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破产遇到的问题及其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李同国[1](2021)在《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发展经历优胜劣汰的客观规律,由于经营不善等因素不得不面临破产,企业破产也是时代发展下的产物,体现了市场经济对企业发展中的冲击。通过企业破产清算,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但清算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对债权人各项利益造成影响。本文首先对破产清算会计进行简单概述,其次对当前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最后提出有效的对策。
曹怡鸥[2](2021)在《破产重整计划执行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时至今日,我国企业破产制度实践已走过30余春秋,《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构成了较为完善的破产法制度体系,在建设破产审判的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道路上有着显着的成绩。破产法的理念、文化与制度规则也得到了更广泛地传播和认可。破产重整制度是我国《企业破产法》所确立的重要破产程序,其已经成为公认的清理债务、复兴企业最有力的法律制度之一。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我国破产重整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其中关于重整计划的执行问题尤为突出,以致产生和加剧了破产重整中的诸多矛盾。本文以此为研究主题,期望对该问题的解决贡献力量。本文从私权主体的保护的角度对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展开研究,从权利主体、义务主体、监督主体三方主体入手,依据破产法基本理论探析破产重整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全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探析有关破产重整计划执行的一般理论。首先,科学界定“破产重整计划执行”的概念,分析破产重整计划执行的特点,即实然性、强调私权的处置以及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其次,梳理破产重整计划执行中的法律关系,即管理人与债务人的监督关系、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与债权人的准代理关系。最后,阐释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利益平衡原则、尽量挽救原则及效率优先原则。第二部分:分析破产重整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指出现行法律对破产重整计划执行的规定及存在的不足,继而进一步探索执行层面的问题,具体表现为: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对债权人权益保护不利、债务人恢复经营存在障碍,监督主体监督不力等,这都影响破产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第三部分:针对我国破产重整计划执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建议,一是保障破产重整计划执行中对权利主体的债权实现,具体包括为了防止程序拖延要设定标准执行期限及延长次数的上限,以及为了确保债权得到实质性清偿,要促进债转股的市场化退出。二是促进义务主体营业恢复,具体手段包括强化重整计划的可执行性原则给予企业明确的引导、合理配置企业内部控制权以规范企业经营、对不良信用记录进行切割或修复以更好地从外部营商环境帮助企业恢复生机。三是从法律层面规范监督主体和监督行为,要细化对失职监督主体的追责机制以及赋予债权人在执行阶段的监督权,从而真正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破产企业可以涅盘重生,最终达到破产重整目的。
桑田[3](2020)在《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我国经济已经进入到“新常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程迅速推进,金融市场活跃度持续上升,国内商业银行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但与此同时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力度的加大,跨国商业银行也纷纷看准了中国市场这块“大蛋糕”,这也给国内商业银行带来了不小的竞争压力。最近几年中我国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额持续上升,这对于未来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如何有效处置商业银行中的不良资产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我国商业银行尝试了一系列方式来处置不良资产,同时国家也适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来加强监管,但仍因现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国内商业银行在实践中面临较高的不良资产风险。为此,本次研究拟定从国内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角度,对国内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进行全面阐述,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参考国外的先进经验和优秀做法为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提出针对性建议。
杜方正[4](2020)在《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国有企业面对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现实难题,在犯罪论实践上的首要反应,当属建立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管理体系。上位法需求、合规制度的来源构成与行政监管要素是当前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有效合规判定基准偏离刑事合规的预设轨迹以及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目的判定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适用的主要问题。刑事合规本质上是由国家与企业出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之共同目的,采取的刑事实体、程序性及企业内部风险控制手段在内的各项管理运行机制与措施。建构与完善企业合规制度是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与实现内部治理的潜在要求。国有企业开展刑事合规管理有着天然的法理基础与实践来源。风险刑法理论、情境预防理论以及刑法治理模式理论成为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研究不可或缺的理论依据。国家法层面的刑事合规、国有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以及国资监管层面的刑事合规是国有企业三阶层刑事合规基本分类。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在于,国有企业是最为重要的合规主体,具有明显的法律拟制属性,刑事合规具有法治国企建设的内生动力。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取向在于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实现现代企业治理则属于国家和企业共同的价值目标。刑事合规制度的风险防控既力求避免国家法层面的刑事法律风险,也对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设置必要“警戒线”,不断探索适合自身的基础路径与合规风险传导机制。准确识别与评估刑事合规风险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关键。刑事合规风险的识别与评估以审计监督、监察监督与专项合规管理为基础路径,主要针对商业活动与生产经营中的贪污贿赂型刑事合规风险、职权型刑事合规风险与经营型刑事合规风险。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基理上,刑事合规管理体系是刑事合规传导阻断机制的基准阀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具有不确定性与跳跃性的基本特性。常规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与突发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共同构成了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标准化模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起点体现在行政监管与刑事合规的零和博弈,两者难以调和的矛盾成为合规管理首要面对的难题。行政和解的引入具有法定意义结案机制的参考价值,是有效刑事合规前置径路的必经环节,更是刑事合规立足长远的借鉴之策。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构造则表现于对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反思。毫无疑问,国有企业刑事合规上的突破与进展,必然需要对现有的刑事合规管理架构进行必要的整合与改造,创设与组建统一的综合性合规部门,统筹管理国有企业风险防控事项;合理协调监察与刑事合规职能关系,突出合规的前置刑事合规风险防控特征;突破西方产权理论束缚,完善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特殊合规激励政策机制;突破反腐败、反欺诈和反贿赂刑事合规领域,以刑事罪状论构建刑事合规职能视阈。刑事合规制度是否有效且得到充分地遵守与执行,关键在于合规管理运行机制的有效与否。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有效证成既遵循一般企业合规的客观规律,无一例外地围绕保证企业实现合法合规经营为根本目标。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有效性证成紧紧围绕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与刑事合规制度的开放性展开。流于形式的刑事合规管理更是对企业有限管理资源的浪费与实质阻碍。正在走向成熟与完善的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应当力求在法律逻辑与司法实践中回避“故步自封”与“因循守旧”。作为迅速发展的一门科学,刑事合规需要有“海纳百川”之气度和“兼容并蓄”的气魄,敢于尝试、能够突破,于正当化基础之上实现刑事合规制度的“行稳致远”。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旨在建立以反腐败、反贿赂为中心的重点领域合规管理与合规制度体系。通过引入预防商业贿赂合规失职罪的法律适用,反商业贿赂立法应坚持主体身份的一致性、合规体系的衔接性与资产保护的平等性等基本要素,以非自愿的排除性、出罪功能的自治性与追诉权的裁量性等维度构建刑事合规出入罪机制。刑事合规激励制度是国有企业建立与完善合规制度与体系的动因,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合规管理体系上的程序性展现。提倡依托行政与刑事合规激励新机制,激发“先行先试”国有企业在实现合规管理有效性与风险防控上有所突破与日臻完善,为全面推行企业合规制度奠定坚实环境基础与提供行动范本。
王妍[5](2020)在《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和法律对策研究》文中认为现阶段,创新对国家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不断转变,创新驱动发展,在鼓励创新方面知识产权制度起到了更为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以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的模式向前推进,专利信托作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中的一种崭露头角,但是也应当看到作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在目前有形资产融资的法律框架下,很难在融资市场上获得相当的认可,这就需要不断更新知识产权融资的相关模式。传统意义上的产权融资、证券化融资、以及新兴的众筹、类证券化等筹集资金的方式,均是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借助目前的知识产权转让、质押、权利瑕疵担保等基础制度,再结合资产证券化、抵质押等融资模式而产生的融资交易结构。而作为企业提升自身竞争力法宝的专利权,却因为其本身权利不稳定、价值难以确定、流动性差、很难商业化等原因,无法为企业提供其最大的价值。面对这些风险,在专利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中会被放大,甚至导致融资交易结构缺乏可操作性。接下来,如何构建合理的创新交易架构,如何管控专利资产证券化融资交易模式中的风险,从而更有利的促进专利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值得研究。本文正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从“专利资产证券化概述”、“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及法律现状”、“国外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实践发展观察”、“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法律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几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首先介绍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内涵、运作原理,以期对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和特征有更深刻的掌握。分别从构建专利基础资产池、设立SPV、实现真实销售,专利资产信用增级、信用评级,以及专利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销售及后续管理等方面阐述专利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第二部分,探讨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及法律现状。着重从三个角度入手对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第一是专利自身的风险,即专利权利归属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专利权涉诉引起的法律风险以及专利资产评估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可能导致专利资产价值减损。第二是交易结构中存在的风险,可能涉及“真实销售”过程中、SPV的破产隔离中、信用评级和增级体系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参与者需要密切协作,这样才能保证证券化交易的成功。关于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现状,虽然已经颁布了多项相关的部门规章,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制度框架已基本构建,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专业的专利证券化法律法规。本段主要通过表格对相关立法和规章进行了整理。第三部分,是对国外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实践发展进行观察。采用案例分析方法,分别对美国和日本的首例专利资产证券化案例进行介绍和分析,充分借鉴美国、日本的成功经验,从政府战略层面高度重视专利证券化融资方式,以期借鉴外国经验来防范我国证券化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而促进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的进程。第四部分,是对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法律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首先建议完善专利资产证券化相关的立法模式,可以试行“政府试点与立法先行”、以及“分散立法与专门立法相结合”的模式,以期设计一个完善的专利资产支持证券运作的法律框架。其次针对第二章分析的风险,通过提高专利的审查质量、合理完善资助政策以及刺激高质量的专利市场需求,来提升专利质量。提出从完善专利尽职调查程序和确认将来债权具有可流转性方面,预防化解专利自身的法律风险,完善专利支持基础资产的选择和转移,以期固化其未来现金流。最后针对交易结构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规避特殊目的机构自身破产风险、运用信托方式构建风险隔离机制等建议。在建立统一的专利价值评估体系等方面,提出优化专利价值评估模式,完善信用评级和增级体系,有效防范专利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促使我国专利证券化不断向前。文章最后指出,通过建立健全专利资产证券化相关的监管制度来加强对专利证券化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专利证券化风险性和合规性两大方面做好监管。同时,在市场方面,要保证专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通性,需要更好的发展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刘世鹏[6](2020)在《破产重整中债转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为防范化解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加快推进了政策性债转股的进程。自2016年国务院推出《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来,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转股的适用变得应用更为广泛,但在其实施过程中,在理论和实践层面暴露出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基本属性不明确、运行规则较为混乱及股权退出方式单一等隐患和问题。因此,为了使我国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得到更好的发展,本文从债转股的概念和法律意义等基本理论出发,对债转股的属性,具体运行中的不足以及债转股后股东的权益保障等进行分析,并对此提出我国破产重整中债转股进一步完善的法律建议,以期建立健全更为完善的债转股机制。首先,通过介绍和阐述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概念、类型以及作用来整体讨论商业性债转股适用于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意义。其次,结合国务院最新发布的关于市场化债转股的文件,确定了适用债转股的破产重整企业类型应具有再生可能性,又深刻分析了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基本属性、是否同受我国《公司法》以及《企业破产法》的规制的问题,用以明确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在运行中在受《企业破产法》规制的同时,亦应受《公司法》的约束。再次,深刻分析了债转股方案以及含有债转股方案的整体重整方案的债权人表决问题,认为前者的通过应充分尊重每一债权人的意见,后者的表决应适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最后,讨论了转股后债权人即新股东的安置及退出问题,以期更好的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本文又针对前述涉及到的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理论及现实问题,提出了如构建完善的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制度的法律建议,其主要包括依照我国《公司法》及《企业破产法》之规定运行、确定规范的债转股启用条件、规范债转股实施程序、实施普通股与优先股结合的模式、完善债转股分组表决机制以及建立健全新股东权利处置和退出机制;此外,又提出了构建完备的债转股实施配套制度的法律建议,主要包括建立法律监管制度、建立普通股与优先股结合的债转股模式、改善企业管理结构并建立现代化企业的制度以及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以期使我国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制度更为完善。
施林清[7](2020)在《我国基层劳动保障监察问题研究 ——以浙江省X县为例》文中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是伴随着社会化生产、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出现的,是现代国家根据法律授权运用公权力对劳动关系进行干预的重要管理方式,也是政府公共监管的重要一方面。在我国处于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社会变革不断深入的关键时刻,维护好劳资双方的和谐劳动关系是关乎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而劳动保障监察承担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定性职责,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作用,必须不断加以重视和完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随着用工主体多元化、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觉醒,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的问题不断显现,急需在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层面进行更深入细致地分析研究,探讨解决的方法,形成共识,以期在不断改革中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本文通过详细介绍浙江省X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现状,结合具体的数据较深入的概括分析出问题的所在,并以此为基础,通过运用文献研究、实证研究、案例分析、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等一系列研究方式方法,结合新公共服务理论、法治政府理论、公共舆论监督理论等理论研究精神,探究我国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管理方面存在的监察队伍力量不足、监察力度不够、监察方式较落后、监察条件较差、两网化建设形式化、监察和仲裁职责不清、联合执法未形成合力等各项问题。同时,结合对全县不同用人单位的劳动者进行劳动用工方面的问卷调查结果,深入剖析问题的成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健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和两网化建设、加强劳动保障宣传引导、完善部门联动机制等方面的建议。通过基层案例分析,让研究成果有具体的落脚点,更形象生动,也更有说服力。用X县基层工作实际来探讨完善我国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希望这些建议能够对我国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改善提供一定的有益借鉴和启发,能共同推动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一步探索和思考。同时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全社会认可度,人人参与到劳动保障的建设中来,提升劳动保障监察的影响力和威慑力,从而更好的服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可持续性发展,真正为现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劳动保障监察的关键护航作用。
朱睿妮[8](2020)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破产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可简称为重整程序中商业银行债转股。在“去杠杆、调结构”的市场化破产改革指导下,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转股作为新的债权调整工具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并在妥善处置银行债上大有可为。法律同政策和实践脱节,导致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时陷入诸般困境,出现了启动困难、运行障碍和退出乏力。而问题之所以存在并难以解决,与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法律性质认识不一,对其指导理念和基本原则把握不准有直接联系。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是指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重整企业对债转股权人及原股东所构成的全体新股东以重整企业资产为限所做的整体分配,应坚持集体受偿原则和公平分配原则。在指导理念上,应坚持转换前提与继续经营的重整目标相契合、转换方向同高级证券向低级证券转化相匹配。为打破制度瓶颈和藩篱,在启动机制上,要完善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具体制度、明晰《企业破产法》第87条适用情形。一方面,要注重厘清重整与债转股的资格条件、拓宽重整适用的路径以谋求更多适用债转股的情形、根据债转股方式选择评估方式、细化验资机构尽职调查范围和内容等。另一方面,要注意最低限度原则、最大利益原则、绝对优先原则。在程序运行上,要加强对实施机构的股东权益保障,明确破产管理人具体监督职责。对此,要在商业银行与实施机构之间加强风险隔离,将间接持股解读为代持股关系,鼓励实施机构转换为优先股股东。另外,破产管理人要监督企业执行债转股方案并协助债转股参与主体履行监督权利。在退出方式上,既要疏通相关法律之间冲突矛盾,特别是重整企业和商业银行相关的法律规范,又要探索复合型多元化退出方式。
贾思倩[9](2020)在《债转股在企业破产重整中的应用及其法律问题浅析》文中提出近年来,我国企业杠杆率高居不下,债务规模迅速扩大,企业债务负担持续增加。在日益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和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的背景下,一些企业经营困难加剧,甚至出现一定程度的债务风险。2016年10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和《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鼓励企业进行市场化债转股以期降低企业杠杆率。将市场化债转股引入破产重整程序是一项创新的选择,促进了企业破产重整方式的多样性。目前,在我国已有不少企业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进行市场化债转股,但由于相关立法的缺失,导致债转股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解决。本文行文过程中,对债转股相关理论及方案设计进行了梳理,提出了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实施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对应的解决建议,以期从实践角度出发,对企业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顺利实施予以一定的帮助。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破产重整制度与债转股的基本理论,包括二者的概念、意义以及本轮市场化债转股的新特点。其次,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讨论破产重整中选择债转股的意义。第二部分则就企业破产重整债转股方案设计上的几个相关问题进行整理,包括理清破产重整债转股的法律性质,明确转股企业的条件及范围,确定债转股的定价问题及控制转股后股东人数等,从而保证债转股方案的可行性及实施效果。第三部分整理了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立法与实践现状,并重点分析了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实施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首先,由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我国现有立法对其进行债转股作了诸多限制,导致商业银行对于实施债转股缺乏积极性;其次,转股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导致中小股东难以参与公司治理。此外,破产重整中债转股方案的强制批准也存在着异议债权人权利救济渠道缺失等问题,可能损害部分债权人的利益。第四,转股后股权退出存在一定风险。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推进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有序进行。首先,要规范银行参与债转股的行为,可以允许银行直接持股,但应适当限制持股比例,从而有利于银行更好实现债权。其次,要完善累积投票制度,帮助中小股东选举代表其利益的董事,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法院要审慎适用强制批准权,同时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设置异议利害关系人的救济程序等,以保护异议利害关系人权益不受侵害。最后,要完善股权退出机制,包括针对债务企业的不同性质,设置不同的股权退出方案,保障退出渠道的畅通无阻。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引入市场化债转股,不仅有利于解决当前的经济困境,而且对于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平稳、繁荣发展大有裨益。而且,债转股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运用丰富了破产重整的实施方式、有效促进企业积极稳妥降低杠杆率,推动企业走向新生。
刘法杞[10](2020)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文中认为本文以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为研究对象,围绕法院的组织结构,展现执行机构的体系内配合和体系外联动,解释法院组织结构塑造执行工作的机制和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特性。法院执行系统的组织结构在近二十年间发生了巨大变化,法院强制执行改革总体趋向垂直化管理方向发展。从“审执合一”到“审执相对分离”到省级统一执行管理体制的建立再到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历史体现的是法院执行机构组织关系的变化,审判机构与执行机构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法院系统与外部系统之间的关系变化影响了整个法院执行体制改革的进程。9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建立起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的统一执行管理体制,而统一管理实质上就是统一领导关系。执行工作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都要求执行机构上下级之间必须具有这种强有力的领导关系,这种统一领导关系决定了执行队伍建设以及法院执行系统内部行政化的运作模式。执行机构的组织结构服务于执行工作本身,并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随着信息技术革命的兴起,虚拟的网络财产、数字化形态的支付宝和微信以及公积金等新型财产形态进入执行领域,给执行工作带来新的难题,这些问题必然要通过信息化的方式予以解决。因此,信息技术作为执行工作的一种载体被广泛应用到执行领域。信息技术的应用改变了执行机构的组织结构,使之更适合于信息技术的运作方式。而信息技术的应用改变了信息传递的方式,建立起透明、完整的信息传递体系,将组织结构通过信息技术的方式作用于执行工作。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机制中,一方面要处理好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从组织角度来看,其中最重要、最突出的就是审执配合。但是,审执配合存在着内在的张力。审判机构和执行机构作为诉讼程序中各自独立的机构,存在一定的组织壁垒,难以建立起长效化的审判、执行协调机制。因此,必须把握审执关系的共通性,保持审判与执行的一致性的部分,促进审执配合。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也影响着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上下级执行机构之间的领导关系直接决定了上下级法院的组织结构形态,进而决定了上下级法院的执行配合方式。另一方面要处理好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外联动。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向综合治理格局发展,执行联动是法院和党政系统联结的重要纽带,对于执行机构来说,统一执行联合行动是一次重新进行组织力量分配和调动的实践方式。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试点是在“分权制衡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的,唐山中院的审执分离改革和许昌市中院的分阶段执行改革均遭遇了组织困境。二者在执行权的分权方面界限不清晰、标准不明确,组织关系协调出现了重大问题。因此,把握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的原貌,须从根本上把握执行系统的组织特性和运行规律,探讨组织与法院执行之间的关系。将法院执行系统放在法院与体系外的互动关系视角去把握,才能获取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深层次机制,采取合理的改革措施。本文最终得出结论: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关键不在于执行权的分权理论,而是法院的组织关系问题。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深受法院组织结构的影响,执行困境也是由组织问题导致的。
二、企业破产遇到的问题及其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企业破产遇到的问题及其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破产清算会计概述 |
二、破产清算会计面临问题分析 |
(一)破产清算相关人员专业性不足 |
(二)企业破产清算会计信息存在一定的缺陷 |
(三)审计监督机制不够完善,会增加相关费用 |
(四)破产企业资产清算中会计工作问题 |
三、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工作改进对策 |
(一)不断提升破产清算相关人员素质 |
(二)强化破产清算会计信息披露监管 |
(三)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
(四)完善破产企业资产清算会计工作 |
结语 |
(2)破产重整计划执行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0.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0.4 主要创新点 |
1 破产重整计划执行的一般理论 |
1.1 破产重整计划执行的涵义 |
1.1.1 破产重整计划执行的概念 |
1.1.2 破产重整计划执行的特点 |
1.2 破产重整计划执行中的法律关系 |
1.2.1 管理人与债务人的法律关系 |
1.2.2 债务人与债权人的法律关系 |
1.2.3 管理人与债权人的法律关系 |
1.3 破产重整计划执行遵循的基本原则 |
1.3.1 利益平衡原则 |
1.3.2 尽量挽救原则 |
1.3.3 效率优先原则 |
2 破产重整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2.1 破产重整计划执行中权利主体债权实现困难 |
2.1.1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过长不利于债权实现 |
2.1.2 债转股无法顺利退出使债权受损 |
2.2 破产重整计划执行中义务主体恢复经营存在障碍 |
2.2.1 重整计划中经营方案可执行性较低 |
2.2.2 企业内部存在控制权私利纠纷 |
2.2.3 企业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
2.3 破产重整计划执行中监督主体实施监督的问题 |
2.3.1 对执行过程中失职监督主体的追责机制不完善 |
2.3.2 债权人无法对执行情况有效监督 |
3 破产重整计划执行中的问题解决建议 |
3.1 保障破产重整计划执行中对权利主体的债权实现 |
3.1.1 设定标准执行期限及延长次数的上限 |
3.1.2 促进债转股的市场化退出 |
3.2 促进破产重整计划执行中义务主体营业恢复 |
3.2.1 强化重整计划的可行性原则 |
3.2.2 合理配置内部控制权 |
3.2.3 对不良信用记录进行切割或修复 |
3.3 规范破产重整计划执行中的监督主体及监督行为 |
3.3.1 细化对失职监督主体的追责机制 |
3.3.2 赋予并保障债权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权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选题背景及价值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3 研究方法及内容 |
0.4 本文的新意以及存在的问题、难点 |
1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概述 |
1.1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定义 |
1.2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 |
1.3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 |
1.3.1 批量转让 |
1.3.2 债转股 |
1.3.3 资产证券化 |
1.4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规定 |
1.4.1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法律 |
1.4.2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部门规章 |
1.4.3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其他法规 |
2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问题 |
2.1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存在的法律问题 |
2.1.1 不良资产信息披露不规范 |
2.1.2 组建不良资产包存在法律风险 |
2.1.3 不良资产反委托处置中存在法律风险 |
2.2 通过债转股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存在的法律问题 |
2.2.1 债转股相关法律规定尚未明确 |
2.2.2 商业银行投资股权存在限制 |
2.2.3 股权退出途径存在障碍 |
2.3 不良资产证券化存在的法律问题 |
2.3.1 不良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尚需梳理 |
2.3.2 证券法律体系内部矛盾 |
2.3.3 司法运作存在障碍 |
3 国外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经验 |
3.1 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制定单独的法律 |
3.2 允许外资参与,实现债转股的退出 |
3.3 健全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定 |
4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问题的解决 |
4.1 单独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立法 |
4.1.1 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及法律地位 |
4.1.2 明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确立合法融资渠道 |
4.1.3 健全信息披露的法律机制 |
4.2 建立健全债转股法律制度 |
4.2.1 提供对债转股的法律支持 |
4.2.2 明确债转股的参与主体 |
4.2.3 清理股权退出的障碍 |
4.3 完善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规定 |
4.3.1 制定资产证券化法 |
4.3.2 清理既存法律法规 |
4.3.3 规范不良资产处置中证券化制度的设计 |
5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4)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制度现状及适用问题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 |
一、刑事合规制度的法律评价 |
二、刑事合规制度的义务来源 |
三、刑事合规制度的行政监管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适用问题 |
一、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 |
二、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偏离企业刑事合规预设轨迹 |
三、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价值与目的判定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概念重构与法理探寻 |
第一节 刑事合规概念二元视角与基本立场 |
一、合规理论框架下的刑事合规 |
二、关键概念视角下的刑事合规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法理依据 |
一、风险刑法理论的合规导向 |
二、情境预防理论的合规指引 |
三、企业犯罪治理的合规维度 |
四、刑事合规阶层性分类理论确立 |
第三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与价值目标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目标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风险识别与传导规制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的路径 |
一、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基础路径 |
二、刑事合规视角下贪污贿赂型风险 |
三、刑事合规视角下的职权型风险 |
四、刑事合规视角下的经营型风险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边界与规制 |
一、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国企边界 |
二、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基本原理 |
三、刑事合规风险传导标准化模型 |
四、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规制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行政镜像与治理反思 |
第一节 行政镜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零和博弈 |
一、国有企业行政监管的权力来源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公法属性 |
三、破解之道:行政和解稳步引入 |
第二节 治理反思: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重塑 |
一、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制度形成与层叠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架构塑造与提升 |
三、应然之解:“综合合规职能体系”构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有效性与证成轨迹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的“抱朴守拙” |
一、法人替代刑事责任原则的演进 |
二、刑事合规形成机制的预防功能 |
三、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正当性原则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开放性的“行稳致远”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开放性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过程再溯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指引与激励的初步方案 |
第一节 重点领域刑事法律风险的合规指引 |
一、域外专项刑事合规的制度借鉴 |
二、反商业贿赂统一立法初步构想 |
三、国有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 |
第二节 刑事合规激励的刑事政策与行政指向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合规适用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激励的基础路径 |
本章小结 |
余论:企业合规布局的前提与范本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5)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和法律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选题文献综述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第一部分 专利资产证券化概述 |
一、专利资产证券化基本内涵 |
(一)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内涵 |
(二) 专利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内涵 |
二、专利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界定 |
(一) 基础资产的基本特征 |
(二) 基础资产的基本类型 |
三、专利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 |
(一) 构建专利基础资产池 |
(二) 设立SPV,实现真实销售 |
(三) 专利资产信用增级、信用评级 |
(四) 专利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销售及后续管理 |
第二部分 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及法律现状 |
一、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的风险 |
(一) 专利自身的风险 |
(二) 交易结构中存在的风险 |
二、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现状 |
第三部分 国外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实践发展观察 |
一、美国专利资产证券化 |
(一) Zerit案例分析 |
(二) 美国专利资产证券化发展观察 |
二、日本专利资产证券化 |
(一) Scalar案例分析 |
(二) 日本专利资产证券化发展观察 |
第四部分 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法律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
一、完善专利资产证券化相关立法完善 |
(一) 政府试点与立法先行 |
(二) 分散立法与专门立法相结合 |
二、完善专利基础资产的选择和转移 |
(一) 提升专利质量 |
(二) 完善专利尽职调查程序 |
(三) 确认未来债权的可转让性 |
三、交易结构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
(一) 规避特殊目的机构(SPV)自身的破产风险 |
(二) 运用信托方式构建风险隔离机制 |
四、建立统一的专利价值评估体系 |
(一) 统一价值评估标准 |
(二) 完善信用评级和增级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破产重整中债转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 国内学界研究现状 |
二 国外学界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点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概述 |
第一节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概念与类型 |
一 破产重整中的债转股的基本概念 |
二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类型 |
第二节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方式与特点 |
一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方式 |
二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特点 |
第三节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基本属性 |
第二章 破产重整债转股存在的主要争议法律问题 |
第一节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所适用范围的问题 |
一 适用的企业范围的争议 |
二 适用的债权范围的争议 |
第二节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适用法律的问题 |
一 不受《公司法》调整的理由 |
二 受《公司法》调整的理由 |
第三节 关于债转股分组表决及批准的争议问题 |
一 债转股方案的通过应否受债权人会议多数决的限制 |
二 破产重整中对含有债转股方案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问题 |
三 人民法院强制批准未获通过的含债转股方案的重整计划的问题 |
第四节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后的股东权利处置问题 |
一 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能否对连带债务人追偿 |
二 转股后股东的权利问题 |
三 转股后股权退出问题 |
第三章 完善我国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法律建议 |
第一节 构建结构完善的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制度 |
一 依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的法律规定规范运行 |
二 确定规范的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启用条件 |
三 规范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实施程序 |
四 完善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分组表决机制与正确适用强制批准制度 |
五 建立健全完善的转股后债权人权利的处置机制 |
第二节 构建完备的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配套制度 |
一 健全对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全程的法律监管制度 |
二 改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 |
三 实施普通股与优先股结合的债转股模式 |
四 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基层劳动保障监察问题研究 ——以浙江省X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文献综述 |
1.3.2 国内文献综述 |
1.3.3 简要评价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5.1 研究思路 |
1.5.2 研究方法 |
1.6 创新和不足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劳动保障 |
2.1.2 劳动保障监察 |
2.1.3 基层劳动保障监察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2 协同治理理论 |
2.2.3 法治政府理论 |
2.2.4 公共舆论监督理论 |
2.2.5 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 |
第3章 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发展历程回顾 |
3.1 行政关系时期 |
3.2 起步阶段 |
3.3 建立阶段 |
3.4 发展阶段 |
第4章 我国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现状分析——以浙江省X县为例 |
4.1 浙江省X县劳动保障监察情况简介 |
4.2 浙江省X县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措施及其成效 |
4.3 浙江省X县劳动保障监察存在的突出问题 |
4.3.1 监察队伍建设不足问题 |
4.3.2 基础建设不足问题 |
4.3.3 监察执法薄弱问题 |
4.3.4 部门联动不畅问题 |
4.4 浙江省X县劳动保障监察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4.1 法律层面的原因 |
4.4.2 观念层面的原因 |
4.4.3 管理体制的原因 |
第5章 完善基层劳动保障监察问题的对策 |
5.1 健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
5.1.1 加快立法建设 |
5.1.2 及时修订内容,提高可操作性 |
5.1.3 完善法律实施办法和司法解释 |
5.2 加强劳动保障宣传引导 |
5.2.1 宣传认识要提高 |
5.2.2 加强重点宣传 |
5.2.3 推广日常宣传 |
5.2.4 违法行为信息公示 |
5.3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和两网化建设 |
5.3.1 加强人员资金等配置 |
5.3.2 加强业务培训 |
5.3.3 转变执法观念 |
5.3.4 完善考核制度 |
5.3.5 深化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 |
5.4 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
5.4.1 推动信息共享 |
5.4.2 强化防欠办建设,推动无欠薪县创建 |
5.4.3 加强责任追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X县劳动用工问卷调查 |
(8)破产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 |
四、研究的主要内容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概述 |
第一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含义 |
一、参与主体多元化 |
二、自主选择扩大化 |
三、实施依据特定化 |
四、组合方式多样化 |
第二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发展 |
一、政策性债转股 |
二、两轮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差异比较 |
第二章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法理阐释 |
第一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法律性质 |
一、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性质争议 |
二、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性质界定 |
第二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指导理念 |
一、转换前提与继续经营的重整目标相契合 |
二、转换方向同高级证券向低级证券转化相匹配 |
第三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遵循的原则 |
一、集体受偿原则 |
二、公平分配破产财产原则 |
第三章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法律困境 |
第一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启动困难 |
一、缺乏清晰明确有针对性法律规定 |
二、法院强制裁定债转股方案适用存疑 |
第二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运行障碍 |
一、实施机构的股东权益保护不到位 |
二、破产管理人的监督职责不明确 |
第三节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退出乏力 |
一、相关法律束缚加剧退出难度 |
二、退出方式单一僵化缺乏弹性 |
第四章 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健全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启动机制 |
一、充实重整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具体内容 |
二、明晰《企业破产法》第87条适用情形 |
第二节 破除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运行障碍 |
一、加强对实施机构的股东权益保障 |
二、明确破产管理人具体监督职责 |
第三节 创新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退出方式 |
一、疏通相关法律之间冲突矛盾 |
二、探索复合型多元化退出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债转股在企业破产重整中的应用及其法律问题浅析(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1章 破产重整基本理论及选择债转股的意义 |
1.1 破产重整的基本理论 |
1.1.1 重整制度的概念 |
1.1.2 重整制度的意义 |
1.2 债转股的相关理论 |
1.2.1 债转股的概念 |
1.2.2 市场化债转股的新特点 |
1.3 破产重整选择债转股的意义 |
第2章 破产重整债转股方案的设计 |
2.1 理清破产重整债转股的性质 |
2.2 明确转股企业的条件及范围 |
2.3 债转股的定价问题 |
2.4 转股后股东人数问题 |
2.5 债权人会议多数决存在适用争议 |
第3章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3.1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现状 |
3.1.1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立法现状 |
3.1.2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实践现状 |
3.2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存在的问题 |
3.2.1 商业银行债转股受法律制约 |
3.2.2 转股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
3.2.3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方案的强制批准 |
3.2.4 转股后股权退出面临风险 |
第4章 针对破产重整中债转股法律困境的建议 |
4.1 规范完善商业银行债转股行为 |
4.1.1 调整对银行债转股的法律限制 |
4.1.2 保障商业银行进行债转股的自主决定权 |
4.2 规范转股后的公司治理结构 |
4.2.1 保障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 |
4.2.2 完善累积投票制度 |
4.3 完善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 |
4.3.1 完善债转股方案的基础信息披露 |
4.3.2 审慎适用强制批准权 |
4.3.3 设置异议利害关系人的救济程序 |
4.4 完善转股股权的退出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10)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概念界定与文章结构 |
第一章 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历史 |
第一节 审执分离改革 |
一、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工作 |
二、市场经济发展与审执分离改革 |
三、从“审执合一”到“审执相对分离” |
第二节 省级法院统一执行管理体制的形成 |
一、执行机构改革 |
二、从传统管理体制到统一管理体制 |
第三节 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 |
一、“执行难”问题的根源 |
二、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过程 |
三、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具体内容 |
第二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组织管理体制 |
第一节 法院强制执行机构的组织设置 |
一、法院强制执行机构的职能划分 |
二、执行队伍建设 |
三、执行人员的权力边界 |
四、与法院其他机构的关系 |
第二节 法院强制执行统一管理体制 |
一、法院强制执行统一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
二、统一管理与统一领导的关系 |
三、法院执行机构的上下级领导关系 |
第三节 法院执行系统的行政化运行模式 |
一、行政化的执行组织结构 |
二、指标至上的执行绩效考核 |
三、发现问题式的执行监督 |
四、纠偏式的运动式执行 |
第三章 信息技术应用下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 |
第一节 法院强制执行对信息技术的内在需求 |
一、信息化管理 |
二、规范化执行 |
三、司法公开 |
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第二节 法院强制执行技术平台的运行机制 |
一、技术平台的启动 |
二、技术平台的运转 |
三、技术平台的组织管理机制 |
第三节 技术平台下法院强制执行的实践效果 |
一、法院执行机构的统一协调管理 |
二、执行问题的可视化 |
三、执行案件的严格控制 |
四、执行工作的规范化 |
第四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 |
第一节 执行程序中的审执关系 |
一、审执关系的现状 |
二、审执关系的组织冲突 |
三、审执关系的共通性 |
第二节 法院间的委托执行 |
一、委托执行的改革演进 |
二、从传统型委托到技术型委托 |
三、委托执行的协调与监督 |
第三节 上下级法院间的执行配合 |
一、基层法院内部的执行配合 |
二、上级法院的执行协调 |
第五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外联动 |
第一节 综合治理格局下的执行联动 |
一、执行联动的历史发展 |
二、综合治理与执行联动 |
三、执行联动的特征 |
第二节 执行联动的运行机制 |
一、外部联动机制 |
二、内部承接机制 |
第三节 党政系统的执行配合 |
一、执行机构与党政系统的关系 |
二、党政系统对执行联动的组织协调机制 |
第六章 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试点及其启示 |
第一节 唐山中院的审执分离改革试点分析 |
一、审执分离改革模式的选择 |
二、审执分离改革的内容 |
第二节 许昌中院的分阶段执行改革试点分析 |
一、分阶段执行改革模式的选择 |
二、分阶段执行的组织分工 |
三、“分阶段执行”与执行工作 |
第三节 法院强制执行改革试点评析 |
一、改革试点的理论基础 |
二、改革困境 |
三、改革试点对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的启示 |
结论 组织结构塑造下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 |
一、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组织困境 |
二、组织结构对法院强制执行的形塑 |
三、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企业破产遇到的问题及其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J]. 李同国. 财会学习, 2021(16)
- [2]破产重整计划执行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 曹怡鸥. 辽宁大学, 2021
- [3]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问题研究[D]. 桑田.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5)
- [4]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D]. 杜方正. 东南大学, 2020(02)
- [5]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和法律对策研究[D]. 王妍. 山东大学, 2020(02)
- [6]破产重整中债转股问题研究[D]. 刘世鹏.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7]我国基层劳动保障监察问题研究 ——以浙江省X县为例[D]. 施林清. 湘潭大学, 2020(02)
- [8]破产重整程序中将商业银行债权转为股权问题研究[D]. 朱睿妮.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9]债转股在企业破产重整中的应用及其法律问题浅析[D]. 贾思倩.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0(02)
- [10]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D]. 刘法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