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夫妻同居义务的立法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金之一[1](2021)在《我国夫妻分居制度构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时下,“李国庆分居离婚案”、“福原爱夫妻分居”等新闻充斥耳边,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提及“夫妻分居”,不再受传统“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所限制,引人深思。由此,笔者开始检索司法案例,从几个典型案例中发现夫妻分居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许多问题依据现行法律难以解决,由此展开对“夫妻分居”深入的研究。夫妻分居制度,产生于中世纪,由于传统基督教的教义对于离婚是不允许的,为了解决夫妻婚姻破裂的客观现实情况问题,夫妻分居这个概念应运而生。随着宗教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婚姻价值观的改变,夫妻分居制度开始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可接受,并且在新时代赋予了其新的价值和意义。目前,很多国家或地区都已经将夫妻分居制度纳入婚姻法律体系之中。我国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未对夫妻分居制度进行系统的立法规定,只是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将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事实作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法定事由之一的规定。目前立法尚缺关于夫妻分居具体内容的规定,如夫妻分居含义的界定、夫妻分居发生后双方的各项权利义务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项法律后果等,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二次判离”、“是否分居难以达成共识”、“同套房屋内分两室居住是否可以认定为分居”等难题无法解决。故本文以夫妻分居制度作为研究对象,采用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以及法解释学研究法对夫妻分居制度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完善提供一点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夫妻分居典型案例分析。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挑选出三个典型案例,梳理分析其中关于夫妻分居的重点问题,即夫妻在同套房屋内分两室居住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分居、夫妻分居期间财产分配以及孩子的抚养问题、如何证明夫妻双方分居的事实,以此引出我国目前夫妻分居亟需解决的问题。第二部分,我国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首先,梳理我国目前关于夫妻分居的相关立法规定,分析我国当下立法现状关于夫妻分居制度的不足之处。其次,查阅、整理、分析、总结一定范围内的裁判文书,在此基础上找出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第三部分,分析比较域外立法。从夫妻分居制度与离婚制度的关系、夫妻分居的分类、夫妻分居的法律效力、夫妻分居的期限、终止、中止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比较,为我国关于夫妻分居制度的构建提供经验。第四部分,提出我国构建夫妻分居制度的立法建议。在分析比较域外立法,结合我国当下的实际情况,在前辈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民法典》出台下的新的离婚制度,提出我国构建夫妻分居制度的相关立法建议。
王琳琳[2](2019)在《别居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诞生于欧洲中世纪时期的别居制度,其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调整宗教法禁止离婚条件下的夫妻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关系和财产关系。随着离婚自由原则的确立,现代法学赋予了别居制度新的内涵,这一古老而又常新的制度成为世界许多国家婚姻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我国婚姻法司法实践中凸显出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实践中事实别居现象的大量存在,使婚姻法学界无法对别居问题视而不见;其次,离婚率、复婚率的居高不下,迫使我国法学界及司法界不得不慎重思考是否可以设置离婚制度的前置或缓解、先期替代制度;最后,2018年我国出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中规定的“离婚冷静期”条款,使学界重新反思我国别居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可见,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能够妥善处理夫妻分居期间各项法律事宜的别居制度成为我国婚姻制度完善的当务之急。论文从别居制度的概念及特征入手,分析域外别居制度的历史发展及法律价值,并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例的考察,探究我国别居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从而提出我国设立别居制度的立法构想,以期为我国别居制度的构建提供参考。
沐云峰[3](2019)在《清末婚姻立法对民国婚姻立法的影响》文中研究说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变革始自清末修律一止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国的法律近代化,自清末开始,就以移植外国法律为最大特点。外国法律在某种程度上成为“现代化”的代表和化身。如何最大限度的取法外国先进法律、最合理的使本国传统得以存袭,将二者完美结合并更能适合于本土国情,是法律近代化的任务。在最能代表一国传统的婚姻法领域,任务显得尤为艰巨。这一艰巨任务的首任,同样始自清末。本文第一章,简要介绍中国传统婚姻法律。从原则到定婚制度、结婚规范再到离婚制度的讨论,清朝作为封建法制发展的巅峰,婚姻法律规定严密,更有沿用历代法律的习惯。第二章将清末婚姻法草案喻为近代化的前奏。清末婚姻法草案,为婚姻法近代化奏响了序曲。为收回治外法权而大肆进行的修律,将“务期中外通行”作为立法宗旨,这一宗旨也决定了婚姻法草案的修订要以“合乎民情”、“保存国粹”和“采取各国新法”作为立法原则。但成文后的清末婚姻法草案,尽管内容上更偏向于保留本国传统,保护家长权和夫权。但形式上还是对传统婚姻进行了巨大的变革。其后,是对民国时期历次婚姻法草案的研究和分析。文本内容,最能反映立法者对先进法律和本国传统法律的态度。民国时期的历次草案,从性质上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立法草案,基本上是对清末草案的延续更有倒退迹象,属于因循守旧立法。第二类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法,因为社会形势的变化,在某些制度上进行了根本性的改变和应对,更趋向于先进立法。最后,通过对传统法律、清末立法、民国立法的对比,得出部分清末修律对于立法的影响的结论。本章的研究以对南京国民政府婚姻法的特点分析作为落脚点,婚姻法作为当时有效的法律,清楚地表明了立法当局的态度,体现出了先进性。第四章是文章的结论部分,对全文的研究做了概括和总结。从传统民情与国情两方面进行分析立法者最终选择的原因。
斯琴塔娜[4](2018)在《中国夫妻分居制司法确认研究》文中指出来源于中世纪宗教法的法律制度之一的分居制度,因其制度的可塑性而在近现代被保留并逐渐加以改造适用。分居制度可以缓和夫妻冲突,并可以对在此期间及离婚后的财产及亲权关系作出安排和协商,是离婚制度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并未对婚姻法中所陈述的夫妻分居期间夫妻之间以及对外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也未对分居期间子女的抚养等内容进行制度指引,使处于分居期间的家庭成员无法得到有效的人身和财产的保护。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理论界的专家学者翻译了大量国外关于分居的着作,并从我国现实司法环境出发做出过很多设想,但遗憾的是,上述设想均没有真正的走进立法者的眼中,基于现今国内分居矛盾喷发,分居期间身份关系、财产关系随着社会发展每年都会产生各种前所未有的新问题,虽然现时代司法资源和执法能力均有所提升,但未有相应的立法,仅依据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积累相关经验难以同案同判,难以让民众树立相应的法治精神,通过自行协商的处理后果与设立同居制度,显然有序的引导和规范将更好的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笔者拟从建立对夫妻分居的司法确认制度的视角来审视司法分居制度的规范手段和内容。本文第一章为基础篇,主要是对分居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探讨。其中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分居制度的含义、性质和类型、历史演进等内容。介绍了分居制度的理性逻辑,为分居制度的司法确认的设立提供正当性基础。同时比较分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分居制度的设计,介绍了分居制度的历史逻辑,作为设计我国司法确认分居制度的模式借鉴。第二章为问题篇,提出了我国夫妻分居目前面对的问题。主要是未确定确认夫妻分居的法定事由、程序及后果。主要探讨了未得到规范的事实分居大量存在引发的不良社会影响,指出对司法权威的伤害,及公民性权、财产权等权利的损害。本文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为架构篇。主要探讨了针对第二章提出的问题,如何对应的从确认夫妻分居的法定事由、程序及法律后果几方面,架构我国对分居制度进行司法确认应当采取的审查程序和步骤,以及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王静雅[5](2017)在《我国建立别居制度的必要性分析》文中指出家庭,是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细胞,婚姻则是家庭的基础。民主制的实行增强了人们的民主意识。婚姻自由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目前,面对我国日益畸高的离婚率与复婚率,以及相当比例的轻率离婚等婚姻家庭现状,我们必须要站在适当限制这种自由权的角度,寻求建立一种离婚障碍机制,赋予离婚自由主体不可或缺的法律保障与限制,同时也为解决大量离婚司法实践问题探寻出一条解决途径。引进别居制度无疑不是一个妥善的选择。本文运用了大量的历史研究法、统计比较分析法,同时结合实证研究法,从离婚自由权及适当限制、我国现行离婚制度的反思、别居制度的价值、我国建立别居制度的必要性、我国建立别居制度的立法建议五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研究,仅希望能以此文为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体系的完善尽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
叶嘉敏[6](2017)在《浅议同居权的意义及制度构建》文中提出同居权是男女基于夫妻关系一起生活的权利,包括共同居住、进行性生活、互相扶助三项权能。同居权如果在法律上予以确立意义重大,此举首先可以保障婚姻法上忠实义务的履行,其次可以为完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提供法律上的支持,最后还可以在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时提供参考标准。我国在立法上始终没有确立同居权,司法实务对"同居权"的认定不统一,这导致不少受到破坏婚姻家庭行为侵害的人得不到充分的救济,而很多其它法域都在立法上确立了同居权,并建立了完备的同居权法律制度。我国建立同居权法律制度可以先界定同居权的内涵,逐步确立同居权的中止与消灭事由并规定违反同居义务的情形与法律后果。
杨欢[7](2015)在《我国内地分居制度的立法思考》文中提出分居制度,确立于中世纪,在禁止离婚的时代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宗教改革的推动及资产阶级革命进程的不断深入,部分国家开始实行离婚许可主义,与此同时部分国家对分居制度进行改良,仍然将其运用于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并发挥着重要的缓冲、指引、保护和约束功能。而纵观我国内地法律制度,《婚姻法》作为唯一一部调整夫妻关系的法律,它仅把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作为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标准之一,却没有对分居的构成要件、分居的法定事由、分居的法律效力等内容进行相关规定,导致产生某些婚姻家庭问题,因此笔者对分居制度进行研究。本文将分居制度作为研究对象。首先通过介绍典型案例提出与分居制度相关的问题,然后对分居制度进行简要概述。随后考察和评述域外分居立法。其后,考察我国内地分居的立法现状及社会基础。最后,从中国内地实际出发,提出构建我国内地分居制度的现实意义和立法建议。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约1.9万字。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本部分通过介绍现实生活中的典型案例,指出我国内地分居立法存在的某些不足,为下一步研究分居制度打好基础。第二部分,分居制度概述。本部分首先简述分居制度的历史演进过程,然后简要介绍分居的主体、分居的要件和分居的法律效力,最后阐述分居制度的缓冲、指引、保护和约束功能。第三部分,现代域外分居制度的考察与评析。本部分对法国、德国、英国、澳大利亚和我国港、澳地区的分居制度进行考察。首先从分居制度的立法体例、分居的类型、分居的理由、分居的法律效力及分居的终止这五方面进行阐述,然后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分居制度进行评析,得出其有益的立法经验,为设立我国内地的分居制度提供参考。第四部分,我国内地设立分居的社会基础。本部分在说明我国内地分居立法的主要内容及其不足的基础上,从我国婚姻家庭实际情况和人们对具有缓冲功能措施的认同这两方面来考察我国内地设立分居制度的社会基础。第五部分,设立我国内地分居制度的立法思考。本部分首先简要阐述我国内地设立分居制度的意义。然后,借鉴域外有益的立法经验,在汲取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内地实际,从分居制度立法体例、分居类型和理由、法律效力和分居终止这四方面去构建我国内地的分居制度。
姜大伟[8](2014)在《我国夫妻分居法律制度建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现代社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已然为客观存在的事实,我国现行《婚姻法》已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事实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事由之一,这值得肯定,然立法对于分居期间的夫妻关系以及亲子关系如何调整却缺乏明确规定,若无视分居期间夫妻权利义务发生的事实变化,其结果可能与公平悖违,不符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另外,由于立法对分居内涵未予明晰,对分居期间可否中断未置可否,导致分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难问题。我国婚姻法对调整分居关系缺乏相应规范,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因此,研究分居制度有益于完善我国婚姻立法,为创设分居法规范奠定理论基础。本文以夫妻分居制度为研究对象,证成在我国创设分居制度的正当性,并对分居制度的具体建构予以探讨。全文除导论外,共计五章,约20万余字。第一章“夫妻分居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考察”,主要对夫妻分居制度的基本理论予以考察和探讨。本章共分二节,第一节“分居的语义学分析及概念厘定”,首先对“分居”的词源予以考察,并在从语义学及法学的角度对分居的概念作出比较的基础上,证成法学意义的分居的概念的应有内涵。其次,从基本特征及构成要素的两大维度对分居概念予以解构,指出分居具有主体的意志性、义务的当为性、程序的法定性、实效的双重性等四个基本特征。在分居的构成要素上,有静态构成及动态构成之分,前者主要包括主体要素、主观要素、客体要素、客观要素等构成要素,后者主要包括分居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及变动结果等构成要素。再次从不同角度对分居予以类型化划分,依夫妻双方主观上对分居的态度,可以将分居类型化为“片意分居”与“合意分居”。依分居期间长短的不同,可以将分居类型化为不定期分居与定期分居。依分居是否须经法官裁判并宣告的程序,可以将分居类型化为裁判分居、协议分居与事实分居。最后对分居与遗弃、离婚的概念从不同角度予以区分。第二节“分居的法律性质之辨”,主要对夫妻分居的法律性质予以辨析,从四大角度分析并指出,分居权是积极请求权,分居行为是法律行为,分居行为是形成行为;分居规范是重要的婚姻法律制度。第二章“夫妻分居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与评析”,主要从历史维度考察夫妻分居制度,并从离婚法文化的视角解析传统上中外有关分居制度立法不同的缘由。本章共分三节,第一节“外国法中分居与离婚关系的历史演进”,主要介绍外国法中分居与离婚关系的历史演进史。首先对罗马法“时效婚”的成立与解除规则予以考察和辨析,并指出“时效婚”规则不应认定为分居制度的起源。其次,从基督教的婚姻观、教会法的实践及分居制度的法律效力等视角对西欧中世纪时期离婚立法主义及分居制度的形成发展予以简介。最后,以近代外国离婚立法主义嬗变的基础、离婚立法主义的变革及分居制度的“命运”为向度对近现代外国离婚立法主义嬗变及分居制度的完善予以简介。第二节“中国法中分居与离婚关系的历史演进”,主要以我国古代、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后为时间向度对我国法中的分居与离婚关系的历史演进予以考察。第三节“离婚法文化视域下分居与离婚关系之中外立法比较”,主要从离婚法文化的视角对我国与外国有关分居立法之不同作出初步探讨。指出,一国是否有分居立法,与其一定时期的法律文化存在关联。“家本位”、“神本位”、“个人本位”的离婚法文化语境中,分居与离婚关系立法之所以存在区别,婚姻在不同的法文化语境中存在着不同理解是重要因素之一。第三章“我国设立夫妻分居制度的正当基础”,主要从社会基础等四大维度对我国设立分居制度的正当性予以探讨。本章共分四节。第一节“社会基础:我国离婚实践问题的透视与反思”,首先以离婚率及复婚率的社会事实、离婚前夫妻事实分居的实证分析两个视角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离婚实践领域出现的新问题进行考察,并对社会应对离婚新问题的举措予以简介,指出我国法设立分居制度具备相应的社会基础。第二节“经济基础:基于离婚‘成本—收益’范式的分析”,首先以经济学“成本—收益”分析工具对离婚之于个人与社会的“成本—收益”予以分析,其次以经济学的视角,指出我国离婚法的目标应是实现离婚之于个体与社会的“成本—收益”“均衡化”为目标,最后,以“门格尔法则”关于确定物品价值效用的理论为基础,指出设立分居制度是规制我国离婚新问题的可能性进路。第三节“伦理基础:婚姻家庭观念的再审视”,首先介绍我国传统与现代的婚姻家庭观念。其次以离婚问题为视角,从择偶标准、婚姻基础、性观念、离婚观等视角对现代婚姻观对我国婚姻家庭造成的冲击进行考察。并指出应当回归婚姻家庭,在重塑新时代婚姻家庭伦理观上,分居制度的设立恰逢其时。第四节“法理基础:全球化背景下婚姻立法在法律继承与移植间的抉择”,首先对全球化背景下的我国婚姻家庭关系进行分析,并指出我国现行法的不足。其次从历史维度对我国婚姻立法现代化在法律继承与法律移植之间的取舍予以考察,并从趋同化的价值认知基础、香港澳门地区分居立法背景及实施情况两大维度指出我国移植国外分居制度具有正当性。第四章“我国设立分居制度的立法目标、功能与价值考评”,主要对我国设立分居制度的立法目标、价值与功能进行探讨。本章共分三节,第一节“我国设立分居制度的立法目标”,指出我国设立分居制度应坚持以“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维护弱者利益”为立法目标。第二节“夫妻分居制度的功能”,主要就我国设立分居制度的功能进行论证分析,指出设立分居制度具有规范和指引、缓冲和修复、调控和保障、保护和救济等功能。第三节“夫妻分居制度的价值”,主要就我国设立分居制度所具有的价值目标予以探讨,从法的工具性价值看,设立分居制度具有立法、司法、社会价值。从法的目的性价值看,分居制度的设计蕴涵着公平、秩序等价值目标。第五章“我国夫妻分居法律制度之建构”,主要从实体及程序的角度就如何建构我国分居制度予以探讨。本章共分四节,第一节“夫妻分居的形式、事由及立法体例”,主要对分居程序的形式、分居事由、分居与离婚关系的立法体例分别从比较法、我国学者观点两大维度进行考察,在此基础上论证我国夫妻分居立法的应然面向。在分居程序的形式上,在夫妻一方有分居意愿时,应采事实分居制与裁判分居制相结合;在夫妻双方同意分居时,应采有条件的协议分居制。在分居事由上,采概括式模式,凡满足“因感情不和,不愿共同生活”条件的,均可以请求分居。在分居与离婚关系的立法体例上,采德国立法模式,即无论登记离婚还是裁判离婚,原则上必须经过一定期间的分居,但在一方严重违背婚姻义务,继续共同生活对于另一方而言意味着苦不堪言的苛刻时,亦可不必经过分居前置程序,而直接起诉离婚。第二节“分居事实的证明与认定”,首先对在实践中认定分居事实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其次从比较法及总结我国学者观点的角度对如何认定分居予以介绍,在此基础上指出认定分居事实应首先对分居事实的实质性标准进行明确,其次在证明标准上采证据可能性占优势标准。第三节“夫妻分居的法律效力”,主要从比较法、总结我国学者观点等角度对分居期间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的效力问题予以考察,在此基础上论证我国分居立法的应然面向。对于分居对夫妻人身关系的效力问题,分居期间夫妻各方仍享有各自使用姓氏的权利,仍互负忠实义务,日常家事代理权原则上中止,但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支付能力却怠于履行扶养义务的,或者另一方不履行支付抚养教育子女费用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并不中止。在婚姻住房分配问题上应协商确定。对于分居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效力问题,夫妻仍互负扶养义务,但在受扶养人有过错,继续履行扶养义务严重损害扶养人利益或违背公平正义原则,扶养人可以请求减少扶养费数额。夫妻分居时并不必然分割共同财产,但可以进行清算和估价,并相应设置财产管理人,在人选上可由夫妻一方或双方委任的第三人担任,管理费用共同承担。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适用分别财产制。夫妻分居后和好的,分别财产制是否解除,应由当事人约定。约定解除的,应负有告知第三人的义务,当事人未约定的,仍适用分别财产制。分居期间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配偶原则上不丧失继承权,但被继承人订立遗嘱剥夺生存配偶的继承权,或被继承人生前曾与生存配偶在分居协议中订立互不继承遗产的条款,或生存配偶对分居有严重过错,或在分居期间实施导致继承权丧失的行为等情形除外。对于分居对亲子关系的效力问题,子女在父母分居后300日以后出生的,原则上不适用父子女关系推定,但如有证据表明配偶双方在子女出生前曾有同居事实,或母之夫声明他为该子女的父亲等情形除外。分居期间母子女关系的确认,依分娩事实或出生证明认定之,若二者不相一致,原则上以出生证明为准,在有相反证据时,以分娩事实为准。分居期间收养应以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为必要。有关亲权的行使问题,允许当事人协商约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决。法院应根据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判决亲权由一方或双方共同行使。在亲权由父母一方行使时,父母可以约定某些事项须由双方协议决定,或约定由行使亲权的一方管理子女财产。未行使亲权的一方,享有与子女交流的机会和权利,有权监督子女的教育及生活情况。若父母一方或双方行使亲权并不符合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时,法院有权判令亲权由与子女利益有最密切联系的第三人或社会福利机构行使。父母一方或双方具备行使亲权的条件时,可以向法院提起亲权变更之诉。另外,为保护子女最大利益,设立亲权监督人。第四节“分居的期限及终止”,首先从比较法、总结我国学者观点的角度对分居的期限及终止情形予以简介,在此基础上指出分居和解的,法律应对和解的方式、效力及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和解并不构成分居的中断,但凡同居生活超过一定期限后又继续分居的,则构成分居的中断,分居期间须重新计算。夫妻分居因离婚而终止的,在分居后双方同意离婚时,分居期限宜规定为1年。分居满2年的,则推定为感情无可挽回的破裂,准予离婚。在分居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时,符合离婚条件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离婚。当事人双方均不请求离婚的,则推定为和好,双方应恢复共同生活,如一方仍坚持不恢复共同生活的,他方可提起恢复同居之诉。
李洪祥[9](2013)在《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论文可以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共计10章。论文“总论”部分包括第1章至第3章,是在民法典立法之机,对亲属法是否回归民法,以及回归后的法律地位、名称和亲属法编体系结构立法构建等根本性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无论对民法理论,还是民法制定实务来说都是时代的应然选择。论文“分论”部分包括第4章至第10章,是在体系视角下,具体制度的设计:一是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充实了薄弱环节,如结婚法律制度、夫妻法律制度、离婚法律制度、亲子法律制度等;二是增设了必要的法律制度,填补了立法空白,突出表现在亲属通则制度、监护法律制度和扶养法律制度。对这些问题做深入系统的剖析,总的思路是要变“粗放型”为“细密型”。这必然要有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过去立法理念上的宣言性和纲领性的规定,造成了大量的立法空白,使现实中的各种问题,找不到与之相对接的法律制度,这种宜粗不宜细的立法观念已不合时宜。亲属法编应当回归民法典。无论是罗马式的民法典还是德国式的民法典都有一个内在的前提,即亲属法属于私法,是民法重要而有机的组成部分。但原苏联却从理念和立法上彻底改变了这种法律的内在含义。原苏联并不承认私法的存在,民法作为苏联社会主义法律的一个部门,是根据平等原则调整以商品货币形式出现的财产关系和与财产有关(也有些无关)的非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样原苏联就将亲属法剥离出了民法。这种做法从根本上改变了民法与亲属法的关系,使亲属法成为了与民法处于并列地位的部门法。我国学界对亲属法回归民法典且独立成编已经成为多数学者的共识,但对于归入民法典应采用何种编制,即亲属法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地位,仍然有不同的声音。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通则》为改变我国原有的婚姻法与民法并列的单独立法模式创造了条件,开启了亲属法向民法典的本源性回归。回归民法典后应当采取亲属法名称。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以及亲属关系的法律和法律草案,以及人们在学术研究和现实生活中的称谓一共有多少名称?从我国历史考察,有户律、婚律、婚户律、户婚律等名称;从国际视野看,有婚姻法、家庭法、婚姻家庭法、亲属法等名称。《婚姻法》名曰婚姻法,实际已经超出婚姻家庭关系的范围,除婚姻家庭关系外还包括其他亲属关系。对于已经超出婚姻家庭关系范围的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在理论和司法实务上会陷于尴尬境地。亲属的概念和范畴在科学意义上可以包括一切婚姻家庭关系,但科学的婚姻家庭概念则决不可能包容所有的亲属关系。因此,笔者赞同我国民法典立法时把婚姻法名称改为亲属法或者亲属编。亲属法编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和具体位置。亲属法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且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基础的。这种以人身关系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不同于一般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往往具有鲜明的伦理性和本质上的身份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情感因素的影响,不能适用一般的财产交易规则。亲属法领域的道德规范的重要作用使其在法律关系调整手段上明显区别于其他民法组成部分。因此,亲属法无法被民法中的任何其他一编所吸收,也不能在总则中加以涵盖并进行系统性的规定。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亲属法编应当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质,亲属法编只能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亲属法独立成编后应该置于分则之中,且具体位置应安排在人格权法之后,财产法之前。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的价值取向。1986年以保护个体权利为己任的《民法通则》颁布,以立法的形式正视社会个体的存在。同时在法本位的论战中,张文显先生等一些学者主张权利本位,使个体权利得以彰显。将个体真正地从团体中解放出来成为权利的享有者与义务的承担者。随着市场化的深入个体主义的价值理念将进一步得到肯定,这就为制定具体亲属法规则时奠定下张扬和保护个体权利的价值取向,这与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不矛盾。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的基本原则。亲属法规范多为强行性规范,就因为亲属、婚姻、家庭在很大程度上涉及国家、社会利益,涉及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还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等弱者利益的保护。对此,国家必须予以有效干预,缩小当事人自由选择的余地。又因为现代社会的婚姻家庭法以保护婚姻家庭为其立法宗旨。保护婚姻家庭仍是现代各国婚姻家庭法的重要使命。民法的基本原则与亲属法基本原则之间既具有一致性又具有差异性。这种一致性既表现在实质内容上,也表现在形式内容上。实质内容上的一致性是指它们内在的在理念、价值、基础上的一致性。形式内容上,即从法律规定形式本身可以观察到的相似性。如果仅认识到这种一致性,看不到它们之间的差异性,就会得出亲属法无须规定基本原则的结论。这样在基本原则上,亲属法编相对于民法典就形成了上下对接、内在实质一致、内容和形式具有自身特点的体系。亲属法编的历史使命。1980年《婚姻法》以后,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重心也开始从改革婚姻家庭制度转移到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和发展婚姻家庭制度建设上来,其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就是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构建基本的体系框架。立法理念现今发生了重大转变:指导思想由“粗放型”原则转变为“细密型”规范;立法重心由人身关系移转到财产关系;利益衡量由对共同利益的关注向个体利益倾斜;立法基调也从强调管制发展到尊重私权、注重保护公民的自由和自治权利;价值追求也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过渡。正是由于《婚姻法》的体系化不够完善、内容不够完整,才给了婚姻家庭制度法律渊源多元多层化带来了可乘之机。风雨六十余载的生命历程决定了今天亲属法编的走向:一部体系化的亲属法编既要肩负起整合、重构、完善、发展的新生历史命运。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的体系结构。笔者认为以亲属通则、结婚、配偶(夫妻)、离婚、亲子(父母子女)与亲权、监护、扶养等七章的规定更为妥当。
王晓川[10](2013)在《论我国分居制度的构建》文中研究表明分居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夫妻双方分开居住,究其原因可能是主观上的,也可能是客观上的,但若从法律角度理解分居的含义则有其特定属性。一般认为,分居是指夫妻因无法维持共同生活而依据判决或合意在一定期间内依法免除同居义务,但仍保留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分居制度最初源于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世纪欧洲寺院法最终确立了该制度,将其作为一项解决禁止离婚主义与社会现实之间尖锐矛盾的手段在欧洲各国开始实行。随着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的兴起,禁止离婚主义逐渐被许可离婚主义所替代,分居制度失去了其最初的作用与目的,但该制度并未因此消失,而是被世界各国立法不断地发展和完善,重新焕发勃勃生机,成为各国调整婚姻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反观我国大陆,目前没有关于分居制度的相关立法,仅在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夫妻感情认定意见》中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将分居一定期间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之一。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条明确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应准予离婚。”将“分居”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然而,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婚姻立法都没有对分居的涵义、形式及法定事由等进行规定。可见,分居制度在我国立法上仍处于空白地带,此项立法漏洞导致事实分居现象得不到规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司法实践操作困难等一系列社会现实问题的产生。本文研究的目的及意义在于通过分析总结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分居立法经验,以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现实情况为基础,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分居制度,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体系以及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历史研究法、逻辑分析法等方法,对分居制度进行了研究和探讨,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分居制度的概述。该部分介绍了分居制度的历史沿革,对分居制度的基本内涵进行阐述,通过分析分居本身具有的权利属性来论述建立分居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分居制度的比较法考察。该部分介绍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及港澳台地区有关分居制度的立法现状,对分居制度的立法模式、分居种类、法律效力等内容进行了比较分析,为我国分居制度的构建提供借鉴。第三部分:我国分居制度的立法构想。该部分针对我国有关分居离婚理由的规定,并就我国设立分居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了分析探讨,指出立法欠缺分居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了我国设立分居制度的具体立法构想。
二、关于夫妻同居义务的立法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夫妻同居义务的立法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夫妻分居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二、夫妻分居制度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夫妻分居制度的国内研究现状 |
(二)夫妻分居制度的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一)案例分析法 |
(二)比较研究法 |
(三)法解释学研究法 |
四、拟解决的问题和创新点 |
(一)拟解决的问题 |
(二)创新点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案例引入 |
一、案例1——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上诉案 |
二、案例2——陆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上诉案 |
三、案例3——魏某、高某离婚纠纷离婚纠纷上诉案 |
第二节 争议焦点归纳 |
一、夫妻“同套房屋内分两室居住”的认可问题 |
二、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分配以及孩子抚养问题 |
三、如何证明夫妻双方分居的事实 |
第二章 我国夫妻分居制度的现状和目前的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夫妻分居制度的现状 |
一、我国夫妻分居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夫妻分居制度的司法实践现状 |
第二节 目前我国夫妻分居制度存在的困境 |
一、目前我国夫妻分居制度的立法困境 |
二、目前我国夫妻分居制度的司法实践困境 |
第三章 域外夫妻分居立法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夫妻分居制度与离婚制度的关系 |
一、夫妻分居与离婚并行制 |
二、夫妻分居前置制 |
第二节 夫妻分居的分类 |
一、裁判分居 |
二、协议分居 |
三、事实分居 |
第三节 夫妻分居的法律效力 |
一、夫妻分居时人身关系上的法律效力变动 |
二、夫妻分居时财产关系上的法律效力变动 |
三、夫妻分居时子女抚养的法律效力变动 |
第四节 夫妻分居期限、中止和终止 |
一、夫妻分居的期限 |
二、夫妻分居的中止 |
三、夫妻分居的终止 |
第四章 构建我国夫妻分居制度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厘清夫妻分居制度与离婚制度的关系 |
一、夫妻分居制度宜采分居与离婚并行制 |
二、夫妻分居制度宜独立成章 |
第二节 明确夫妻分居的具体内容 |
一、认可夫妻“同套房屋分两室居住”的情形 |
二、采用两种夫妻分居形式 |
三、明确夫妻分居的法律效力变动 |
四、明确夫妻分居程序中止及终止的各项情形 |
第三节 确立夫妻分居制度与现行离婚制度的衔接 |
一、在诉讼离婚中逐步引入夫妻分居制度 |
二、有效衔接“离婚冷静期”制度与夫妻分居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2)别居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及目的和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目的 |
1.1.3 选题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主要研究内容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重点、难点、创新点 |
第2章 别居制度概述 |
2.1 别居制度的基本内涵 |
2.1.1 别居的概念与特征 |
2.1.2 别居制度的构成要件 |
2.1.3 别居制度的分类 |
2.1.4 别居制度的性质 |
2.2 别居制度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2.2.1 别居与同居的关系 |
2.2.2 别居与分居的关系 |
2.2.3 别居制度与离婚制度的关系 |
2.3 别居制度的历史沿革 |
2.3.1 别居的起源 |
2.3.2 别居的发展 |
2.3.3 我国别居的制度现状 |
第3章 对域外别居制度的考察 |
3.1 大陆法系国家的别居制度 |
3.1.1 法国别居制度的规定 |
3.1.2 意大利别居制度的规定 |
3.2 英美法系国家的别居制度 |
3.2.1 英国别居制度的规定 |
3.2.2 美国别居制度的规定 |
3.3 域外别居制度比较分析 |
3.3.1 别居与离婚的关系以及由别居向离婚的程序转换 |
3.3.2 别居的法定理由 |
3.3.3 别居的种类 |
3.3.4 别居的期限与终止 |
第4章 构建我国别居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4.1 我国设立别居制度的必要性 |
4.1.1 有利于当事人正确处理婚姻问题 |
4.1.2 有利于防止家庭暴力、预防家庭犯罪、认定“婚内强奸” |
4.1.3 有利于保护子女和第三人权利、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
4.1.4 有利于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 |
4.2 我国设立别居制度的可行性 |
4.2.1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新增“离婚冷静期”规定 |
4.2.2 我国离婚率和复婚率的提高以及事实别居现象大量存在 |
4.2.3 我国重视家庭对子女的影响以及妇女自身素质的提高 |
4.2.4 我国具备构建别居制度法理基础和司法实践基础 |
第5章 设立我国别居制度的立法构想 |
5.1 别居制度的立法体例 |
5.1.1 别居与离婚关系的立法选择 |
5.1.2 别居转为离婚的程序选择 |
5.1.3 别居制度宜独立成章 |
5.2 别居的法定理由 |
5.2.1 别居的一般理由 |
5.2.2 别居的特别理由 |
5.3 别居的方式 |
5.3.1 协议别居 |
5.3.2 司法别居 |
5.4 别居的法律效力 |
5.4.1 对夫妻人身关系的效力 |
5.4.2 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效力 |
5.4.3 对子女的效力 |
5.4.4 对第三人的效力 |
5.5 别居的期限和终止 |
5.5.1 别居的期限 |
5.5.2 别居的终止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专利 |
致谢 |
(3)清末婚姻立法对民国婚姻立法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清朝前期婚姻法律制度 |
(一) 婚姻成立的条件 |
1. 父母之命,媒钓之言 |
2. 定婚 |
(二) 解除婚姻条件 |
1. 七出 |
2. 义绝 |
3. 和离 |
4. 违律为婚 |
二、《大清民律草案》与清末婚姻法律变革 |
(一) 清末变法与大清民律草案制定 |
1.清末变法概述 |
2. 《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 |
3. 《大清民律草案》立法特点 |
(二) 《大清民律草案》婚姻立法主要内容 |
1. 结婚规范 |
2. 婚姻的无效与撤销 |
3. 婚姻效力规范 |
4. 离婚规范 |
三、北京政府和南京政府时期婚姻立法 |
(一) 北京政府时期婚姻立法 |
1. 现行民事有效部分中的婚姻制度 |
2. 民国《民律草案》的制定 |
(二) 《民国民律草案》婚姻立法主要内容 |
1. 结婚规范 |
2. 婚姻的无效与撤销 |
3. 婚姻的效力规范 |
4. 离婚规范 |
(三)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姻立法 |
1. 结婚规范 |
2. 婚姻的无效与撤销 |
3. 婚姻效力规范 |
4. 离婚规范 |
四、清末婚姻立法对北京、南京政府婚姻立法的影响 |
(一) 夫妻别体主义引进 |
(二) 婚龄制度的沿用 |
(三) 亲属不婚的沿用 |
(四) 定婚仪式的废除 |
(五) 夫妻人身法律关系方面的影响 |
1. 夫妻同居义务的演化 |
2. 家事代理权的变化 |
(六) 夫妻财产法律关系方面的影响 |
五、关于近代婚姻立法演变的思考 |
(一) 近代婚姻立法变革的原因 |
(二) 近代立法变革的局限性 |
(三) 制度变迁与文化之间的关系 |
六、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中国夫妻分居制司法确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的研究状况 |
二、我国的研究状况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四节 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 |
第一章 夫妻分居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夫妻分居的含义 |
一、夫妻分居的时间要素 |
二、夫妻分居的空间要素 |
三、夫妻分居的意思表示 |
四、夫妻分居与离婚的区分 |
第二节 夫妻分居的性质和类型 |
一、夫妻分居的性质 |
二、夫妻分居的类型 |
第三节 夫妻分居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二章 我国夫妻分居司法确认的问题 |
第一节 未规定确认夫妻分居的法定事由 |
第二节 未规定确认夫妻分居的程序 |
第三节 未规定确认夫妻分居的后果 |
第三章 确认夫妻分居的法定事由 |
第一节 协议分居的法定事由 |
第二节 诉讼分居的法定事由 |
第四章 夫妻分居的司法确认程序 |
第一节 分居协议的确认程序 |
一、提交分居协议申请 |
二、明确分居协议内容 |
三、禁止约定的协议内容 |
四、协议确认的分居时间 |
五、协议分居期内和好 |
六、分居协议的公示 |
第二节 诉讼分居的确认程序 |
一、提出诉讼分居请求 |
二、准予分居裁判 |
三、裁判分居期内和好 |
第五章 确认夫妻分居的法律后果 |
第一节 对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效力 |
一、同居义务解除 |
二、继承权 |
三、抚养关系 |
四、忠实义务 |
第二节 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效力 |
一、财产制度变更 |
二、家事代理权 |
三、对外债权 |
第三节 对亲子关系的法律效力 |
第四节 与离婚制度的衔接 |
一、继续分居 |
二、未继续分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研究成果 |
(5)我国建立别居制度的必要性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离婚自由权及适当限制 |
(一) 离婚自由的历史演变 |
(二) 限制离婚自由的正当性分析 |
1、限制离婚自由是婚姻本质的体现 |
2、限制离婚自由是自由与限制的法哲学体现 |
二、我国现行离婚制度的反思 |
(一) 离婚登记制 |
(二) 离婚诉讼制 |
1、分居事实的认定问题 |
2、分居期间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界定问题 |
3、夫妻关系、未成年子女抚养等权利义务履行问题 |
(三) 小结 |
三、别居制度的价值 |
(一) 别居制度的涵义 |
1、别居制度的内涵 |
2、别居制度的起源 |
(二) 别居制度在部分域外法体系中的地位 |
1、大陆法系国家典型别居制度相关立法 |
2、英美法系国家别居制度的相关立法 |
(三) 以别居的效力为出发点简要比较分析各国(地区)别居制度 |
1、别居制度与离婚制度的关系 |
2、别居的原因 |
3、别居的程序 |
4、别居的后果 |
(四) 别居制度的意义 |
四、我国建立别居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一) 可以有效弥补离婚登记制中的自由限制不足问题 |
(二) 可以有效解决离婚诉讼司法实践难题 |
1、别居期间夫妻间的同居关系暂时解除 |
2、可以清晰认定分居事实 |
3、别居期间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界定问题 |
4、夫妻间的继承关系 |
5、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 |
(三) 能够为现行的司法尝试提供法律支持 |
五、我国建立别居制度的立法建议 |
(一) 别居的条件 |
(二) 别居的原因 |
(三) 别居的程序 |
(四) 别居的法律后果 |
1、夫妻同居关系 |
2、夫妻间的抚养义务 |
3、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及对外债权债务问题 |
4、夫妻间继承关系 |
5、子女的抚养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内地分居制度的立法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案件介绍 |
(二)提出问题 |
二、分居制度概述 |
(一)分居制度的历史演进 |
(二)分居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三)分居制度的功能 |
三、现代域外分居制度的考察与评析 |
(一)现代域外分居制度之考察 |
(二)现代域外分居制度之评析 |
四、我国内地设立分居制度的社会基础 |
(一)夫妻分居现象的客观存在 |
(二)女性经济的独立 |
(三)离婚率与复婚率的上升 |
(四)人们对具有缓冲功能措施的认同 |
五、设立我国内地分居制度的立法思考 |
(一)我国内地设立分居制度的现实意义 |
(二)我国内地分居制度的立法思考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我国夫妻分居法律制度建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目的与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 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夫妻分居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考察 |
第一节 分居的语义学分析及概念厘定 |
一、 语义学上的分居及法学意义上的分居 |
二、 分居概念的解构:特征及构成要素 |
三、 分居的类型划分 |
四、 分居与相关概念的界分 |
第二节 分居的法律性质之辨 |
一、 分居权是夫妻免于同居义务的积极请求权 |
二、 分居行为是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
三、 分居行为是变更婚姻身份关系的形成行为 |
四、 分居规范是调整婚姻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 |
第二章 夫妻分居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与评析 |
第一节 外国法中分居与离婚关系的历史演进 |
一、 罗马法“时效婚”之规定应否为分居制度起源之辨析 |
二、 中世纪时期离婚立法主义及分居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
三、 近现代外国离婚立法主义嬗变及分居制度的完善 |
第二节 中国法中分居与离婚关系的历史演进 |
一、 中国古代离婚立法及对分居的态度 |
二、 民国时期离婚立法及对分居的态度 |
三、 新中国成立后离婚立法及对分居的态度 |
第三节 离婚法文化视域下分居与离婚关系之中外立法比较 |
一、 外国法中分居与离婚关系立法演进之离婚法文化分析 |
二、 中国法中分居与离婚关系立法演进之离婚法文化分析 |
三、 中外分居与离婚关系立法之离婚法文化评析 |
第三章 我国设立夫妻分居制度的正当基础 |
第一节 社会基础:我国离婚实践问题的透视与反思 |
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离婚实践领域出现的新问题 |
二、 离婚实践问题的现实应对——“试验离婚”及“预约离婚”的产生 |
三、 法律以社会为基础:基于当前离婚实践问题的反思 |
第二节 经济基础:基于离婚“成本—收益”范式的分析 |
一、 离婚“成本—收益”分析 |
二、 离婚法的目标:个体与社会离婚“成本—收益”的均衡化 |
三、 分居制度的导入:“门格尔法则”在我国离婚法中的实践性进路 |
第三节 伦理基础:婚姻家庭观念的再审视 |
一、 传统与现代:我国婚姻家庭观念的历史嬗变 |
二、 现代婚姻观对我国婚姻家庭的冲击——以离婚问题为视角 |
三、 回归婚姻家庭——重塑新时代婚姻家庭伦理观 |
第四节 法理基础:全球化背景下婚姻立法在法律继承与移植间的抉择 |
一、 全球化背景下的我国婚姻家庭关系及现行法之不足 |
二、 婚姻立法现代化:法律继承与法律移植间的选择 |
第四章 我国设立分居制度的立法目标、功能与价值考评 |
第一节 我国设立分居制度的立法目标 |
一、 分居与保障离婚自由 |
二、 分居与防止轻率离婚 |
三、 分居与维护弱者利益 |
第二节 夫妻分居制度的功能 |
一、 规范和指引功能 |
二、 缓冲和修复功能 |
三、 调控和保障功能 |
四、 保护和救济功能 |
第三节 夫妻分居制度的价值 |
一、 分居制度的工具性价值 |
二、 分居制度的目的性价值 |
第五章 我国夫妻分居法律制度之建构 |
第一节 分居的形式、事由及立法体例 |
一、 分居之形式 |
二、 分居之事由 |
三、 分居与离婚关系之立法体例 |
第二节 分居事实的证明与认定 |
一、 存在的问题 |
二、 比较法述评 |
三、 分居事实认定之我国学者观点 |
四、 分居事实认定之应然面向 |
第三节 夫妻分居的法律效力 |
一、 分居对夫妻关系的法律效力 |
二、 分居对亲子关系的法律效力 |
第四节 夫妻分居的期限及终止 |
一、 比较法述评 |
二、 分居的期限及终止之学者观点 |
三、 我国夫妻分居的期限及终止之应然面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选题缘起与意义 |
2. 国内外研究述要 |
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4. 论文创新与不足 |
第1章 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的源与流 |
1.1 亲属法不同立法模式分析 |
1.1.1 诸法合体的亲属法模式分析 |
1.1.2 形成独立法律部门的亲属法模式分析 |
1.1.3 构成民法典组成部分的亲属法编模式分析 |
1.2 我国亲属法编回归民法典的应然选择及其地位 |
1.2.1 我国亲属法回归民法典的应然选择 |
1.2.2 我国亲属法编在民法典体系中的地位 |
1.3 我国亲属法编在民法典中立法名称的变化与选择 |
1.3.1 亲属法编立法名称的变化 |
1.3.2 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构建的立法名称的选择 |
第2章 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的路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 |
2.1 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的路径 |
2.1.1 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是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的逻辑起点 |
2.1.2 亲属法功能反映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的过程和结果 |
2.2 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的价值取向 |
2.2.1 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的价值取向总说 |
2.2.2 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的价值取向选择 |
2.3 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的基本原则 |
2.3.1 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的基本原则与民法典基本原则相互协调 |
2.3.2 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的基本原则的填补与删改 |
第3章 我国现行亲属法体系结构的不足与立法构建 |
3.1 体系化视角下我国现行亲属法体系结构的缺陷分析 |
3.1.1 我国现行亲属法体系结构不足概览 |
3.1.2 我国现行亲属法体系结构不足的主要表现 |
3.2 体系化视角下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体系结构的立法构建 |
3.2.1 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体系结构构建思路 |
3.2.2 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体系结构的立法设计 |
第4章 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中亲属通则的立法思考 |
4.1 我国现行法亲属规定的不足及解决思路 |
4.1.1 我国现行法亲属规定的不足 |
4.1.2 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中应构建亲属通则 |
4.2 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中亲属通则的定位、功能和意义 |
4.2.1 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中亲属通则的定位 |
4.2.2 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中亲属通则的功能 |
4.2.3 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中亲属通则的意义 |
第5章 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中结婚制度的立法思考 |
5.1 婚约及婚约财产(彩礼)返还 |
5.1.1 婚约的含义及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批复 |
5.1.2 婚约的性质及彩礼返还的依据 |
5.1.3 《婚姻法解释(二)》返还彩礼之规定的社会性别分析 |
5.1.4 彩礼返还的立法例及启示 |
5.2 结婚条件的立法思考 |
5.2.1 结婚必备条件的立法思考 |
5.2.2 结婚禁止条件的立法思考 |
5.3 结婚程序的立法思考 |
5.3.1 制定婚姻登记条例的意义 |
5.3.2 婚姻登记条例的特点 |
5.3.3 婚姻登记条例在执行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及其协调 |
5.4 婚姻无效的立法思考 |
5.4.1 婚姻无效的性质 |
5.4.2 婚姻无效的原因 |
5.4.3 无效婚姻的形式 |
5.4.4 无效婚姻的效力 |
5.5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立法思考 |
5.5.1 事实婚姻的立法思考 |
5.5.2 同居关系的立法思考 |
第6章 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夫妻(配偶)制度的立法构建 |
6.1 夫妻人身权制度的立法发展及其构建 |
6.1.1 夫妻的性质、立法发展 |
6.1.2 配偶权及其立法构建 |
6.2 夫妻财产权制度的内容与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建 |
6.2.1 夫妻财产权制度的内容及其变革 |
6.2.2 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和判断标准 |
6.2.3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优越性和缺陷分析 |
6.2.4 我国亲属法编中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建 |
第7章 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离婚制度的立法构建 |
7.1 协议离婚制度的立法缺陷与立法构建 |
7.1.1 协议离婚的理论基础 |
7.1.2 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先进性及不足 |
7.1.3 我国亲属法编协议离婚制度的立法构建 |
7.2 判决离婚制度的法定理由与立法模式思考 |
7.2.1 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的立法主义与立法模式选择 |
7.2.2 我国判决离婚法定理由的立法主义和立法模式的变化 |
7.3 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思考 |
7.3.1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思考 |
7.3.2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思考 |
7.3.3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立法思考 |
7.4 离婚的法律效力 |
7.4.1 离婚法律效力体系概说 |
7.4.2 离婚对婚姻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
7.4.3 离婚对子女的法律效力 |
第8章 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亲子(父母子女)制度的立法构建 |
8.1 亲子法律关系的种类和亲子的法律地位 |
8.1.1 亲子法律关系的种类 |
8.1.2 亲子的法律地位 |
8.2 亲子法律关系的推定与否认、准正与认领制度的构建 |
8.2.1 构建亲子法律关系推定与否认制度 |
8.2.2 构建亲子法律关系准正与认领制度 |
8.3 亲权或称父母照顾的立法构建 |
8.3.1 亲权的概念及其变化 |
8.3.2 亲权的性质和基本内容 |
第9章 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监护制度的立法构建 |
9.1 监护的概念和性质 |
9.1.1 监护的概念 |
9.1.2 监护的性质 |
9.2 对若干国家监护制度立法模式的评述 |
9.2.1 对苏俄监护制度立法模式的评述 |
9.2.2 对德日法监护制度立法模式的评述 |
9.2.3 对英美监护制度立法模式的评述 |
9.3 我国监护制度历史沿革、现行立法模式及立法不足 |
9.3.1 我国监护制度历史沿革 |
9.3.2 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立法模式 |
9.3.3 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立法模式不足 |
9.4 监护制度在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的位置及缺漏填补 |
9.4.1 监护制度应置于未来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 |
9.4.2 监护制度应与亲权制度相分离 |
9.4.3 监护制度缺漏之填补 |
第10章 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扶养制度的立法构建 |
10.1 扶养的概念和特征 |
10.1.1 扶养的概念 |
10.1.2 扶养的特征 |
10.2 国外扶养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10.2.1 国外扶养制度的立法体例 |
10.2.2 国外扶养制度的基本内容 |
10.2.3 国外扶养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
10.3 我国扶养制度立法的现状及立法构建 |
10.3.1 我国扶养制度立法的现状 |
10.3.2 我国扶养制度的立法缺陷与立法构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10)论我国分居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分居制度的概述 |
(一) 分居制度的历史沿革 |
1、分居制度最初起源于奴隶社会 |
2、分居制度正式确立于封建社会 |
3、分居制度变革发展于近代社会 |
(二) 分居制度的基本内涵 |
1、分居的概念与特征 |
2、分居的种类 |
3、分居的法律构成要件 |
(三) 分居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分居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一)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 |
1、法国 |
2、德国 |
3、瑞士 |
(二)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 |
1、英国 |
2、加拿大 |
3、菲律宾 |
(三) 港澳台地区的规定 |
1、香港地区 |
2、澳门地区 |
3、台湾地区 |
(四) 比较分析 |
1、法律渊源不同 |
2、公权力的介入程度不同 |
3、分居的程序不同 |
4、分居的形式不同 |
5、分居的法律效力不同 |
三、我国分居制度的立法构想 |
(一) 我国有关分居立法的现状 |
(二) 我国分居制度欠缺引发的社会问题 |
1、事实分居现象欠缺法律规制 |
2、婚内侵权现象欠缺法律救济 |
3、协议分居现象欠缺法律调整 |
4、离婚案件审理难度加大 |
(三) 我国设立分居制度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
1、设立分居制度的可行性 |
2、设立分居制度的必要性 |
(四) 构建我国分居制度的具体内容 |
1、分居制度的立法宗旨 |
2、分居制度的立法体例 |
3、分居的法定事由及禁止事由 |
4、分居的形式 |
5、分居的效力 |
6、分居的期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参考政策法规 |
发表文章目录 |
致谢 |
个人简况 |
四、关于夫妻同居义务的立法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夫妻分居制度构建研究[D]. 金之一.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2]别居制度研究[D]. 王琳琳. 长春理工大学, 2019(01)
- [3]清末婚姻立法对民国婚姻立法的影响[D]. 沐云峰. 天津师范大学, 2019(12)
- [4]中国夫妻分居制司法确认研究[D]. 斯琴塔娜. 华侨大学, 2018(01)
- [5]我国建立别居制度的必要性分析[D]. 王静雅. 内蒙古大学, 2017(09)
- [6]浅议同居权的意义及制度构建[J]. 叶嘉敏. 法制与社会, 2017(06)
- [7]我国内地分居制度的立法思考[D]. 杨欢.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9)
- [8]我国夫妻分居法律制度建构研究[D]. 姜大伟.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7)
- [9]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D]. 李洪祥. 吉林大学, 2013(08)
- [10]论我国分居制度的构建[D]. 王晓川. 山西大学, 2013(S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