩票的广义解释,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达不到刑法立案标准的适用行政处罚;再从刑法干预非法发行、销售彩票犯罪的正当性出发,分析非法发行、销售彩票犯罪案件现实的不同情形,分别构成非法经营罪和开设赌场罪。最后简单分析两罪的构成要件,以求本文结构之完整。笔者立足法的安定性立场,在现有法律制度安排不做调整的前提下,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提出以彩票的形式规范性为《解释》第2条和第6条的区分标准。非法发行、销售彩票犯罪案件中的彩票,满足彩票的形式规范性要素的,以《解释》第6条依据定性为非法经营罪;不满足彩票的形式规范性要素的,回归彩票本身的赌博属性,以《解释》第2条依据定性为开设赌场罪。区分在不同的具体案件中争议条文的分别适用,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保护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
张艳琼[4](2019)在《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立案登记制作为保障当事人诉权、解决“立案难”的方案,倍受我国法学理论界的青睐,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是长期复杂的过程,立案制度改革由于受到各种外部或内在制约而迟迟未能得以实施。直至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才正式掀开我国实施立案登记制度的新篇章。时至今日,立案登记制改革已四年有余,各地法院诸多举措都已基本落实,改革初告一段落。然而与立案登记制改革提出之初社会各界对其寄予的深厚期望相比照,当前保留原来立案条件的改革方案仍存在较大的遗憾,立案登记制度就此定型还是应当进一步改革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实有必要对当前改革进行全景考查,审慎、客观地看待其所取得的进步与存在的不足,并在实践基础上再次全面梳理其理论基础和域外立法经验,以更加充实的知识准备指引其未来发展方向及制度构建。除前言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民事立案制度的历史演进。回顾历史,有益于探寻我国立案登记制的由来与使命。我国现代意义的民事立案制度的起源可追溯至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政府相继确立诸多与起诉和立案相关的理念与规则,如便利起诉原则等,成为我国现代民事立案制度的雏形。新中国成立后至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实施期间,我国民事立案制度在曲折中继续探索。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现代民事立案制度的正式确立,其基本体系与内容一直延续至立案登记制改革之前。主体适格、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法院主管和管辖共同构成该时期民事起诉条件,法院立案之前必须对其进行实质审查,这成为我国立案审查制的开端与基本模型。立案审查制对起诉条件的高阶要求,立案与审理功能的混同,使得“立案难”逐渐成为司法实务中不容忽视的现象,改革立案审查制的弊端与局限性势在必然,立案登记制的出台便是对该历史任务的承担。在现行民事诉讼法未对起诉条件作出改变的背景下,当前改革主要从优化起诉和受理程序的角度进行了探索,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事人诉权的顺利行使。但与此同时,起诉条件的高阶化仍然存在,立案与审理之间仍然分工不明、衔接不畅,改革存在明显的局限性,离真正的立案登记制距离尚远。第二部分,民事立案登记制的域外比较。立案登记制的产生不仅是我国司法实践的必然趋势,也是对域外立案制度的有益借鉴。因此,对域外立案制度展开全面比较和总结对于我国构建立案登记制有着积极的参考价值。从起诉条件来看,域外立案制度普遍以提交合格诉状作为起诉条件,有些还包括交纳诉讼费用,起诉条件的低阶化是其共性规律。相较而言,我国的起诉条件另外附加了域外民事诉讼中属于诉讼要件甚至是实体权利保护要件的内容。从诉状要求来看,域外民事诉讼普遍区分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仅包括诉的基本要素。而我国则并未对诉状记载事项作出区分,当事人在诉状中除了应当明确诉的基本要素以外,还应当初步阐明诉求的成立理由。从起诉的方式而言,域外民事诉讼以提交书面诉状为主,并设置多种起诉方式便于当事人行使诉权。从法院对起诉的审查来看,域外法院对诉状普遍进行形式上的格式审查,部分国家立法虽然允许法院在这一阶段对诉讼要件予以审查,但诉讼要件上的缺失一般不妨碍诉讼程序的启动。从起诉的效力来看,由于域外法院仅对起诉进行形式审查,民事起诉行为实质上具有启动诉讼程序的决定性效力。而我国由于法院对立案的实质审查,使得民事起诉行为与诉讼启动之间存在隔断,法院决定立案受理才是诉讼程序的开启时间。第三部分,民事立案登记制的理论基础。民事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应当遵循民事程序的基本原理与价值,其中主要包括诉权保障、司法解决纠纷原则、民事审判权界限、诉的效力评价、诉状的结构与功能等五个方面。立案登记制首先是对诉权保障理念的制度回应。在接近正义观念的影响下,诉权宪法化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得以确立,而诉权保障则是诉权宪法化在诉讼法层面的具体表达和实现,其基本要求是消除当事人诉诸司法的一切障碍,保障当事人司法裁判请求权的顺利实现。立案登记制同时也是司法解决纠纷原则的必然要求。司法不得拒绝裁判和司法最终解决纠纷,决定着司法在纠纷解决当中的普遍救济性与权威地位,而立案作为司法面对纠纷的第一道门槛,自然也就不应设置实质性的条件以免损害上述两项基本原则。立案登记制的构建还需遵循民事审判权的基本界限。民事审判权调整对象为具有民事平等性的法律争讼,诉权保障范围应与审判权界限保持一致,在立案登记制的实施过程中,既不能随意限缩诉权范畴亦不能过分夸大审判权限。诉的效力位阶评价作为民事立案登记制的核心基础理论,其关于诉的成立、合法与有理等不同效力评价的区分,是起诉条件剥离于诉讼要件与本案要件的正当基础。同时诉讼要件的审理特征与结构也决定着立案登记制的程序运行方式。诉状的结构与功能是构建立案登记制最微观也是最直接的理论指引。现代诉讼理论认为,诉状要素仅包括诉状的必备记载事项,这是由于诉状的基本功能在于起诉,而非其他衍生功能。我国立案登记制的真正实现,必然要求诉状的基本功能与衍生功能相分离。第四部分,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的框架构建。整体而言,立案登记制的构建应当坚持优化立审结构、程序事项与程序装置相匹配、程序分工与资源配置相适应、域外经验借鉴与中国国情参酌相结合等四项基本原则。优化立审结构是首要原则,应理顺起诉、立案、审理、判决各阶段的分工与衔接,促进立审效率的提升。坚持程序事项与程序装置相匹配,实现两者在结构与功能、时间与空间、审查与审理方式等三个维度的协调。坚持程序分工与资源配置相适应,兼顾程序优化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坚持域外经验借鉴与中国国情参酌相结合,促进立案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与此同时,还应看到司法仅是我国国家与社会治理方式之一,我国司法存在权力管控的思维定势,司法承载力客观有限,立案登记制与案件分流之间存在价值和规范上的冲突,这些因素可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决定着真正意义上的立案登记制难以一蹴而就。因此,我国立案登记制必须坚持分步推进的基本路径,远景规划以实现严格意义的立案登记制为目标;中期规划属于过渡阶段,仅将职权性与公益性最强、国家政策调控色彩最浓的部分诉讼要件保留在起诉条件中,以最大程度地降低改革阻力;近期目标则是面对我国可能较长时期内维持现行起诉条件的背景下,对立案审查与审理程序进行技术改良。第五部分,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的具体构建。具体而言,远景规划以起诉条件的低阶化为核心,包括提交合格诉状并送达被告和交纳诉讼费用两项;同时以诉状的接收、审查、补正、驳回与救济作为基本程序构造加以完善。由于诉讼要件全部后置审理,立案庭也将随之取消或转型为诉讼服务中心。中期规划仍然保留法院主管作为起诉条件,体现国家对相关纷争进入民事司法领域的基本控制,从而形成“法院主管+诉状合法并送达被告+缴纳诉讼费用”的起诉条件体系。法院主管以审判权界限为基准,法律可将因政策遗留等原因产生的不具平等性与法律争讼性的纠纷、学术性争议以及属于自治领域的公司内部纠纷等明确排除在法院主管范畴之外。近期方案是对现有审查及审理程序进行技术改良。立案庭对诉讼要件的审查应定位为排除明显不合法之诉,基于此,应当引入诉讼要件合法推定原则;同时厘清诉讼要件的内部审理顺序、将审查诉讼要件的重心放在职权性、抽象性、复杂性、公益性的诉讼要件上,并实行略式审查。审判庭重点审理与本案联系密切的诉讼要件和诉讼要件推定成立的事项,审判庭对诉讼要件的审理与本案审理视情况可交叉进行,也可先行进行。立案庭实行“少量员额法官+充足法官助理”的人员构成,逐渐弱化立案审查职能的权重,强化诉讼服务职能。在立案登记制实施过程中,网络电子立案、跨域异地立案、与纠纷多元化解的衔接等都是重要的配套机制,需共同推进,发挥改革的联动效应。
司会敏[5](2018)在《新时代凝聚中国生态共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置于国家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明确提出我们要实现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把“美丽”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之一,并为实现这一目标确定了时间表、划定了路线图。美丽中国,不只是国家的、政府的、更是每个人的。生态文明建设任重道远,需要全民的高度参与,这就需要凝聚起最广泛的生态共识,才能为美丽中国建设凝心聚力。新时代凝聚中国的生态共识,需要形成生态道路共识、生态理论共识、生态制度共识和生态文化共识,这四大共识从具体实践、理论指导、制度完善和文化建设等方面涉及了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四大领域。面对当前资源短缺、空气污染和生态退化等严峻形势,人们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已达成共识,但这并不能自然构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动力。在利益分化和利益驱动机制的作用下,社会不同主体对生态文明建设认识上的分歧短期内难以完全弥合。新时代凝聚最广泛的生态共识,必须认真分析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的分歧和问题。这些分歧和问题具体表现为:第一,部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仍囿于传统发展理念,对生态文明建设存在认知误区,生态责任意识不强;更有甚者,一些地方官员为了追求仕途升迁之政治利益,仍片面追求GDP这一短期内易见成效的显性目标,对生态环境保护与环境治理这一短期内难见成效的隐性目标缺少投入热情。第二,环境正义视角下因贫富差距和分配不公引起的权责不对等现象普遍,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及行业部门之间在自然生态资源的占有、使用、消费方面存在很大差距,富裕阶层、城市居民和发达地区的人们(这些可称为社会强势群体)与贫困阶层、农村居民和落后地区的人们(这些可称为社会弱势群体)在环境利益与环境责任的分担上存在不对等,这些现实的利益分化极易引起人们的心理不平衡,从而制约生态共识的达成。第三,利益机制驱动下部分企业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无视生态利益和社会公益,缺乏生态可持续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第四,一些公众虽然有一定的环境保护意识,但只关心与自己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环境问题,环境意识层次低,“从众”“搭便车”情结严重,生态责任意识不强。第五,除了利益分化和利益驱动这些主客观原因外,生态共识平台不健全也是制约生态共识形成的重要原因,具体表现为: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平台不完善,不能满足公众知情权;环境权益诉求平台不畅,影响公众表达权;环境决策平台滞后,影响公众参与积极性等,上述这些因素共同制约了生态共识的形成。新时代为凝聚最广泛的生态共识,化解分歧、解决矛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公平正义原则,这是解决环境非正义问题必须遵循的原则。第二,平等协商原则,这一原则致力于实现主体间的平等沟通,消除和化解不同主体的利益矛盾,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第三,权责相统一原则,这一原则是对权利与责任关系的应然描述,公共利益是权责一致原则的价值追求,环境利益的公益性决定了每一行为主体都不能自私地占有生态利益却不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义务),只有每一行为主体都自觉遵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分歧。第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共识的达成需要提供合适的激励,即给予行为主体看得见、摸得着的利益,激发其生态责任意识,同时也必须设置一些硬性约束,使反生态的行为得到应有的惩处,这也能起到一定的社会警示作用。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基础上,针对分歧和问题,新时代凝聚中国生态共识的路径如下:第一,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教育,通过发挥学校教育的基础作用、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和生态社区建设的模范带动作用,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意识,以引领生态共识的形成。第二,优化地方党政部门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通过建立科学的政绩导向机制、完善的生态考核评价体系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以激励党政干部生态共识的形成。第三,实现利益共享,完善公正的利益均衡和保障机制,解决地区差异、城乡差异和行业部门差异,以推动生态共识的形成。第四,建立激励相容机制,促发企业、环保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凝聚生态共识提供动力和支持,同时针对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必须实施严厉惩罚,使其形成“不敢污、不能污”的共识。最后,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健全环境权益诉求平台和环境决策参与平台,通过搭建生态共识平台,助力生态共识的形成。
王蒙[6](2018)在《警务辅助人员职责履行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下,我国正处在深刻的社会转型时期,在治安参与的范围不断扩大、程度不断加深的同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的难度也在不断增加。在此背景下,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统称为辅警)成为缓解基层警力不足、提高处警效率、优化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然而,对辅警理论的长期忽视,阻碍了辅警制度的发展完善,制约着治安参与的制度化与规范化,并严重迟滞了政府效能。因此,社会环境与治安工作实践强烈呼唤着辅警理论的规范与发展,以回应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要求与全面提高政府效能的期盼。而辅警职责履行(简称为辅警履职)问题无疑是辅警理论与实务工作中的症结所在,长期影响辅警的使用与辅警队伍的稳定,因此,解决辅警履职问题刻不容缓。辅警履职问题突出体现在辅警履职的内容与程序、履职保障与追责问题,需要重点解决辅警能否依法履职、如何进行履职以及如何实现辅警履职权责一致的疑问。追本溯源,辅警履职问题根源于理论分歧导致的辅警履职法治化的不足、辅警履职监督的疏漏导致辅警履职规范化的疲敝、以及法制欠统一与忽视治安参与导致的辅警履职制度化的局限。而辅警履职问题的解决,则有赖于完善支撑辅警履职的行政辅助理论、理清辅警的具体职责、提高辅警的履职保障、严密辅警的履职监督。实现上述目标,需要科学构建辅警履职理论、完善辅警履职规范体系,并践行司法能动主义与多主体监督模式。因而需要立法、行政与司法途径的协同推进,以理清辅警履职的法律性质,促进辅警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完善,实现辅警制度的法制统一,进而推动社会治安治理工作的创新发展。
张明楷,陈兴良,车浩[7](2017)在《立法、司法与学术——中国刑法二十年回顾与展望》文中研究指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颁定新《刑法》,同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今年正逢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二十周年。这二十年间,先后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和九个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改变动的条文多达160多处。刑事立法与时俱进,进入"立法活性化"时代。刑事司法改革引人注目,各种大案、要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日益挑战法官传统的自由裁量权。刑法理论出现重大知识转型,德日刑法知识在经过半个多世纪的中断之后,又一次大规模地进入国内,各种学术批判和学术争鸣激烈。值此现行刑法颁行二十周年之际,我们特别邀请我国两位着名刑法学家——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与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展开深度对话,邀请北京大学法学院车浩副教授设问主持。三位做客"中法评·会客厅",对话中国刑法,就中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刑法理论的发展与变迁进行回顾、总结和展望。这是中国刑法学界一次难得的思想盛会,对话时长近六个小时。三位刑法学者学术经历有别,各自学有专长,观点既有共识,也有交锋,这将是载入史册的一次学术对话!本期"对话"特别整理对谈完整版,内容精彩,以飨读者。
周光权[8](2017)在《阶层犯罪论及其实践展开》文中提出如果单纯看结局,三阶层犯罪论和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对大量案件的处理都是相同的。但是,对某些疑难案件的定性,按照四要件说得出不当结论的可能性增大,且其无法体系性地解决好共犯论、刑罚论的相关问题,在方法论上存在不足,因此实务上必须采用阶层论。三阶层和二阶层的差别仅仅在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的处理上具有教义学意义,对实践的影响基本可以忽略不计。但是,采用三阶层论在我国当下具有刑事政策上的意义,有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实务上将三阶层论作为分析工具,并不意味着必须使用其术语,只要在处理案件时先审查犯罪客观要件等违法要件,再判断责任要件;先对犯罪的一般条件进行分析,再例外地考虑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确保一般判断、事实判断、违法判断在前,例外判断、规范判断、责任判断在后,就是坚持了阶层论。阶层论不仅科学合理,而且简便易学,实务上没有理由排斥阶层犯罪论。
董凯[9](2017)在《中美刑事错案比较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我国陆续曝光了一系列重大刑事错案,引起了整个社会的高度关注。刑事错案的频发,不仅阻碍了司法正义的直接实现,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引发民众对我国刑事司法整体运行状态的担忧。刑事错案作为一个世界性难题,广泛存在于各国的司法实践中,美国作为法治相对发达的英美法系代表国家,同样于近期曝光出相当数量的刑事错案。相比之下,美国针对刑事错案的研究开展较早,学者们更注重实证分析,能够通过大量数据统计,寻找刑事错案的形成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和救济对策。在理论界实证研究的推动下,美国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立法及司法改革,其中包括:颁布《无辜者保护法案》,成立刑事错案调查委员会,允许民间机构对无辜者提供私力救济,针对性地改善侦查措施程序,注重心理偏差的理论研究和预防培训等。目前,我国刑事错案的研究仍处于发展阶段,诸如错案的概念等基本问题尚需厘清,刑事错案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错误认识和错误行为,从正本清源的角度出发,可借鉴错误的概念对其进行理论定义,而在所有类型的错案当中,狭义的冤案则是各国学者的理论研究重点。美国刑事错案的研究开展较早且更为深入,为此,可以借鉴其普遍采用的实证研究方法,对中美两国同时大量存在的错案进行比对,这样不仅能够发现两国错案实践样态的异同,也能为进一步分析中美两国错案的成因提供数据支撑。刑事错案的防范应该针对其具体成因展开,而错案的成因具有明显的复合性特点。中美两国分属于不同法系,虽然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及其运行中的相关缺陷与美国并无可比性,但是,在引发错案的各种表象成因及其背后的深层机理方面,中美两国之间仍具有较为明显的趋同性特点,这也为借鉴美国刑事司法中的已有制度及改革经验奠定了基础。在刑事错案的发现、纠正、赔偿和追责等方面,中美两国均有相关的法律规范,虽然美国的制度也并不完美,但一些积极的、针对性的改革路径可能对我们有所裨益。
章雨润[10](2017)在《论弱势群体的刑法保护》文中研究说明刑事法治最重要、最困难的地方在于,如何构建一种公平、公正、自由的规范体系,以缓和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紧张关系。然而,在以竞争为主导的社会关系中,秩序与效率支配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并投影于社会治理的全过程,表现在刑事法领域,就是重“犯罪防控”而轻“人权保障”,从而在价值层面与自由、正义的理念形成对立。其实,就价值论而言,刑事法治的发展过程,就是不断协调自由与秩序、正义与效率两组理念的过程,而其中关键在于,如何定位这两组价值的主次关系,或者说刑事法治应当偏向于自由和正义还是秩序与效率的问题。现代法治区别于传统法治的核心在于,是否在法治理念中融入人文价值观,即是否奠基于人性、人道、人权等因素构建法律制度、设计法律体系、规范法律运作,形成以“人”为中心的法治模式。以此为出发点,是否保护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保护弱势群体,是法治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检验现代法治是否合理的重要依据。明确刑法应在何种程度上保护弱势群体,关键在于厘清弱势群体的概念射程,以及理解为保护弱势群体奠基的法理依据。弱势群体概念具有相对性,多受价值判断立场所左右,但从责任主义出发,结合价值理性判断,可以相对明确的划分值得刑法保护之弱势群体的范围。自西方启蒙时期至今,弱势群体保护之思想可以从伦理、功利与规范三个维度寻找理论依据,为照应刑事法治背景下弱势群体的生成方式与保护范围,刑法之所以特别保护弱势群体,主要基于伦理考量,其中也蕴含适当的规范判断。伦理主义与法治因素的高度结合,催生现代法治中的人文价值观,进而演化出人道主义、人权保障、人文关怀等价值理念,构成弱势群体保护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规范主义从实质正义的角度,对刑法特别保护弱势群体的合理性进行证成,深度描绘法与伦理在特定场域的内在联系。而功利主义,其貌似合理性的工具理性观,实际上存在无法自我证成的根本弊端,无法奠定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基础。与此同时,弱势群体保护是有界域限制的,合理甄别法定与酌定因素,准确理解刑法目的与现代刑法机能之间的关系,是理解弱势群体保护界限的重要前提。刑事法治发展至今,在弱势群体保护上经历“法治思想→法治化与法典化→现代化”的演化历程,展现出偏重反向保护、不断扩展保护范围、犯罪对策选择摇摆不定的清晰脉络。时至今日,刑事立法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弱势群体保护体系,虽然在保护范围与保护强度上可能有所不足,但基本做到“宽宥有理性、保护有限度”的核心要求。面临社会价值观大规模转换的现实,人们对于责任主义和社会生活的理解发生新变化,从而对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理论、弱势群体保护边界提出新的挑战,导致弱势群体保护呈现“退化”的趋势。面对这些社会心理层次的控诉、批判与挑战,立法者应当延缓和弱势群体保护的立法步调,重点关注刑法中涉及弱势群体保护关键词的解释,并在社会层面创建与刑事控制相互补的措施,与刑事立法形成有效合力,提升弱势群体保护的实效性。我国刑事司法表达出两种不同的扩张弱势群体保护的模式:一是以刑事司法解释为中心,以实质主义为基本理念,通过创设罪刑规范、重构量刑规则的方式,实现扩张弱势群体保护范围与强度的目标。但这种扩张属于刑事司法解释自身定位错误,它以牺牲刑事法治的统一性为前提,侵蚀罪刑法定主义,也会从根本上破坏已有的法治运行规则。二是以刑事司法实践为中心,以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为重点,在坚定表达法定情节内容的同时,也关注酌定情节的作用,在规范的限度内实现保守的扩张。这种模式有助于合理发挥刑事司法实践能动作用,重塑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表达对个案正义的追求。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越大,通常也意味着司法裁判越法的风险也越高,因而需要在能动司法中增加克制因素,消除实体正义保护上的疑虑。在当代中国,弱势群体保护的刑事政策只能是应然的,“宽和主导”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该领域的真实表达。“宽和主导”并非否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非强调对弱势群体的绝对保护,而是在价值理性的支撑下,确立“有限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立场。具体而言,就是要在刑事实体、程序与执行层面一体化贯彻弱势群体的思想,生成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与刑事执行政策。首先,近几次刑法修正案折射出刑事立法在弱势群体上采取“总体保守与有限扩张”的基本路线,其关键问题是检讨积极主义思想与弱势群体保护刑事立法是否契合。其次,在刑事司法领域,刑事司法解释与刑事司法实践产生明显分野,前者立基于较为激进的政策立场,热衷于扩张弱势群体保护的范围;后者坚守“宽和”的基本立场,但对未成年犯罪审判选择“宽中从宽”的态度,而对其他弱势群体实施“宽严相济,以宽为主”的司法政策。最后,在刑事执行领域,基于行刑个别化、行刑人道化与行刑社会化的执行政策要求,分别贯彻保护弱势群体的行刑区别制度、行刑隔离制度与社会复归制度,从而提升弱势群体罪犯之刑罚执行的实效。构建以刑事立法为基础,以刑事政策为指导,以刑事司法为核心动力的弱势群体保护体系,是基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与刑事政策特点与关系作出的合理判断,也是现代法治的必然选择。为此,刑事立法应保持自我克制的特性,放缓保护弱势群体的刑事立法步伐,逐渐去除刑法中纯粹的社会治理事项,构建弱势群体正反互补的保护结构,限缩刑法干预弱势群体犯罪的场域,将保护弱势群体的任务适当移交给专门立法。刑事政策应发挥法治建构的功能,坚持消极主义的刑事立法政策,发挥刑事司法实践政策的能动作用,重点完善基于刑事执行政策的重新社会化措施。刑事司法应以能动主义为基础,引入克制司法的内容,遏制能动主义中的不稳定因素,确立司法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基准,促进刑事司法的法治化与规范化。
二、论深入发展刑事技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深入发展刑事技术(论文提纲范文)
(1)检察建议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论文的内在思路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预期创新 |
第一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发生学研究 |
第一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知识谱系分析 |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
二、现代世界检察制度的影响 |
三、社会主义法治传统的影响 |
四、当代中国政法传统的影响 |
第二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中国特色 |
一、制度定位的合宪性 |
二、制度基础的合法性 |
三、制度体系的独特性 |
四、制度设计的兼容性 |
五、柔性与刚性兼具 |
第三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功能 |
一、有效实现法律监督 |
二、保障法律统一实施 |
三、权力制约 |
四、推进社会治理 |
五、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
六、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 |
第二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演进 |
第一节 范式演进的模型 |
一、范式演进的基本动因 |
二、范式变迁的结构性维度 |
第二节 一般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一般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检察建议在一般监督工作中的适用 |
三、检察建议在其它监督工作中的适用 |
第三节 刑事检察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刑事检察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刑事检察监督范式的特征 |
第四节 法律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法律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法律监督范式的特征 |
第五节 公共利益代表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特征 |
第三章 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一、数据统计分析和样本选取 |
二、诉前检察建议运行中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价值定位反思 |
一、诉前检察建议的双重价值分析 |
二、诉前建议与提起诉讼的问题 |
第三节 确认违法的认定问题 |
一、履职主体的确定 |
二、公共利益的认定问题 |
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审查标准 |
第四节 调查核实权的问题 |
一、调查核实权的现实镜像 |
二、实践中强化调查核实权的路径 |
第五节 完善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 |
一、赋予调查核实权强制力 |
二、拓展诉前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
三、强化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身份 |
第四章 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一、以“一号检察建议”为案例的分析 |
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度运行考察 |
三、解决对策 |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一、数据统计及分析 |
二、基于再审检察建议书的样本分析 |
三、突出问题与原因 |
四、解决方式与办法 |
第三节 强化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 |
一、将不诉决定中的检察意见改为检察建议 |
二、扩大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
三、提升再审检察建议的立法层次 |
第五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未来展望 |
第一节 科学化 |
一、制度规范体系的科学化 |
二、制度运行机制的科学化 |
第二节 司法化 |
一、业务流程上的案件化 |
二、办案模式上的审判化 |
第三节 谦抑化 |
一、法定性原则 |
二、必要性原则 |
三、效用性原则 |
四、权利保护原则 |
第四节 协同化 |
一、协同化的内涵 |
二、协同化的途径 |
三、协同化的重点领域 |
第五节 智能化 |
一、数据化 |
二、信息化 |
三、人工智能化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2)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本文的研究综述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研究价值 |
第一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概念及归类依据 |
一、交通过失犯罪的定义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定义 |
三、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在刑法典中的归类依据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特征 |
一、危害结果严重于道路交通领域 |
二、介入因素具有多重复杂性 |
三、过失竞合的情形较为常见 |
四、由不负责任的心态引发的犯罪 |
第三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类型与存在范围 |
一、基于客观行为表现形式不同的分类 |
二、基于主体范围不同的分类 |
三、基于主观过失原因不同的分类 |
四、基于过失内容不同的分类 |
第四节 刑法介入水上交通过失犯罪需要兼顾的因素 |
一、水上交通运输环境的高风险性 |
二、水运经济与航行危险之间的平衡 |
三、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对水上交通从业者生理和心理的影响 |
第二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实行行为界定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实行行为判断内容 |
一、形式要件——违反特殊注意义务 |
二、实质要件——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或者危险升高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实行行为表现形式 |
一、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作为形式认定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不作为认定 |
第三节 水上交通阶段过失中的实行行为界定 |
一、阶段过失中实行行为界定的学说争论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实行行为的阶段性类型 |
三、水上交通阶段过失中实行行为认定的路径选择 |
第三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的标准与认定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的标准探索 |
一、人员伤亡作为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适用标准之反思 |
二、财产损失作为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适用标准之反思 |
第二节 水上交通事故致落水失踪的法律后果定性分析 |
一、水上交通事故致落水失踪处理路径的学理争论 |
二、涉水行政、司法机关处理致人落水失踪的不同处理路径 |
三、以宣告死亡论认定致人落水失踪的合理性证成 |
第三节 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的法律后果定性分析 |
一、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定性路径的学理争论 |
二、司法实践中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的处理路径 |
三、以环境法益侵害衡量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的合理性分析 |
第四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特征 |
一、以多因一果、多因多果为主要表现形式 |
二、介入因素影响因果进程 |
三、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因果联系具有复杂性 |
四、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困难 |
第二节 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判断难点 |
一、条件说的判断难点 |
二、原因说的判断难点 |
三、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判断难点 |
第三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判断路径选择 |
一、以条件说作为结果归因的重要理论 |
二、以客观归责理论进一步检验结果归属 |
第五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第一节 水上交通业务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一、船舶组织体中业务过失主体范围和界定标准 |
二、值班水手作为水上交通业务过失犯罪责任主体的案例审视 |
三、引航员作为水上交通业务过失犯罪责任主体的认定 |
第二节 水上交通监督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一、船舶组织体内监督过失主体范围界定 |
二、船舶组织体系内部监督过失主体追责层级的限定 |
第三节 水上交通管理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一、水上交通管理过失犯罪主体范围和责任主体认定 |
二、一般管理情形下责任主体限定 |
三、管理错位情形下责任主体限定 |
第六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义务分析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内容与根据 |
一、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结果预见义务内容 |
二、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结果避免义务内容 |
三、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根据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履行 |
一、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履行内容 |
二、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 |
第三节 水上交通过失与信赖原则 |
一、信赖原则的一般理论 |
二、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领域中的适用分析 |
三、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监督过失中的适用分析 |
四、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管理过失中的适用分析 |
第七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能力判断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注意能力的影响因素 |
一、心理状态对水上交通业务过失主体的注意能力影响 |
二、生理状态对水上交通业务过失主体的注意能力影响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 |
一、注意能力判断标准的学说争鸣 |
二、水上交通从业者的注意能力判断标准选择 |
三、航运管理者的注意能力判断标准选择 |
第八章 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刑法完善思考 |
第一节 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立法完善 |
一、增设“水上重大航行事故罪”的理论意义与实践需要 |
二、由附属刑法规范配合刑事立法进行规制 |
第二节 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司法完善 |
一、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入罪标准完善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特殊结果形态的法律适用完善 |
三、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逃逸行为的司法认定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非法发行、销售彩票行为的定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本文结构 |
一、非法发行、销售彩票行为的定性分歧 |
(一)刘某某案的定性分歧 |
(二)司法实践中的定性分歧 |
(三)非法彩票的含义 |
(四)《解释》第2条与第6条之辨析 |
二、非法发行、销售彩票行为定性之区分路径 |
(一)非法发行、销售彩票行为与非法经营罪的关系 |
(二)非法发行、销售彩票行为与开设赌场罪的关系 |
(三)非法发行、销售彩票行为的罪名竞合论 |
(四)以开设赌场罪为原则,以非法经营罪为例外 |
三、非法发行、销售彩票行为的定性及具体适用 |
(一)刑法谦抑性在非法发行、销售彩票犯罪中的体现 |
(二)非法发行、销售彩票行为定性的具体适用情形 |
(三)作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
(四)作为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
(五)对刘某某案的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概念界定 |
四、研究进路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民事立案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民事立案制度 |
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民事立案制度 |
二、抗日战争时期的民事立案制度 |
三、解放战争时期的民事立案制度 |
四、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事立案制度的评价 |
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至立案登记制改革期间的民事立案制度 |
一、1982 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前的民事立案制度 |
二、1982 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后的民事立案制度 |
三、对立案登记制改革前民事立案制度的整体评价 |
第三节 当前民事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探索 |
一、民事立案登记制改革方案的考察 |
二、民事立案登记制改革效果的评价 |
三、民事立案登记制改革性质的分析 |
四、民事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局限所在 |
第二章 立案登记制的域外比较 |
第一节 民事起诉条件的比较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起诉条件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起诉条件 |
三、域外民事起诉条件的共性规律及与我国的对照 |
第二节 民事起诉方式的比较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起诉方式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起诉方式 |
三、域外民事起诉方式的共性规律及与我国的对照 |
第三节 民事立案之法院审查机制的比较 |
一、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对起诉的审查机制 |
二、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对起诉的审查机制 |
三、域外法院审查机制的共性规律及与我国的对照 |
第四节 民事起诉效力的比较 |
一、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起诉的效力 |
二、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起诉的效力 |
三、域外民事起诉效力的比较及与我国的对照 |
第三章 立案登记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诉权保障理论 |
一、接近正义的观念 |
二、诉权保障的宪法化 |
三、诉权保障中诉诸司法的权利 |
第二节 司法解决纠纷的原则 |
一、司法不得拒绝裁判原则 |
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
第三节 民事审判权的界限分析 |
一、民事审判权界限的内涵 |
二、民事审判权调整的对象及其特征 |
三、民事审判权不宜调整的范围 |
第四节 诉的效力评价 |
一、诉的成立及其要件 |
二、诉的合法及其要件 |
三、诉的效力要件审查程序 |
第五节 诉状的结构与功能 |
一、诉状的结构要素 |
二、诉状的功能 |
第四章 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的框架构建 |
第一节 我国构建民事立案登记制的基本原则 |
一、立审程序结构优化原则 |
二、程序事项与程序装置相匹配原则 |
三、程序分工与资源配置相适应原则 |
四、域外经验借鉴与中国国情参酌相结合原则 |
第二节 我国构建民事立案登记制的受制因素 |
一、司法在国家与社会治理体系中地位的影响 |
二、司法惯性的影响 |
三、司法承载力的制约 |
四、立案登记制与案件分流间的冲突 |
第三节 我国构建民事立案登记制的基本路径 |
一、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阶段性 |
二、设定民事登记制改革不同阶段的目标 |
第五章 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的具体构建 |
第一节 远景规划的具体构建 |
一、起诉条件的低阶化 |
二、立案登记的具体程序 |
三、诉讼要件的完全后置审理 |
四、立案庭的取消或转型 |
第二节 中期思路的具体构建 |
一、法院主管作为起诉条件之一 |
二、法院主管的排除性事项 |
第三节 近期方案的具体构建 |
一、优化立案庭审查诉讼要件程序 |
二、优化立案庭与审判庭审查诉讼要件的分工 |
三、优化立案庭职能 |
第四节 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的配套机制 |
一、网络电子立案机制 |
二、跨域异地立案机制 |
三、立案登记与纠纷多元化解的衔接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新时代凝聚中国生态共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依据及意义 |
(一)选题依据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论文结构、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论文结构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新时代与生态共识的相关理论概述 |
一、新时代与人的生态需要 |
(一)新时代的内涵与特征 |
(二)新时代人的生态需要 |
二、生态文明与生态共识 |
(一)生态文明 |
(二)生态共识 |
(三)生态共识的功能 |
三、新时代中国生态共识的理论资源 |
(一)生态思想的理论资源 |
(二)共识思想的理论资源 |
第二章 新时代凝聚中国生态共识的必要性 |
一、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 |
(一)应对资源环境压力的严峻形势 |
(二)实现生态治理现代化 |
(三)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
二、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由之路 |
(一)建设美丽中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目标 |
(二)建设美丽中国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幸福 |
三、融入世界绿色发展潮流的大势所趋 |
(一)积极参与全球生态治理体系建设 |
(二)为发展中国家现代化建设提供借鉴 |
四、弥合生态文明建设认识上分歧的现实需要 |
(一)对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关系的认识不尽一致 |
(二)不同利益诉求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 |
第三章 新时代中国生态共识的基本内容 |
一、生态道路共识 |
(一)形成绿色发展方式 |
(二)形成绿色生活方式 |
(三)解决好最迫切的污染问题 |
(四)完善环境治理体系 |
二、生态理论共识 |
(一)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 |
(二)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 |
(三)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
(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
(五)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 |
三、生态制度共识 |
(一)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
(二)创新生态文明体制 |
(三)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市场机制 |
四、生态文化共识 |
(一)确立生态道德信仰 |
(二)形成生态思维方式 |
(三)丰富生态文化生活 |
第四章 新时代凝聚中国生态共识的条件 |
一、新时代凝聚中国生态共识的有利条件 |
(一)生态文明建设已成为党和国家发展战略 |
(二)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
(三)公众生态意识逐渐增强 |
(四)生态文明建设实践成效显着 |
二、新时代凝聚中国生态共识的阻碍因素 |
(一)部分地方党政部门片面的GDP政绩诉求 |
(二)地区差异、城乡差异、部门差异的存在 |
(三)部分企业社会责任缺失 |
(四)部分公众生态责任意识缺失 |
(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共识平台不完善 |
第五章 新时代凝聚中国生态共识的原则与路径 |
一、新时代凝聚中国生态共识的原则 |
(一)公平正义 |
(二)平等协商 |
(三)权责统一 |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 |
二、新时代凝聚中国生态共识的路径 |
(一)宣传教育:引导生态共识的形成 |
(二)政绩考核:推动生态共识的形成 |
(三)利益共享:激励生态共识的形成 |
(四)激励相容:促发生态共识的形成 |
(五)完善平台:助力生态共识的形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警务辅助人员职责履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目的 |
1.2 研究意义 |
1.2.1 实践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案例研究法 |
1.3.3 经验研究法 |
1.3.4 跨学科研究法 |
2 辅警履职的核心概念 |
2.1 辅警的概念与常见形式 |
2.1.1 辅警的概念辨析 |
2.1.2 辅警的常见形式 |
2.2 辅警履职与辅警执法概念争议 |
2.2.1 执法概念辨析 |
2.2.2 履职概念范畴 |
3 当前辅警履职存在的问题 |
3.1 辅警履职的内容与程序问题 |
3.1.1 辅警履职内容问题 |
3.1.2 辅警履职程序问题 |
3.2 辅警履职保障问题 |
3.2.1 辅警履职的物质保障问题 |
3.2.2 辅警履职的法制保障问题 |
3.3 辅警履职追责问题 |
3.3.1 辅警履职的刑事追责问题 |
3.3.2 辅警履职的行政处分问题 |
4 辅警履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辅警履职基础理论分歧 |
4.1.1 行政辅助理论 |
4.1.2 行政委托理论 |
4.1.3 治安主体与治安权理论 |
4.2 辅警履职监督的缺漏 |
4.2.1 辅警履职行为的外部监督问题 |
4.2.2 辅警履职行为的内部监督困境 |
4.3 法制欠统一与忽视治安参与 |
4.3.1 辅警履职制度创新的合法性危机 |
4.3.2 辅警职责边界不清的治安学解释 |
5 完善辅警履职的建议 |
5.1 科学构建辅警履职基础理论,源头治理辅警履职法治化问题 |
5.1.1 从属型行政辅助行为的界定 |
5.1.2 独立型行政辅助行为的界定 |
5.1.3 文职型行政辅助行为的界定 |
5.1.4 辅警履职行为的立法模式 |
5.2 完善辅警履职规范体系,促进辅警履职制度化发展 |
5.2.1 构建以行政辅助理论为基础的辅警履职责任体系 |
5.2.2 促进其他治安参与力量立法,廓清职责边界 |
5.2.3 修订现行辅警履职规范,以立法引导辅警改革 |
5.3 践行司法能动主义与多主体监督,推动辅警履职的规范化进程 |
5.3.1 通过司法能动主义实现辅警履职个案正义 |
5.3.2 发展司法克制下的司法能动主义 |
5.3.3 完善辅警履职的多主体监督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本文引用主要辅警规范一览 |
附录2 本文统计案例详览 |
附录3 本文引用的其他案例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7)立法、司法与学术——中国刑法二十年回顾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立法篇 |
司法篇 |
学术篇 |
(8)阶层犯罪论及其实践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一、实务上为什么需要阶层论 |
(一)只有阶层论才能确保司法上的体系性思考 |
1. 只有阶层论才能顾及共犯论 |
2. 只有阶层犯罪论才能与刑罚论相照应 |
(二)阶层论能够为防止错案提供实体法上的支撑 |
二、实务上需要哪一种阶层论 |
(一)三阶层论与二阶层论的各自主张 |
1. 二阶层论(不法、责任) |
2. 三阶层论(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责任) |
(二)采用三阶层论还是二阶层论对实务几乎没有影响 |
(三)以三阶层论作为思考模型在实务上有特殊意义 |
(四)对三阶层论的话语体系需要进行中国转换 |
三、实务上如何运用阶层论 |
(一)阶层论与我国当下的司法实务现状 |
1. 实践中,已经出现明确根据阶层论认定行为性质的判决 |
2. 实践中,已经出现大量深受阶层论影响的裁判 |
3. 实践中,已经出现根据阶层论裁量刑罚的情形 |
4. 实务上贯彻阶层论还很不够 |
(二)阶层论实务操作的指导原则:主客观相统一 |
(三)司法实务中阶层论的运作步骤 |
1. 进路之一: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
2. 进路之二: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排除要件 |
(9)中美刑事错案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和目的 |
三、研究的现状及趋势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五、本文的逻辑结构及主要内容 |
第一章 刑事错案基本问题 |
第一节 错误论 |
一、错误的本质 |
二、错误的特征 |
三、错误系统构成的规律性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概念 |
一、刑事错案概念的历史考察 |
二、刑事错案概念的现实构建 |
三、刑事错案的相关概念 |
四、刑事错案概念的域外探索 |
第三节 刑事错案的基本类型 |
一、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与程序违法错误 |
二、结果性错误与过程性错误 |
三、责任性错误与无责性错误 |
四、赔偿性错误与非赔性错误 |
五、显性错误与隐性错误 |
六、正当程序错误与放纵犯罪错误 |
七、系统性错误与任意性错误 |
八、不同认定范围的刑事错案分类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刑事错案的实证考察 |
第一节 我国刑事错案的宏观实证考察 |
一、我国刑事错案的实践样态 |
二、我国刑事错案的数据分析 |
第二节 美国刑事错案的宏观考察 |
一、美国等域外国家刑事错案的整体概况 |
二、美国刑事错案的宏观考察及比较 |
第三节 中美刑事错案中司法鉴定致错问题的微观比较 |
一、中美刑事错案中司法鉴定错误的数据统计比较 |
二、中美刑事错案中的鉴定意见错误比较 |
三、中美刑事错案中的鉴定意见使用错误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刑事错案的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刑事错案表象原因的比较分析 |
一、刑讯逼供/虚假供述的比较分析 |
二、司法鉴定错误问题的比较分析 |
三、不当执法行为的比较分析 |
四、证人辨认错误的比较分析 |
五、线人虚假告密的比较分析 |
六、无效律师辩护的比较分析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深层机理分析 |
一、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 |
二、刑事司法的运行规范 |
三、刑事司法的认知规律 |
四、刑事司法的价值选择 |
第三节 刑事错案不确定影响因素的比较讨论 |
一、集体参与制和刑事错案关系的比较讨论 |
二、速裁程序(辩诉交易)和刑事错案关系的比较讨论 |
三、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与刑事错案的关系讨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刑事错案的防范 |
第一节 我国刑事错案的防范 |
一、我国刑事错案防范的发展历程 |
二、我国刑事错案防范的制度评析 |
第二节 美国刑事错案防范的改革 |
一、针对刑事错案深层机理的改革 |
二、针对刑事错案表象原因的改革 |
第三节 我国刑事错案防范的借鉴和完善 |
一、针对刑事错案深层机理的改革 |
(一)完善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 |
(二)预防心理偏差的改革 |
二、针对刑事错案表象原因的改革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刑事错案的救济 |
第一节 刑事错案的发现与纠正 |
一、我国刑事错案的发现与纠正 |
二、美国刑事错案发现与纠正的改革 |
三、我国刑事错案发现与纠正的借鉴和完善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赔偿与追责 |
一、我国刑事错案的赔偿与追责 |
二、美国刑事错案的赔偿与追责 |
三、我国刑事错案赔偿与追责的借鉴及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10)论弱势群体的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弱势群体的概念诠释 |
一、生理与心理层面的弱势群体 |
二、社会分层视角下的弱势群体 |
三、价值层面的弱势群体 |
四、总结与反思 |
第二节 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 |
一、伦理主义的保护观 |
二、功利主义的保护理由论 |
三、规范主义的实质正义论 |
四、评价与反思 |
第三节 以刑事法规范保护弱势群体之必要与限度 |
一、弱势群体刑法保护之必要 |
(一)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性 |
(二) 刑法目的与现代刑法的机能 |
二、弱势群体刑法保护之限度:刑事宽宥与保护的理性 |
(一) 弱势群体刑事宽宥与保护的理性 |
(二) 弱势群体刑事宽宥与保护的类型 |
第二章 弱势群体保护的刑事合法性审查 |
第一节 弱势群体保护在中国刑法史上的发展轨迹 |
一、先秦时期: 弱势群体保护的法治思想 |
二、从秦代到清代: 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典化建设 |
三、从民国至今: 弱势群体保护的现代化 |
四、代结论: 弱势群体保护在变迁中所展现之脉络 |
(一) 重视对生理性弱势群体的反向保护 |
(二) 由伦理层面扩展到社会层面 |
(三) 在对策选择上有所摇摆 |
第二节 弱势群体保护的立法检讨 |
一、保护方式 |
二、保护范围 |
三、保护程度 |
四、检讨 |
第三节 弱势群体保护的退化与转型 |
一、弱势群体保护的退化 |
二、弱势群体保护在刑事立法上的转型方向 |
(一) 刑事立法的自我克制与刑法关键词的合理解释 |
(二) 刑法控制与其他配套措施的互补 |
小结:立法保护的有限性 |
第三章 刑事司法中弱势群体保护的发展趋势 |
第一节 刑事司法解释中弱势群体保护 |
一、实质主义: 司法解释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路径 |
二、越法解释及其批判 |
三、刑事司法解释不宜成为弱势群体保护扩张依据之证成 |
第二节 弱势群体保护的刑事司法实践 |
一、基本立场: “乱中求稳”、“内外有别” |
二、发展趋势:保守地扩张 |
小结:司法保护的能动性与非规范性 |
第四章 弱势群体保护与当代中国刑事政策 |
第一节 弱势群体保护语境下刑事政策的解读 |
一、刑事政策与刑事立法、司法的沟通方式 |
二、刑事政策的界别与弱势群体保护的语境 |
(一) 应然与实然的刑事政策的界分及选择理据 |
(二) 弱势群体保护的刑事政策语境 |
第二节 弱势群体保护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一、宽和刑事政策的主导地位之确立 |
二、有限保护: 刑事政策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思路 |
三、法治路径: 弱势群体保护刑事政策的一体化贯彻 |
第三节 弱势群体保护的刑事立法政策 |
一、总体保守: 弱势群体保护刑事立法政策的基本向度 |
二、有限激进: 弱势群体保护刑事立法政策中的积极主义思想 |
第四节 弱势群体保护与刑事司法政策 |
一、激进策略: 弱势群体保护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解释领域的演变趋势 |
(一) 弱势群体保护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解释中的体现 |
(二) 激进的刑事司法解释及其得失 |
二、宽和策略: 弱势群体保护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定位 |
(一) “宽中从宽”: 未成年犯刑事司法实践政策的偏向 |
(二) “宽严相济,以宽为主”: 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罪犯的刑事司法实践政策 |
第五节 弱势群体保护与刑事执行政策 |
一、行刑个别化中的弱势群体保护措施 |
二、行刑人道化中的弱势群体保护思想 |
三、行刑社会化中的弱势群体保护制度 |
小结:刑事政策的系统性、前瞻性与观念性 |
一、系统的刑事政策 |
二、前瞻的刑事政策 |
三、观念的刑事政策 |
四、余论 |
第五章 司法推动型弱势群体保护体系之构建 |
第一节 当代中国应延缓弱势群体保护立法之步伐: 基于法益视角对“恶意欠薪”入刑之批判性反思 |
一、劳动债权法益化与刑法的越位 |
二、劳动债权并非财产犯法益的证成 |
三、弱势群体保护刑事立法扩张之批判性反思与限制路径 |
第二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弱势群体保护上的转型路径 |
一、减少干预立法 |
二、理性调控司法 |
三、重点完善执法 |
第三节 作为核心动力的刑事司法实践之体系定位 |
一、能动司法、克制因素与司法自由裁量基准之确立 |
二、越法裁判及其理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成果 |
作者简介 |
后记 |
四、论深入发展刑事技术(论文参考文献)
- [1]检察建议制度研究[D]. 魏鹏. 吉林大学, 2020(03)
- [2]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D]. 庞婧.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3]非法发行、销售彩票行为的定性研究[D]. 何京隆. 西南大学, 2020(01)
- [4]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研究[D]. 张艳琼.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新时代凝聚中国生态共识研究[D]. 司会敏.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2018(01)
- [6]警务辅助人员职责履行问题研究[D]. 王蒙.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8(04)
- [7]立法、司法与学术——中国刑法二十年回顾与展望[J]. 张明楷,陈兴良,车浩. 中国法律评论, 2017(05)
- [8]阶层犯罪论及其实践展开[J]. 周光权. 清华法学, 2017(05)
- [9]中美刑事错案比较研究[D]. 董凯. 黑龙江大学, 2017(06)
- [10]论弱势群体的刑法保护[D]. 章雨润. 东南大学, 20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