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歧视 人为造成人格不平等(论文文献综述)
王子健[1](2021)在《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以就业中的前科歧视为切入点》文中认为前科作为我国刑事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刑法所规定,在犯罪嫌疑人再次实施犯罪活动时,为实现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威慑作用。而前科制度经过长时间的司法实践开始慢慢展现出缺点,主要体现在前科人员因其存在前科,不仅阻碍了其行使正常享有的法律权利,还导致其部分法律资格的丧失,同时还受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的异样歧视和各种不平等待遇,这对前科人员重新融入社会带来了客观物质障碍和主观心理负担,不利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理念,为建设法治中国,建立健全前科消灭制度不可或缺。就我国的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而言,目前已经出现关于未成年人主体范围的立法中尝试前科消灭制度的案例。如《刑法修正案(八)》第19条中规定,当犯罪人施行违法行为时未成年,最终审判结果为5年有期徒刑或低于该刑罚幅度的可以将前款要求的报告义务免除,这一条添加为刑法第一百条的第2款。同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文中明确对未成年群体犯罪历史封存体系做出了具体规定。随着刑法打击犯罪的覆盖面不断扩大,我国刑事立法政策逐渐演进为“轻罪化量刑”的刑罚体系,并成为当下的发展趋势,“轻罪化量刑”体系下的刑事犯罪活动必将增多。以一般被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为例,据相关数据统计显示,以醉驾、酒驾为关键判定依据的危险驾驶罪在2020年上半年全国范围内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数目最多。而类似犯危险驾驶罪这样的轻罪,犯罪人也需如实履行前科报告制度,这与我国刑事立法政策制定前科报告制度的立法宗旨不相适应。除此之外,行为人在接受过刑罚的教育和劳动改造后,前科记录成为了刑罚不彻底的遗留诟病。在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下,前科报告制度的弊端不断影响着人们,引发前科人员择业、就业困难的社会问题,导致社会犯罪率上升。基于互联网大数据,前科人员受前科的影响,其负面影响被不断扩大,资格限制、待遇歧视、权利剥夺等问题使其不断被社会孤立及边缘化,寻求工作机会以保障生活需要的权利都受到了限制,许多前科人员不得已再次实施犯罪。在我国举行2021年的两会时,肖胜方作为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以及全国人大代表,将重点放在了前科犯罪记录较轻的部分人身上,拟定了《关于我国刑法增设成年人犯轻罪之前科消灭制度的议案》并提交;朱政夫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以及全国政协委员又一次拟定《关于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提案》并提交,为了应对前科人员受就业歧视导致回归社会难的现状,迫切需要推动国内前科消灭制度体系的发展。以上立法及司法实践体现了前科消灭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但受缚于理论建设的不完善,相关制度规定的不精确及司法实践的落实推广待跟进,前科消灭制度不应仅局限于未成年人前科人员,还应逐步附条件的、在法定幅度刑罚下有选择性地扩大到成年人群体,为前科人员在接受刑罚教育改造后回归社会,参与就业等相关之权利保障提供法律帮助。值此时机,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完善和重构,不仅是对刑事法律政策的优化、司法目的进一步明确,还反映出国家司法机关对误入歧途的社会边缘群体的人文关怀。不断在反复论证中探索建立我国前科消灭制度不仅能够保障人权,促使犯罪人更好地回归社会,也可以实现惩治教育的立法目的,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理念的必然要求。本文旨在通过比较国内外立法及理论探究,为前科消灭制度给出清晰的定义和内容,参考国内现在关于前科消灭制度方面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和具体实践案例,逐步发现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目前发展演进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探讨解决问题的措施,由此构建出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治理体系和治理理念的前科消灭制度,推动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保障前科人员的合法权益,帮助其融入社会,实现再就业,为美好幸福生活而努力奋斗。
常鑫[2](2021)在《培智学校学生生存教育困境研究》文中提出当今世界文明、科学与技术的飞跃发展,俨然为培智学校学生生存及其教育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可能性。尊重、关注、理解他们的生存及成长,日益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共识。本研究基于全纳教育理论和多元智能理论,运用参与观察法、问卷法、访谈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以培智学校教育为主线,同时关照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从生存教育的目标和理念、基本知识和技能、课程与教材、管理者及教师的情感与态度等多维视角切入,试图更为客观地阐述H省培智学校学生生存教育的现实困境。研究发现,当前H省培智学校以智力障碍学生为主,其生存教育更多地侧重于补足教育,存在教育资源和学段分布不均,仍存在入学困难,缺乏跟进和保障,就业支持相对薄弱,尤其是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匮乏等诸多现实困境。究其缘由,相对于家庭和社会需求,培智学校在教育教学设备、教育目标和理念,教材和课程,师资条件与教育质量等方面仍存在较大缺口,尚未能满足培智学生全纳性与创造性的拓展。同时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之间衔接失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培智学生的生存效度。由于受身心条件所限,培智学校学生一旦缺失家庭教育的养护和社会教育的支持,很难顺利实现学校教育效果的延续和社会性发育。因此,培智学校学生的生存教育不仅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的支持,同时需要医疗、残联、民政、财政等各部门予以协同,共同满足学生的成长需要,充分挖掘和发挥他们优势智能的可能空间和条件,进一步实现关注平等差异、积极融入社会、重审人的价值的全纳教育目标和理念。可见,培智学校的生存教育并不是纯粹地教会学生知识,而是利用一切教育力量,通过“身教”用生命影响生命的过程,犹如“一棵树摇动另一棵树,一朵云推动另一朵云,一个灵魂唤醒另一个灵魂”的过程,从而尽力实现对每一位特殊学生产生实质性的生存培育,突出发展学生的社会能力,帮助学生从中寻求人的突破,营造和谐共生的生存空间。生存教育是培智学校学生获取生存意识与能力的主要途径,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和保障力度、进一步支持和完善生存教育条件,社会要大力接纳和提供就业机会形成长期支持体系,同时家庭要及时强化和改善培育效果。只有构建各方合作和联动机制,才能更好地实现培智学校学生生存教育目标,才能使学生具备服务自身与社会的意识与能力,才能更完整、自由且公平公正地参与社会融合,实现他们真正的生存价价值。
曹楠楠[3](2020)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坚持不懈的反贫困过程中逐步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扶贫脱贫道路,创造了为全球减贫70%的“当惊世界殊”的瞩目成绩,这其中离不开中国共产党一直以来对妇女在反贫困过程中的“半边天”作用的重视与发挥。伴随农村农业生产和经济结构呈现出鲜明的“农业女性化”结构性变化,广大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成为当前农村脱贫攻坚的主要对象和主体力量。无论基于妇女可持续发展的国际视野,还是当前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现实需要及农村贫困家庭妇女作为主体的自我发展诉求,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研究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更是当前脱贫攻坚全面决战阶段和2020年以后攻克相对贫困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为此,本文综合运用学科交叉、系统研究、比较分析、案例分析及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等研究方法,着重从贫困现状、理论资源、历史进程、品牌项目、经验启示等方面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以充分的理论依据和历史经验回应当前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困境,以求促进广大农村贫困家庭妇女尽快摆脱贫困并实现主体身份转变,在未来的反贫困事业中更好地发挥“半边天”的巾帼之力。具体来说,论文由六部分构成:第一章绪论部分。阐述论文研究依据、意义和系统梳理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宏观介绍研究思路方法、基本内容、创新之处等,以阐释论文选题价值、把握论题研究动态、展现论文研究基本概况,为论文研究提供基本的逻辑起点。第二章中国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概述。在对贫困、农村贫困家庭及农村贫困家庭妇女等基本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基于地理环境、制度设计、历史文化、社会参与等维度对农村贫困家庭妇女致贫原因进行深度剖析,系统阐述农村贫困家庭妇女在贫困程度、健康状况、受教育水平、可行能力等方面的致贫表象及相应产生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影响,宏观展现中国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概况,为深入研究奠定基础。第三章中国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的理论资源。从经典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外相关理论及中国传统文化四个维度,对相应的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无产阶级贫困化理论、妇女解放思想和共同富裕理论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思想、可行能力贫困理论和女性主义经济学思想、中国传统妇女观和中国传统贫富观等相关理论思想进行阐述,为整个研究提供系统的理论支撑。第四章中国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的意义及进程。以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对国家“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意义为出发点,历史梳理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的历史实践过程,将其划分为通过体制改革、开发式扶贫、“两轮驱动”扶贫、精准扶贫推动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四个阶段,展现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历史脉络,从宏观视野为探索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经验规律提供实践性基础。第五章中国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的品牌项目。围绕健康、科教、金融、就业创业、社会五大扶贫领域分别对母亲健康快车、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降消”项目等健康扶贫脱贫项目,春蕾计划、“双学双比”活动、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等科教扶贫脱贫项目,母亲小额循环、妇女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母亲创业循环金等金融扶贫脱贫项目,巾帼家政服务、手工编织、妈妈制造等就业创业扶贫脱贫项目,幸福工程、母亲水窖、母亲邮包等社会扶贫脱贫项目的发展状况、运行模式进行阐释分析,总结项目扶贫经验,从微观视野为探索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经验规律提供实践性素材。第六章中国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的经验启示。结合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历史实践,立足农村贫困家庭妇女的主客体身份,从明确目标导向上要实现全面自由发展、推动脱贫致富、提升可行能力,重视主体能动作用上要激发主体意识、摆脱观念束缚、弘扬优良品质,增强综合脱贫素质上要提升科技文化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保障平等发展权利,强化全方位扶贫格局上要坚持政府主导作用、发挥市场导向优势、加强社会联动参与四个维度揭示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的经验启示,为新时代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事业提供经验遵循。
杨阳[4](2020)在《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变迁:性别平等的视角》文中研究指明教育公平作为衡量社会文明和进步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已经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受到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的重视。然而,高等教育中的性别偏见一直是个国际性问题,在高等教育300多年发展的历史中,女子高等教育不过区区的100多年而已。日本作为亚洲第一个实现高等教育普及化的儒教圈国家,其女子高等教育从形式到内容都有独特的发展历程。本论文运用文献法、历史法、图表法、案例法和因素分析法,通过大量的事实和数据等资料,从女性主义的视角对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进行研究。女性主义作为一个新兴的理论,以其独特的视角和强烈的批判意识,对人类历史发展的各个领域发起挑战。以女性主义的视角,观察战后日本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性别平等与女子高等教育之间有着非常紧密的内在联系。基于此,本研究提出四个基本问题:第一,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基于什么样的性别平等观念发展起来的?第二,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如何落实性别平等的?第三,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都发挥了什么样的功能?第四,影响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促进性别平等的主要因素有哪些?本论文以日本女子高等教育与性别平等之间的作用关系为横轴,以作者所支持的历史分期为纵轴建立分析框架,借助女性主义理论及女子高等教育的相关理论,系统地分析和论述了战后70余年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变迁和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过程。论文重视女子高等教育发展与性别平等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清晰地从教育对社会整体及女性学生个体两方面明确各阶段日本女子高等教育所发挥的功能,并结合结构、价值、话语三个维度反观社会现实对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功能的制约,分析了日本社会形式上的性别平等和现实中的性别平等之间的分裂、矛盾和冲突以及逐步解决这种表里不一问题的策略,对于儒教圈国家的女子高等教育发展、特别是解决发展过程中的瓶颈问题具有参考价值。通过综合探究分析得出了如下结论:战后日本高等教育体系内,长期存在一种基于生理性别的知识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一方面促使日本在短时间内快速实现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和普及化,另一方面也加固了既有的性别价值秩序。纵观战后70余年的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变迁史,可以发现,在这个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高学历女性群体始终处于被动的处境。但随着日本社会环境的变化,日本女性尤其是高学历女性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本论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绪论。分为研究缘起、研究问题及意义、研究方法及视角、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概念界定及历史分期五部分,在细致梳理问题意识、总结先行研究的基础上,对本论文的问题意识、研究构想、分期结构等作了详细的阐述和说明。第二章,理论基础及分析框架。分为女性主义理论、女子高等教育相关理论、分析框架的构建三节,系统梳理了女性主义发展的历史、理论流派、哲学内涵,并在此基础上挖掘女性主义与高等教育之间的关系,以表明女性主义作为本论文的研究视角、理论基础的合理性与可能性。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则针对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发展的不同阶段进行分期式的论述分析。其中,第三章,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确立期,集中分析论述战后初期到1960年代中后期的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第四章,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扩大期,集中分析论述1960年代中后期到1990年代中期的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第五章,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变革期,集中分析论述1990年代中期至今的日本女子高等教育。为方便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阶段性对比,依照本研究所建立的分析框架,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分别对时代背景和对女性的价值期待、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实施及变化、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功能及影响、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的影响因素分析四个主要内容进行了剖析,并阐明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内涵的性别平等观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相互作用和影响的内在机制。第六章,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变迁过程中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分析。根据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得出的关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阶段性发展的结论,对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发展的整体脉络进行梳理,并对本研究提出的研究问题进行了回应。
胡城绵[5](2020)在《论算法歧视法律规制的进路选择 ——从实害救济到风险治理》文中研究表明作为一项可自动化处理数据并进行决策的技术,算法在就业、信贷以及教育等诸多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然而,算法在辅助人类社会进行高效决策的同时却可能以隐蔽的方式对特定弱势群体或个人产生歧视,甚至带来社会不平等问题。由算法引发的歧视称之为“算法歧视”,其风险应当引起法律的关注与回应。就这一命题,本文认为,算法歧视可能对公民平等权带来侵害,在“国家保护义务”理论的指引下,立法、行政以及司法机关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对其进行矫正。在选择对算法歧视进行法律规制的过程中,需要满足下列条件:“规制的有效性”与“规制的适度化”这两项总体要求,以及前者在“风险预防”层面所引申出的“规制时点的前移”与“规制手段的灵活化”这两项操作标准。以上述要求与标准作为检验的尺度,本文选取了中国、美国和欧盟的实践作为案例进行比较分析。在中、美两国,反歧视司法审查采用传统的“实害救济”模式,但因其不符合上述两项操作标准可能出现规制效果失灵的结果。2018年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引入了反自动化决策权以及算法解释权,这一“数据权利”模式将面临“规制效果存疑”以及“规制适度化难以实现”这两大困境。相比较而言,在“元规制”理论指引下的“风险治理”模式在我国具有落地的可能,且能同时满足上述两项总体要求与两项操作标准,其优势更为明显。在我国正在进行系统性数据立法的大背景下,本文旨在通过厘清算法歧视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对于不同算法治理进路进行梳理与比较。
张鑫[6](2019)在《社会性别视角下我国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以来,随着全世界范围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诸多因素的巨大变化,女性的政治、经济地位得到进一步的提高,诸多国家都积极地推进离婚制度变革,普遍确立了离婚自由的基本原则,以无过错离婚主义为基础修订离婚立法。但是在平等婚姻主体的离婚自由得以实现的同时,却也引发了新的社会问题,最集中的表现是离婚女性的经济贫困化和未成年子女利益保障不足。国内诸多学者开展的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证调查都显示,我国存在着离婚主体间权利义务分配不公正,离婚妇女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近年来,世界上诸多国家都在针对实现离婚自由与公平分担因离婚而产生的不利经济后果方面,积极地、持续性地推进相关制度之变革。西方女性主义的社会性别分析是把社会性别作为分析的关系范畴的理论框架或科研方法,能够为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提供独特的研究视角。本文考察女性主义的社会性别视角及其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性别分析成果,对离婚夫妻财产利益平衡机制的完善进行理论探讨。目前,中国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正在编撰之中,本文拟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中构成离婚夫妻财产利益平衡机制的夫妻财产分割制度和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等救济制度,并落脚于中国的实际,运用女性主义的社会性别研究视角与方法进行分析与研究,以期对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完善提出立法建议,以供我国立法机关参考。除引言外,本文的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约18万字。第一章“社会性别视角与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基本理论”。本章首先考察西方女性主义理论主要流派的重要观点以及社会性别分析的主要内容与方法,然后概述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基本理论,最后明晰在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研究中适用社会性别分析的意义。其中围绕研究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问题的需要,梳理女性主义诸思想流派的主要观点时,既需要避免女性主义理论的局限之处,又要借鉴女性主义理论的积极价值,为具体制度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和方法依据:自由主义女性主义主张男女同样理性,有利于女性平等主体地位确立的研究;文化女性主义主张实施满足女性特殊需求的保护措施,有利于促进男女实质平等的实现;激进女性主义揭示了父权宰制是男女不平等的深刻根源,有利于促进婚姻关系中权利平等分配的研究;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对劳动分工的分析,有利于开展家务劳动分工机制的研究;后现代女性主义关注女性内部差异的视角,有利于促进对弱者利益的关注。第二章为“夫妻主体地位与家庭分工的社会性别理论研究”。本文重点选取了女性主义理论对夫妻关系立法与司法影响较大的三个问题作为阐释和分析对象,即夫妻主体地位、家庭劳动分工模式、平等与差异保护方法。具体而言:其一,对夫妻主体地位以及婚姻关系的认识决定着婚姻财产制度的设计。本文通过对现代婚姻关系模式的社会性别视角考察,主张借鉴女权主义理论的伙伴关系婚姻模式建构夫妻双方的平等关系。其二,本文在研究社会性别理论对家庭性别劳动分工问题剖析、批判的基础上,主张以夫妻平等分担家务劳动分工机制与家务劳动补偿机制解决夫妻间权利义务失衡的问题。其三,本文梳理和评析女性主义的男女平等观,主张从形式平等走向实质平等的男女平等原则指导离婚夫妻财产衡平机制的构建。第三章为“我国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规制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划定共同财产的界限,是夫妻双方财产权益分配的基础。本章首先考察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类型和与之相适应的夫妻共同范围的立法演变,从社会性别视角反思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限的规则,审视我国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文中关于共同财产类型与个人财产类型划分存在的性别盲点,从伙伴婚姻模式的家庭劳动分工提出如下主张:其一,主张在婚姻家庭领域重新界定“贡献价值”一词的内涵,承认家务劳动贡献价值,将贡献规则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定的规则体系。其二,综合运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定规则,对我国现行婚姻立法中两种财产的权属做出修改,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一是,主张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与婚后所得共同保持一致。二是,主张将“夫妻一方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及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划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范围,对夫妻一方照顾老人付出较多的情形,通过家务劳动贡献补偿原则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给予离婚经济补偿。第四章为“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本章第一部分是从立法与司法两方面研究我国现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具体包括相关立法之概述,司法适用状况之实证调查,经过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提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以均等原则为一般原则不利于承担主要家务劳动的夫妻一方(主要是女方)的权利保护。本章的第二部分是在借鉴公平原则的域外立法经验和女性主义者的公平正义家庭观念的基础上,提出以公平原则作为统领原则建构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原则体系,并论证其正当性。由于公平原则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本章的第三部分重点研究离婚财产分割公平原则的考量因素,提出从过错、贡献、需要等方面设立具体的考量因素并论证其正当性,其中在贡献因素中强调家务劳动贡献价值;在需要因素研究中,引入女性主义者的能力方法,强调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在于实现能力提升。本章提出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的立法建议,人民法院遵循男女平等原则,家务贡献补偿、照顾弱者利益以及照顾无过错方予以公平处理。第五章“我国离婚经济补偿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旨在对离婚经济弱势方的权利缺损予以救济,是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重要一环。本章从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简要阐述了两项制度的立法沿革和制度内容,对两项制度的司法适用状况进行实证调查与社会性别分析。通过比较域外相关制度的具体内容,借鉴域外先进立法经验,从我国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体系化结构出发,明晰两项制度的救济功能与适用范围,并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从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主要适用群体是女性,但是两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低适用”、“低救济”的问题,没有充分发挥两项制度的救济功效,从实质上说,不利于对家务贡献的补偿和对经济弱势方利益的救济,我国离婚经济弱势女性的财产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护。两项制度的桎梏都在于适用条件的苛刻,本文建议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有条件地扩展适用于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即适用于如果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支持或协助另一方学习或工作等付出较多的,离婚时,没有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数量很少不能得到适当补偿的情形。本文建议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条件提升至离婚时一方生活“相对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按照满足该方“合理生活”需要的标准给予帮助的情形。在制度功能的界分上,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强调对家务贡献方利益损失的补偿功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强调对生活困难方提供最后救助的保障功能。秉承贡献与需求相结合,经济自立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公平地分担因离婚产生的不利经济后果,使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在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中发挥补救功能。
王淼鑫[7](2019)在《我国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主要对我国女性平等就业权的保障进行研究和探讨。根据十九大报告指出,想要提高并改善民生的基础就是解决就业问题。要想提高和改善就业现状,就应该破除现有的就业歧视问题。我国在放开“二孩”政策以后,一些显性或隐性的就业歧视现象在女性的就业市场中就更为普遍。就业以及晋升机会的平等,保证了国民的就业质量以及分配收入的合理。因此对我国女性平等就业权的研究,一方面解决了女性就业歧视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是人民基本权利的平等权在就业劳动领域的伸张体现。我国女性平等就业权由宪法权利平等权衍生而出,公民平等权的保障关系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但仅仅从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上对女性平等就业权进行维权,并不能够很好的对受害人进行救济。在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中都体现了对我国女性平等就业权的保障,但由于法律规定的分散,救济途径的不确定、证据取得的困难等方面的问题,导致女性的就业歧视问题严峻。因此,解决女性就业歧视的问题应该从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并且针对成因提出相应的建议。并结合各地区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国现阶段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首先建议完善并制定专属立法,建议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其次建立专门的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权和职业权益的相关机构,制定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进而专属保护。健全我国的司法的救济机制,明确救济程序和全责分配,以及举证问题的承担。最后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提高国民的性别平等就业意识。本文从立法建议、司法救济、政府监管等多途径对女性平等就业权的保护进行探讨,提供可行性较强的解决意见。
张焱[8](2019)在《住房承租权特别保护法律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和人们生活观念的不断更新,租赁住房居住已经成为居民解决住房问题的方式之一。住房租赁市场是我国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租购同权的宏观政策背景下,实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必须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特殊保护。各类房屋表现的功能不同,不同房屋租赁承载的社会价值和使命也不一样。住房租赁因承载着特殊的社会保障功能,应与商业用房租赁、公共住房租赁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商业用房租赁属于市场化主体行为,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合同自由原则;公共住房租赁保障的对象是社会中的中低收入者,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是国家或政府的当然义务,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住房租赁首先是民事合同关系,但因关涉承租人的生存和发展利益,以传统民法坚持的合同自由无法达成对住房承租人的公平对待,因此需要国家权力介入对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原则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和规制,以强制性规范保护住房承租人的特殊利益。传统民法坚持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原则,无法实现保护弱势住房承租人的目的,需要立法对住房租赁法律关系进行干预,对合同自由的形式正义进行矫正,以实现实质正义。以保护住房承租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实现出租人与承租人在住房租赁关系中实质上的平等,是各国住房租赁法的重要法政策目标。各国住房租赁法律制度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以租赁合同为基础、以住房承租权为核心建构保护承租人的住房租赁法律制度,通过增加住房出租人义务,限制出租人的权利,扩大住房承租人权利,强化住房承租权的物权化效力,提升承租人地位等,强化对住房承租人权利的倾斜保护。论文首先对住房承租人权利特别保护的缘由进行了理论论证。由于承租人在住房租赁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客观上就需要法律对形式平等进行矫正,对弱势的住房承租人予以倾斜性保护,实现实质性的平等;住房关系着承租人及其家人的基本生存利益,从利益衡量比较,承租人的利益﹙居住利益﹚要比出租人的利益﹙收取租金的投资利益﹚更为重要,更应得到法律的适度的倾斜性保护;在人权法上,国际公约确认了适足住房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将承租人对租住房屋上的租赁权提升到人权保障的高度,住房租赁承租人享有的的适足住房权包括住房安全权、人格尊严权、住房安宁权、禁止驱逐权等,确保住房承租人在租住房屋期间享有安全、自由、和平和尊严的权利是适足住房权的重要内容和使命;在法理论上,住房承租权源于住房租赁合同与占有的结合,通过占有的状态表现出权利的性质,法律对于占有的事实给予物权性请求权的保护,自然应以占有的保护方式保护住房承租人的承租权,法律对于有权占有的保护实际上是保护其背后的实际权利;社会理论方面,20世纪初的所有权社会责任理论强调个人所有权的行使,应为国家的公共利益甚至为增进人类的共同需要和幸福而附随社会责任。住房所有权的社会义务就是要发挥住房的社会保障功能,对住房所有权人附加相应的社会义务,并限制住房所有权人行使权利的自由。对住房承租人权利的强化就是对住房所有权所施加的束缚。住房租赁法律制度应以保护住房承租人特殊权利、稳定住房租赁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标,贯彻承租权物权化、承租合同长期化、租金标准稳定化、承租人权利业主化、权利表征显性化等主要制度理念,体现为特殊的制度构成。文章论述了基于住房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基于诚实信用而生的特殊的附属义务。在国家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管和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方面,应建立住房租赁的最低适住性安全标准,保障承租人在租住房屋中安全、健康、有尊严地居住和生活;建构住房租赁的租金调整制度,稳定住房租赁关系,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强化对住房租赁押金的规制,特别要建立专业租赁机构押金的分离管理制度;在限制住房出租人权利行使方面,应建构住房租赁合同解除中对承租人的特别保护制度,以正当理由规则保障住房承租人的租赁存续利益;赋予住房出租人的减损义务,发挥物尽其用的社会效益;限制出租人收回住房私力救济,实现社会和平稳定,从而达到保障住房承租人利益的目的。基于保障住房承租人生存利益的政策考量,各国立法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居住权利的优先保护。这种受到法律特别保护的居住性权利是专属于住房承租人享有的,经过学者们的提炼,形成承租权概念。本文理清了住房承租权的含义,认为住房承租权(住房租赁权)就是承租人在租赁住房中的居住权,是承租人基于住房租赁合同,在租赁住房交付后,对租赁租房占有期间所享有的,得在租赁住房中安全、健康、有尊严地居住和生活的权利,也即是承租人对租赁住房为使用、收益,并得对抗新的所有权人和其他第三人的权利。承租权的实质性特征就是物权化效力。住房承租权具有保障租赁关系存续、对抗其他人对承租人安定居住和生活的妨害和阻扰的效力。在分析住房承租权的性质和效力基础上,提出我国住房租赁法应采承租权物权化的理论构建保护住房承租人的制度体系。现代民法在坚持私有财产保护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下,更加强调对社会弱者的保障,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和实质平等。在住房社会化运动的推动下,立法者逐渐承认了住房承租人对租赁住房的特殊利益。各国立法强化住房承租人的权利保护,赋予住房承租人在租赁住房占有期间以较强的保护手段,出现了住房承租权物权化的趋势和特征。对于住房承租权予以物权化效力保护,是世界各国住房租赁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且有不断得以强化的趋势。各国立法大多规定了房屋买卖不破租、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续租权等制度,租赁法律关系不因租赁住房的所有人变更而受影响,成立在先的租赁权可以对抗新的房屋买受人,在与第三人权利存在冲突时,住房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保障权。这样的制度安排使得承租权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住房租赁合同目的获得持续、安全的保障。住房租赁法律制度是以住房承租权为核心而建构的制度体系。住房承租权成立后,其效力主要表现为住房租赁法律关系的存续不因住房所有权人的变动而受影响,住房承租人基于合法占有而得享有占有保护的物上请求权。基于承租权的效力辐射,次承租人和承租人死亡后的同住人也享有基于承租权的特别保护,租赁关系稳定性得到延续。本文认为住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具有独立的制度功能和社会价值,但应完善我国的优先购买权制度,基于交易的安全和秩序,不应忽视住房受让人的利益保护,因此租赁住房通过公开拍卖的不应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优先续租权没有独立的制度价值和功能,理由在于住房租赁契约属于继续性债之关系,租赁合同的存续特别重视当事人的信赖关系与人格信用,住房租赁合同到期后是否续展依赖于承租人与出租人相互间的信赖关系,若在合同履行中双方信赖关系被破坏,赋予住房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届满时主张法定优先承租权,明显对出租人不公,因此,法律重视住房租赁契约上当事人间信赖基础之维护,是否续租,原则上交由当事人在信赖关系之基础上选择。在对出租人住房实现抵押权时,存在与住房承租人利益的冲突,各国创设了诸多制度保障承租人的利益,包括承租人知情权、缓期交付制度、抵押权人同意制度等,我国立法应建构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对住房承租人特殊保护制度。在租赁住房买卖过程中,承租人的地位不因所有权人变更而受影响,受让人得承继原出租人地位,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属于特别保护住房承租人的强制性规定,不应允许当事人特约预先放弃,否则该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对住房承租人的保护将流于形式,本文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提出了完善我国住房租赁核心制度的构想,并论述了司法处置(强制拍卖)债务人住房对承租权的保护制度及对承租权干扰的排除,完善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增强住房承租权的公示效力,保障真正的住房承租人,预防债务人(住房所有权人)与案外承租人通谋以虚假租赁合同阻碍强制执行的行为得逞。最后,本文基于现代城市居住模式下住房承租人权利的扩展分析,认为在我国以建筑物区分所有与传统独家独户的住房形态已有根本性的变化,承租人租赁的住房不仅是对业主住房专有部分的使用,还必须使用小区物业范围的公用部分和公共设施设备,必须维护小区住户的共同利益,形成与业主(出租人和小区其他业主)、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等多方面的法律关系。提出承租人在住宅小区的特别权利获得保护的依据是业主权利的默示让与,特别权利内容就是准业主权,包括居住小区公共资源和设施设备使用权、接受物业服务权、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权、在业主大会上陈述意见权、知情权、妨害行为制止权等,进一步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特别保护,维系小区物业范围内所有居住者的共同利益和秩序,力图构建住房承租人权利的立体保护制度体系。法律是当事人利益平衡器。住房租赁法的制度在强化保障住房承租人利益的同时,应兼顾出租人利益的保护,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世界各国的立法进程体现出对住房承租人权利的保护有一个逐步扩大权利范围、不断强化住房承租权效力(保护方法)的过程,即便一些国家(日本、德国等)的人均住房比都已达1.0以上,也仍然继续以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保护为住房租赁法的宗旨。我国的住房租赁法应遵循现代住房租赁法的立法方向,应以租赁合同为基础而构建住房租赁法律关系相关规则,以承租权为核心构建住房租赁法律制度,特别保护承租人利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孟凡娟[9](2018)在《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联合国保护残疾人权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以主流化视角保障残疾人权利是联合国提出的新战略,标志着联合国进入全面推进残疾人权利保护的新阶段。为推动残疾人权利纳入主流,200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专门保障残疾人权利的《残疾人权利公约》和2015年通过的全球政治承诺《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是联合国推动残疾人权利主流化所取得的重要成果,标志着残疾人权利已经被纳入国际规范框架和国际发展议程的主流。《残疾人权利公约》是联合国系统推动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法律基础。为落实残疾人权利主流化,联合国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秘书处已经将残疾人权利纳入工作日程,但仍有部分机构缺乏认识和行动,已经付诸行动的联合国机构在将残疾人权利纳入其政策、战略、方案和实践的主流方面依然存在严峻挑战。为促进残疾人权利纳入联合国庞杂的系统主流,笔者从人权的角度选取了人权理事会UPR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两个机构,系统分析它们对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推动。虽然仅仅从这两个机构剖析或许有局限性,但它们是联合国系统主要促进人权的机构,且与其他机构有支持、指导、监督和合作关系。因此,这样的选择可能更好的了解残疾人权利纳入联合国系统主流的情况,进而推动《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表达了全球对未来发展进程中促进残疾人权利纳入发展主流的政治承诺。该议程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可以为残疾人权利纳入法律和政策的主流提供纲领性的指导。当前,为推动残疾人权利主流化,最重要的是在联合国的努力下如何落实《残疾人权利公约》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本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论三部分构成。第一章为绪论,主要阐述了选题意义、研究背景、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正文部分分为五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二章是联合国对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现象探析。该章深入探讨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含义、界定的标准和蕴含的法律价值,并从社会学和经济学等视角审视残疾人权利主流化提出的理论依据,阐述残疾人权利主流化产生的必然性。同时,该章还梳理了联合国推动残疾人权利主流化所取得的进展和面临的挑战。第三章是《残疾人权利公约》对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该章阐述联合国机构对残疾人权利纳入国际规范框架所做出的努力,分析联合国机构应以《残疾人权利公约》为依据将残疾人权利纳入系统主流,探讨如何通过残疾人缔约国大会以及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互动式对话吸取经验,促进残疾人权利在联合国系统内的主流。第四章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UPR对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UPR有权监督联合国所有会员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情况。考虑到国家层面实现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重要性,本章主要分析UPR的建立、运行和后续行动对残疾人权利在国家层面主流化的推动,并提出UPR促进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建议。第五章是人权高专办对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该章从人权高专办的职能定位、机构设置、研究内容及合作范围等方面阐述人权高专办促进残疾人权利主流化所做出的努力,并探讨人权高专办推动联合国系统内残疾人权利主流化所应采取的举措。第六章是《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对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该章探究残疾人权利载入国际发展议程主流的理论依据以及联合国在推动包容残疾人的全球发展议程中所起的作用,分析《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目标以及落实残疾人权利主流化应该持有的理念,并提出在联合国系统内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推动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建议。第七章是中国参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进程。中国对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提出和发展做出了独特的贡献。本章探讨中国参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战略定位,回顾参与历程,分析遇到的障碍和挑战,并提出中国进一步推动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路径。第八章为结论。残疾人权利主流化具有多维面向,它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经济社会和政治问题。它的实现不仅需要国家承担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义务,非国家行为人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残疾人权利已经载入国际发展议程和国际规范框架的主流,联合国部分机构已经行动起来,并取得了重要的成就。以主流化视角保障和落实残疾人权利已是全球发展的大势所趋,但落实残疾人权利主流化对联合国仍是个巨大挑战。
向鹏[10](2019)在《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治理研究》文中认为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问题关系到我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关系到改革开放的顺利实现,解决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社会、小康社会全面建成的落脚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问题是我国现阶段犯罪的重要类型,我国学者对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问题的研究还只停留在个别问题的讨论上,本文以社会性弱势群体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调查研究,从犯罪学、刑法学及统计学等多视角开展研究工作,尝试开拓这一研究领域的“处女地”,对我国犯罪学理论无疑是一种丰富和提升。除了绪论和结语外,本文一共由五章构成。第一章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界定社会性弱势群体;第二章分析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现象;第三章剖析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的原因;第四章探究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治理理念和治理政策;第五章探寻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的治理模式及路径。社会性弱群体现在已成为社会学、法学和政治学等领域研究的重点。不同学科对社会性弱势群体的界定不尽相同,研究重点也不一样。从犯罪学视角界定社会性弱势群体,以“权利”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一个人若要正常生活或者正常发展,必须要享有一些最基本的权利,这些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平等权等。若一类人不是自己的原因而未能享有上述权利,而这类人若要享有这些基本权利需靠国家保护,或者需社会保护才能得以实现(这类人没有明显的生理缺陷,具有基本的劳动能力,但这类人的素质普遍不高),则这类人就是社会性弱势群体。社会性弱势群体包括农民工、城市贫困群体、农村贫困群体等。从以往的研究来看,通常犯罪类型划分标准包括:犯罪性质、犯罪经历、年龄、性别、组织形式等。研究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主要依据犯罪人享有的权利不平等为标准对犯罪进行类型划分。社会性弱势群体包括农民工、城市贫困群体、农村贫困群体等,由于农民工、城市贫困群体、农村贫困群体等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平等,对他们犯罪可以作为一种犯罪类型来进行研究,也即是本文研究的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本文研究思路为探究农民工、城市贫困群体、农村贫困群体的个性犯罪,总结这些个性犯罪现象、规律及犯罪产生的原因及治理对策,进一步研究社会性弱势群体类型化犯罪现象、规律及犯罪产生的原因及治理对策,从而达到遏制和减少犯罪的目的。目前我国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呈现出犯罪人年龄低龄化的趋势,且文化程度不高,在犯罪前没有工作或以临时工和散工为主,性格存在缺陷,犯罪后不知后悔所占的比例较高。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的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抢劫和盗窃为主,二是经济损失较大。就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特征而言,有的因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对公权力部门不满,进而报复社会,有的因自己的工资被拖欠,而伤害或杀害企业老板,还有的因经济问题和情感问题引发犯罪。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人以判重刑为主。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加剧,社会性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发泄途径不畅通,产生仇恨心理;经济发展不平衡,结构性失业,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影响;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贫富差距过大等因素造成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在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治理上,要体现公平、人本主义、禁止歧视,进行倾斜保护及增强权利保障理念;在治理政策上,摒弃“严打”的方式,注重社会支持政策,形成以“社会支持为主,以打击为辅”的治理政策。在治理模式上,现有的治理模式存在不足,应采用“公众参与”的新治理模式,从社会性弱势群体在犯罪前情景预防、犯罪后的刑事应对及其他社会治理路径等方面对其犯罪进行治理。在犯罪前情景预防的具体路径包括增加犯罪难度、提高犯罪风险和降低犯罪刺激、减少犯罪诱因;在犯罪后的刑事应对表现为加强对社会性弱势群体的刑事法律保护,包括在立法上、刑事司法上的对策,对被害人救助措施的完善;社会政策治理路径包括健全社会性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畅通其排泄路径,保障其平等权;打破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城乡二元体制结构的影响,鼓励社会性弱势群体就业,保障其生存权、劳动权;调整社会结构,确保社会性弱势群体的机会公平,实现其受教育权、发展权;加强收入分配调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社会性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权等内容。通过对社会性弱势群体在犯罪前进行情景预防、犯罪后的刑事应对及其他社会治理路径对其犯罪进行治理,其目的是保护社会性弱势群体的权利,从根本上遏制和预防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的发生。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治理路径如下图所示: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问题实质上是人权保障问题。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形势严峻,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他们的权利保障不够,是社会制度方面的缺陷与影响所造成的,对他们的关爱与支持不够。这促使我们反思,我们应当全力维护他们的权利,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与友爱。
二、就业歧视 人为造成人格不平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就业歧视 人为造成人格不平等(论文提纲范文)
(1)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以就业中的前科歧视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前科消灭制度与就业前科歧视概述 |
(一)前科消灭制度概述 |
1.前科的概念 |
2.前科消灭的释义 |
3.前科的现实影响 |
(二)就业前科歧视概述 |
1.就业歧视的概念 |
2.就业前科歧视的释义 |
3.就业前科歧视的株连效应 |
二、中外前科消灭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
(一)其他国家和地区前科消灭的立法与司法 |
1.其他国家和地区前科消灭的立法综述 |
2.其他国家和地区前科消灭的司法实践 |
3.对我国构建前科消灭制度的启发 |
(二)我国前科消灭制度评析 |
1.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现状 |
2.构建我国前科消灭制度面临的困境 |
三、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对反就业前科歧视的必要性 |
(一)保障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的需要 |
(二)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
(三)促进刑事法治的发展 |
(四)回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
四、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设想 |
(一)构建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基础 |
1.前科消灭的法理学基础 |
2.前科消灭的刑法学基础 |
3.前科消灭的犯罪学基础 |
(二)前科消灭的适用条件 |
1.适用范围 |
2.时间条件 |
3.实质条件 |
4.消灭效力 |
(三)前科消灭的规范程序 |
1.申请程序 |
2.审查程序 |
3.执行程序 |
4.监督程序 |
(四)前科消灭的配套协同措施 |
1.立法保障 |
2.行政保护 |
3.司法救济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培智学校学生生存教育困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培智学校学生主体教育的意义 |
(二)培智学校学生的人文关怀价值 |
(三)培智学校学生的社会融合目标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二)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四、概念界定 |
(一)生存教育 |
(二)培智学校学生 |
(三)智力障碍 |
五、研究方法 |
(一)文献法 |
(二)参与观察法 |
(三)问卷法 |
(四)访谈法 |
六、理论基础 |
(一)全纳教育理论 |
(二)多元智能理论 |
七、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一)本研究的创新点 |
(二)本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培智学校学生生存教育的应然状态 |
一、培智学校学生与生存的关系 |
(一)学校是培养学生社会规则的主阵地 |
(二)家庭是建立学生生活需要的原发动力 |
(三)各界联动帮助学生主动适应社会文化 |
(四)学生自身与生存建立完形 |
二、培智学校学生生存教育的理想状态 |
(一)培养目标应是健全人格的人 |
(二)教育理念应是独立的生存者 |
(三)生存实质应是维护学生自由公正的权利 |
(四)生存机制应是构建和谐社会道德的体系 |
第二章 培智学校学生生存教育的实然状态 |
一、调查设计 |
(一)调查思路 |
(二)调查点的选取及基本情况 |
(三)调查样本 |
(四)调查工具 |
二、培智学校学生生存教育开展情况 |
(一)目标定位 |
(二)管理措施 |
(三)课程设置 |
(四)教材使用 |
(五)师资配备 |
三、培智学校学生家庭生存教育的培育情况 |
(一)家庭结构 |
(二)家庭生存教育环境 |
(三)家庭生存教育内容 |
(四)家校合作的生存教育模式 |
四、培智学校学生社会生存教育情况 |
(一)资本分配情况 |
(二)考试选拔情况 |
(三)社会沟通情况 |
(四)社会就业情况 |
第三章 培智学校学生生存教育面临的困境 |
一、培智学生生存教育的学校育化困境 |
(一)教育管理特殊化不足 |
(二)教师专业发展的瓶颈 |
(三)培智学校学生生存学习桎梏 |
(四)学校育化的生存实践脱节 |
二、培智学校学生生存教育的家庭维护困境 |
(一)家长育人意识薄弱 |
(二)家长育人方法欠缺 |
(三)家校合作教育固化 |
(四)家长支持条件缺乏 |
三、培智学校学生生存教育的社会给养困境 |
(一)社会文化给予生存空间不足 |
(二)法律保障弱化 |
(三)社会匹配资源较少 |
(四)社会育人结果被忽视 |
第四章 培智学校学生生存教育困境的成因分析 |
一、培智学校学生生存教育的学校干预困境成因 |
(一)生存教育定位模糊 |
(二)校园文化的智能环境缺乏 |
(三)教师专业素养支持力不足 |
(四)管理者的决策粗浅 |
二、培智学校学生生存教育的家庭教养困境成因 |
(一)家庭教育结构残损 |
(二)家庭教育意识窄化 |
(三)家长教育方式不当 |
(四)家校合作不对称 |
三、培智学校学生生存教育的社会融合困境成因 |
(一)社会规则与沟通的适应不调 |
(二)同伴关系存在距离 |
(三)就业效度岌岌可危 |
(四)教育分层处于劣势 |
第五章 培智学校学生生存教育困境的解决策略 |
一、加强政府对培智学校学生生存教育保障力度 |
(一)建立学生入学综合诊断评估与档案追踪机制 |
(二)扩大培智学校办学总量 |
(三)扩大培智学校教师培养力度 |
(四)政府、专家、一线教师参与校本教材推广 |
(五)开设临床教育学,推动五位一体的康养模式 |
二、完善培智学校学生生存教育实施条件 |
(一)改善教育特殊化环境,促进多元智能发展 |
(二)拓宽教师招聘渠道,提高教师培训实效 |
(三)教育评价中引入社会性评价机制 |
(四)改进教育管理普教化倾向 |
三、改善培智学校学生家庭培育效果 |
(一)设立家长学校提高家长教育意识与能力 |
(二)提供家长公益岗位 |
(三)建立家长心理干预调节机制 |
(四)改善家长与学校教育的衔接 |
四、提高培智学校学生社会生存支持 |
(一)加强义工的专业性 |
(二)民办培智幼儿教育公助化 |
(三)健全职前教育,设立专业性托养机构 |
(四)进一步融合培智学校学生的就业支持 |
结论 |
附录一 培智学校学生生存教育现状调查校长问卷 |
附录二 培智学校学生生存教育现状调查教师问卷 |
附录三 访谈提纲概要 |
附录四 课堂参与观察记录表 |
附录五 双鸭山市S培智学校总课程表1 |
附录六 哈尔滨市H培智学校总课程表2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依据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与创新之处 |
1.4.1 研究内容 |
1.4.2 创新之处 |
第2章 中国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概述 |
2.1 基本概念的界定 |
2.1.1 贫困 |
2.1.2 农村贫困家庭 |
2.1.3 农村贫困家庭妇女 |
2.2 农村贫困家庭妇女致贫的原因 |
2.2.1 地理环境的约束 |
2.2.2 制度设计的性别盲视 |
2.2.3 历史文化的影响 |
2.2.4 社会参与力量的不足 |
2.3 农村贫困家庭妇女致贫的表现 |
2.3.1 贫困程度深重 |
2.3.2 健康状况较差 |
2.3.3 受教育水平不高 |
2.3.4 可行能力缺失 |
2.4 农村贫困家庭妇女致贫的影响 |
2.4.1 农村贫困家庭妇女致贫的经济影响 |
2.4.2 农村贫困家庭妇女致贫的政治影响 |
2.4.3 农村贫困家庭妇女致贫的文化影响 |
2.4.4 农村贫困家庭妇女致贫的社会影响 |
2.4.5 农村贫困家庭妇女致贫的生态影响 |
小结 |
第3章 中国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的理论资源 |
3.1 经典马克思主义妇女扶贫脱贫的相关理论 |
3.1.1 马克思主义妇女观 |
3.1.2 无产阶级贫困化理论 |
3.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妇女扶贫脱贫的相关理论 |
3.2.1 妇女解放思想 |
3.2.2 共同富裕理论 |
3.2.3 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思想 |
3.3 国外妇女扶贫脱贫的相关理论 |
3.3.1 可行能力贫困理论 |
3.3.2 女性主义经济学思想 |
3.4 中国传统文化中妇女扶贫脱贫的相关理论 |
3.4.1 中国传统妇女观 |
3.4.2 中国传统贫富观 |
小结 |
第4章 中国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的意义及进程 |
4.1 中国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的重大意义 |
4.1.1 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 |
4.1.2 彰显我国政治优势的集中标识 |
4.1.3 提升我国文化实力的现实途径 |
4.1.4 巩固我国社会安定的必要保障 |
4.1.5 打造我国美丽生态的重要环节 |
4.2 中国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的历史进程 |
4.2.1 通过体制改革推动农村贫困家庭妇女脱贫 |
4.2.2 通过开发式扶贫推动农村贫困家庭妇女脱贫 |
4.2.3 通过“双轮驱动”扶贫推动农村贫困家庭妇女脱贫 |
4.2.4 通过精准扶贫推动农村贫困家庭妇女脱贫 |
小结 |
第5章 中国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的品牌项目 |
5.1 健康扶贫脱贫项目 |
5.1.1 母亲健康快车 |
5.1.2 农村妇女“两癌”检查 |
5.1.3 “降消”项目 |
5.2 科教扶贫脱贫项目 |
5.2.1 春蕾计划 |
5.2.2 “双学双比”活动 |
5.2.3 巾帼科技致富工程 |
5.3 金融扶贫脱贫项目 |
5.3.1 母亲小额循环 |
5.3.2 妇女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 |
5.3.3 母亲创业循环金 |
5.4 就业创业扶贫脱贫项目 |
5.4.1 巾帼家政服务 |
5.4.2 手工编织 |
5.4.3 妈妈制造 |
5.5 社会扶贫脱贫项目 |
5.5.1 幸福工程 |
5.5.2 母亲水窖 |
5.5.3 母亲邮包 |
小结 |
第6章 中国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的经验启示 |
6.1 明确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的目标导向 |
6.1.1 实现农村贫困家庭妇女的全面自由发展 |
6.1.2 推动农村贫困家庭妇女实现脱贫致富 |
6.1.3 提升农村贫困家庭妇女的可行能力 |
6.2 重视农村贫困家庭妇女的主体能动作用 |
6.2.1 激发农村贫困家庭妇女的主体意识 |
6.2.2 摆脱农村贫困家庭妇女的观念束缚 |
6.2.3 弘扬农村贫困家庭妇女的优良品质 |
6.3 增强农村贫困家庭妇女的综合脱贫素质 |
6.3.1 提升农村贫困家庭妇女的科技文化水平 |
6.3.2 促进农村贫困家庭妇女的就业创业发展 |
6.3.3 保障农村贫困家庭妇女的平等发展权利 |
6.4 强化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的全方位扶贫格局 |
6.4.1 坚持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的政府主导作用 |
6.4.2 发挥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的市场导向优势 |
6.4.3 加强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的社会联动参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变迁:性别平等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一、战前日本教育系统的性别失衡 |
二、战后日本高等教育改革的男女平权 |
第二节 研究问题及意义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意义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视角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视角 |
第四节 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研究现状 |
二、存在的问题 |
第五节 概念界定及历史分期 |
一、相关概念及用法的界定 |
二、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历史分期 |
第二章 理论基础及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女性主义理论 |
一、女性主义的概念及发展 |
二、“生物性别”与“社会性别” |
三、“性别平等”与“性别差异” |
第二节 女子高等教育相关理论 |
一、传统认识论视域下高等教育的特征 |
二、女性主义认识论对传统认识论的思辨 |
三、教育机会均等概念及原理 |
第三节 分析框架的构建 |
第三章 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确立期:以法定女性人权为基础的性别平等观念 |
第一节 战后复兴时期的社会背景及对女性的价值期待 |
一、GHQ占领政策:女性解放思想的兴起 |
二、日本战后复兴:传统女性观的延续 |
第二节 确立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制度的建立 |
一、确立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目的 |
二、“男女同校”与“男女分校”并行的发展方式 |
第三节 确立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实施 |
一、高等教育面向女性招生及女子大学的设立 |
二、短期大学的设立及发展 |
三、女子大学的学部构成和课程设置 |
四、女子高等教育的第一次危机:关于“女大学生”的论争 |
第四节 确立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功能及影响 |
一、确立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社会功能及影响 |
二、确立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个体功能及影响 |
第五节 确立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一、结构维度:高等教育结构的不平等 |
二、价值维度:传统社会女性观的干扰 |
三、话语维度:女性失语、女性保护主义 |
第四章 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扩大期:两分主义的性别平等观念 |
第一节 日本工业社会时代的社会背景及对女性的价值期待 |
一、日本型工业社会的形成:“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性别分工观念 |
二、日本型福祉社会的形成:以“核家庭”为单位 |
三、日本型学历社会的形成:学历主义、名校主义 |
第二节 扩大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变化及发展 |
一、扩大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扩大的原因 |
二、扩大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目的 |
三、高等教育“女性专用轨道”的形成和固化 |
四、女子高等教育的第二次危机:关于“女大”存在意义的论争 |
五、“家政学”的变革和“女性学”的兴起 |
第三节 扩大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功能及影响 |
一、扩大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社会功能及影响 |
二、扩大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个体功能及影响 |
第四节 扩大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一、结构维度:社会结构中的不平等 |
二、价值维度:性别平等思维下的价值陷阱 |
三、话语维度:男性语境下的自我规范 |
第五章 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变革期:均质的性别平等观念 |
第一节 日本后工业社会时代的社会背景及对女性的价值期待 |
一、日本型工业社会的瓦解和后工业社会的形成 |
二、男女共同参与社会的构筑:以“女性”为核心 |
三、21世纪日本高等教育改革:高等教育机构的“大淘汰”时代 |
第二节 变革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发展的现状及动向 |
一、变革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目的 |
二、变革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特征 |
三、变革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实施 |
第三节 变革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功能及影响 |
一、变革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社会功能及影响 |
二、变革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个体功能及影响 |
第四节 变革期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一、结构维度:女性环境改善 |
二、价值维度:“二流劳动力”以及社会价值的“女性通道” |
三、话语维度:男性化的均质平等 |
第六章 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变迁过程中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分析 |
第一节 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发展:阶段性成就和特征 |
一、确立期:以“制度”为中心 |
二、扩大期:“女性专用轨道” |
三、变革期:流动性增强 |
第二节 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底色:日本社会性别平等观念的变化 |
一、确立期:女性解放思想和保守女性观 |
二、扩大期:“男主外,女主内”性别分工观 |
三、变革期:以男性为标准的均质性别平等观 |
第三节 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功能:对性别平等的促进作用 |
一、确立期:促进女性解放的变革功能 |
二、扩大期:抑制性别平等的保守功能 |
三、变革期:促进女性多样化发展的变革功能 |
第四节 高学历女性的价值和功能:在男性中心社会中的机遇与困境 |
一、确立期:少数女性精英 |
二、扩大期:“家庭主妇”和“二流市民” |
三、变革期:劳动市场中的“二流劳动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日本战后女大学生人数变化曲线图 |
附录2 日本女子高等教育机构数量变化曲线图 |
附录3 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机构变化概况(表) |
附录4 战后日本高等教育学生数变化概况(表) |
附录5 战后日本高等教育教员人数变化概况(表) |
附录6 战后日本18岁人口与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的变化概况 |
附录7 战后日本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男女差值对比 |
附录8 战后日本大学院在籍者数男女对比 |
附录9 各学科学生入学状况(1980-2019) |
附录10 2014 年日本全国女子短期大学列表 |
附录11 2014 年日本全国女子大学列表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5)论算法歧视法律规制的进路选择 ——从实害救济到风险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算法决策的歧视风险 |
第一节 算法歧视的界定 |
一、基于机器学习的算法决策 |
二、反屈从原则指引下的算法歧视 |
第二节 算法歧视的成因 |
一、算法歧视的影响路径 |
二、算法歧视的产生根源 |
第三节 算法歧视的基本特点及其内在实质 |
一、算法歧视的基本特点 |
二、算法歧视的内在实质 |
第二章 “国家保护义务”视阈下的算法歧视法律规制进路选择 |
第一节 “国家保护义务”理论对我国算法歧视法律规制的证成 |
一、算法歧视法律规制的中国现实与域外实践 |
二、“国家保护义务”理论的溯源与展开 |
三、“国家保护义务”理论对算法歧视规制的适用及其本土化基础 |
第二节 “国家保护义务”对算法歧视法律规制的要求与标准 |
一、总体要求:规制有效性与规制适度化的兼顾 |
二、操作标准:规制时点的前移与规制手段的灵活化 |
第三章 传统“实害救济”模式应对算法歧视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反歧视诉讼的桎梏 |
一、反就业歧视诉讼在中国的实践 |
二、算法歧视对侵权法模式的规训 |
第二节 美国反歧视司法审查的局限 |
一、差别性影响歧视案件在美国的实践 |
二、算法歧视对差别性影响歧视认定的冲击 |
第三节 “实害救济”模式的规制困境 |
一、规制时点过于滞后带来的规制效果失灵 |
二、规制手段不够灵活带来的规制效果失灵 |
第四章 新兴“数据权利”模式对算法歧视的有限回应 |
第一节 个人数据权利保护在欧盟的具体实践 |
一、反自动化决策权的基本构造 |
二、算法解释权的基本构造 |
第二节 欧盟数据权利适用的潜在问题 |
一、反自动化决策权的两难悖论 |
二、算法解释权的双重局限 |
第三节 “数据权利”模式的规制难题 |
一、规制有效性的存疑 |
二、规制适度化的难以实现 |
第五章 算法歧视“风险治理”模式证成与制度构建 |
第一节 “元规制”理论下的“风险治理”模式 |
一、“风险治理”模式的实践概况 |
二、“风险治理”模式所呈现的“元规制”路径 |
第二节 算法歧视“风险治理”模式的制度构建 |
一、“风险治理”模式中的规范制定 |
二、“风险治理”模式中的持续监督 |
第三节 “风险治理”模式的规制优势 |
一、良好的本土化适用基础 |
二、规制有效性与规制适度化的兼顾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6)社会性别视角下我国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社会性别视角与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女性主义理论之社会性别视角的考察与评析 |
一、社会性别之源——女性主义理论思想流派主要观点的考察与评析 |
二、女性主义理论之“社会性别”视角 |
第二节 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基本理论考察 |
一、离婚妇女生活状况恶化的社会问题 |
二、离婚夫妻财产权益衡平机制的基本制度构成 |
第三节 以社会性别视角审视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意义 |
一、以社会性别视角审视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积极意义 |
二、引入社会性别分析应注意的问题 |
第二章 夫妻主体地位与家庭分工的社会性别理论研究 |
第一节 社会性别理论之夫妻主体地位问题研究的考察与评析 |
一、西方社会从夫权统治地位走向夫妻平等地位的历史考察 |
二、社会性别理论对两性主体地位平等问题的研究 |
三、现行婚姻家庭制度中男女平等主体关系的立法 |
第二节 社会性别理论之夫妻家庭分工问题研究的考察与评析 |
一、社会性别理论对家庭分工模式的批判与平等路径的研究 |
二、现代婚姻家庭制度对家庭分工的立法 |
第三节 社会性别理论之夫妻平等原则问题研究的考察与评析 |
一、社会性别理论的性别平等观 |
二、从形式平等走向实质平等的男女平等原则 |
第三章 我国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规制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第一节 我国现代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立法演变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我国现代夫妻共同财产制类型立法演变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二、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立法变化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第二节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定规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我国婚后所得共同财产范围界定的基本规则 |
二、我国适用贡献规则界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论争 |
三、美国适用贡献规则界分财产范围的立法考察 |
四、社会性别视角下我国夫妻财产范围界分适用规则的立法建议 |
第三节 我国特殊财产界定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权属界定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二、夫妻一方继承、受赠财产权属界定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第四章 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第一节 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原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我国现行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原则之立法概述 |
二、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司法适用状况之实证调查 |
三、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原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第二节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女性主义学者坚持公平正义的家庭美德观 |
二、离婚夫妻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域外立法实践考察 |
三、以公平原则构建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体系的正当性 |
四、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考量因素 |
第三节 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考量因素——贡献 |
一、女性主义学者对劳动贡献平等原则的审视 |
二、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考量贡献因素的立法建议 |
第四节 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考量因素——需要 |
一、女性主义学者以满足能力需要实现性别平等的路径选择 |
二、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考量需要因素之立法建议 |
第五节 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适用与立法建议 |
一、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立法建议 |
二、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适用建议 |
第五章 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第一节 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我国现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相关规定 |
二、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司法适用现状之实证调查 |
三、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司法适用状况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四、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之立法完善建议 |
第二节 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一、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之立法发展考察 |
二、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司法适用状况实证调查 |
三、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司法适用状况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
四、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之立法完善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7)我国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女性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 |
2.1 平等权的概述 |
2.1.1 平等的涵义 |
2.1.2 平等权作为宪法的基本权利 |
2.2 平等就业权的界定 |
2.2.1 就业权是劳动权的子权利 |
2.2.2 平等就业权的涵义 |
2.3 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涵义 |
2.3.1 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具体含义 |
2.3.2 主张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意义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女性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困境 |
3.1 女性平等就业权侵权行为具体案例 |
3.1.1 曹菊“中国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 |
3.1.2 邓亚娟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
3.2 不平等现状及成因 |
3.2.1 在现实中的不平等现状 |
3.2.2 不平等现状的成因 |
3.3 立法现状及困境 |
3.3.1 立法现状 |
3.3.2 我国女性就业不平等的困境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代表性国家与地区对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
4.1 代表性国家与地区的相关立法 |
4.1.1 国际公约下对女性平等就业权的保障 |
4.1.2 美国对女性平等就业权的保障 |
4.1.3 日本对女性平等就业权的保障 |
4.1.4 香港地区对女性平等就业权的保障 |
4.2 代表性国家与地区对女性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的启示 |
4.2.1 对就业性别歧视判断标准的启示 |
4.2.2 对举证责任方面的启示 |
4.2.3 对救济途径的启示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女性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 |
5.1 立法的完善 |
5.1.1 专门法的制定 |
5.1.2 完善现有法律法规 |
5.2 司法救济的探索 |
5.2.1 法律责任的承担 |
5.2.2 举证责任的分配 |
5.2.3 司法救济渠道 |
5.3 明确政府的保障义务 |
5.3.1 成立专门的保障机构 |
5.3.2 完善相关配套的制度和政策 |
5.4 提升全民保护平等就业权的意识 |
5.4.1 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 |
5.4.2 加大国家对就业平等思想的宣传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住房承租权特别保护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之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目的与基本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重点与难点 |
六、本论文的创新点 |
第二章 住房承租权特别保护的制度基础 |
一、相关基础概念 |
二、对住房承租人特别保护的社会客观基础 |
(一)租购同权、发展租赁市场的国家政策目标需要对住房承租人予以特殊保护 |
1、租购同权的政策背景 |
2、租售并举与租购同权的政策目标 |
(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必须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权利保护 |
1、住房租赁和住房所有(自有)都是一种居住方式 |
2、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必须强化对住房承租权的特别保护 |
三、对住房租赁承租人特别保护的理论基础 |
(一)利益比较:承租人的利益更加值得法律倾斜保护 |
1、社会政策基础——住房承租人与出租人相比一般处于经济上弱势地位,其基本的生存利益更值得法律予以保护 |
2、伦理基础——对承租人生存权利的保护 |
(二)人权法基础——对住房承租人的住房权保障 |
(三)法理基础 |
1、基于占有权利的法益效力 |
2、财产所有权的社会化义务理论(私权社会责任理论) |
第三章 住房租赁法律关系中的特殊权利义务 |
一、住房承租人特殊权利义务产生的基础 |
(一)保障住房承租人利益的法价值目标 |
1、强化住房承租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倾斜,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2、稳定住房租赁关系和社会秩序 |
(二)保障住房承租人利益的主要制度理念 |
1、承租权物权化,保护实际居住人 |
2、承租合同长期化 |
3、租金标准稳定化 |
4、承租人权利业主化 |
5、权利表征显性化 |
二、国家运用公权力对住房租赁法律关系适当干预的正当性基础 |
(一)公私法的分类和社会法对社会弱者特别保护的正当性 |
(二)现代民法对合同自由的限制: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 |
(三)国家公权力对住房租赁法律关系适当干预的正当性 |
三、住房租赁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特殊内容 |
(一)基于住房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1、出租人的适住性默示担保义务:提供和维持适合于居住的住房的义务 |
2、住房出租人的修缮义务 |
3、承租人支付租金和附加费用的义务 |
4、承租人遵守业主公约的义务 |
5、承租人的租住安宁权 |
6、承租人住房租赁关系终了之返还住房义务 |
(二)基于国家对住房租赁市场的规制:保障承租人权利,平衡当事人利益…… |
1、建立住房租赁的最低适住性安全标准 |
2、建构住房租赁的租金调整制度 |
3、强化对住房租赁押金的规制 |
(三)对住房出租人权利行使的限制,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保护 |
1、住房租赁合同解除中对承租人的特殊保护 |
2、住房出租人的减损义务 |
3、出租人收回住房私力救济的限制 |
第四章 住房承租权的特别保护法律制度内容 |
一、住房承租权的物权化 |
(一)住房承租权的概念 |
(二)住房承租权的效力 |
(三)住房承租权的性质 |
(四)住房承租权物权化的演变与发展 |
(五)我国住房租赁立法的制度选择:住房承租权物权化 |
二、承租人的优先权(包括优先购买权和优先续租权) |
(一)住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
1、住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概念和特征 |
2、住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价值和正当性基础 |
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
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
5、优先购买权被侵害的权利救济 |
6、需要厘清的问题 |
(二)住房承租人优先续租权 |
三、住房抵押中承租权的特殊保护 |
(一)各国关于抵押权实现过程中保护承租权的法律制度 |
1、知情权规则——抵押权实现过程中的通知义务 |
2、缓期交付制度 |
3、抵押权人同意制度 |
(二)我国关于抵押权实现过程中与承租人保护的立法完善 |
1、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与协调 |
2、建构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对住房承租人特殊保护制度 |
四、住房买卖中承租权的特殊保护 |
(一)住房买卖交易中对承租人的保护:买卖不破租赁制度 |
1、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的含义 |
2、域外关于住房买卖不破租赁的立法例 |
3、住房买卖不破租规则的立法理由 |
4、买卖不破租赁的成立要件 |
5、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效果 |
6、适用买卖不破租规则的例外 |
(二)司法处置(强制拍卖)债务人住房对承租权的保护制度及对承租权干扰的排除 |
1、案外人以住房租赁合同对强制执行干扰的表现形式 |
2、完善保护承租权制度:住房承租人的执行标的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
3、完善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增强住房承租权的公示效力 |
4、加重承租权人举证义务,加大对虚假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惩罚力度 |
5、对司法机关委托拍卖公告记载的租赁负担与实际不一致的处理 |
五、强化对次承租人和同住人住房承租权的保护 |
(一)基于承租人的转租权(或部分转租权),完善次承租人利益保护制度…… |
1、关于住房转租和承租权转让 |
2、次承租人权利保护的立法理由 |
3、次承租人权利保障的范围 |
4、我国立法选择:强化对次承租人的权利保障 |
(二)完善同住人承租权(加入权)保护制度 |
1、各国立法比较 |
2、同住人承租权的性质 |
3、适用同住人承继承租权的条件 |
4、同住人承租权的效力 |
5、我国法律对同住人承租权制度的完善 |
第五章 现代居住模式下承租人的特别权利保护 |
一、现代居住模式的特点和住房承租人的特殊权利保护 |
(一)现代居住模式的特点 |
(二)现代居住模式下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特殊保护的理由 |
二、承租人取得权利的依据:业主权利的默示让与 |
三、现代居住模式下住房承租人的特别权利:准业主权 |
(一)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关系:公共部分使用权能默示性转移给承租人 |
1、居住物业区域公共资源和设施设备使用权 |
2、要求出租人协助进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权利 |
(二)住房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人的关系:接受物业服务权 |
(三)住房承租人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权 |
1、公共事务参与权 |
2、在业主大会上陈述意见权 |
3、知情权 |
(四)住房承租人与相邻人的关系:妨害行为制止权 |
四、建立住房租赁当事人失信制度,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意义 |
1.1.1 理论意义 |
1.1.2 实践意义 |
1.2 研究背景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4.1 语义分析的方法 |
1.4.2 历史研究的方法 |
1.4.3 比较研究的方法 |
1.5 创新点 |
1.6 研究不足 |
第2章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现象探析 |
2.1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缘起和发展历程 |
2.2 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概念界定 |
2.2.1 残疾含义 |
2.2.2 人权的含义 |
2.2.3 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内涵 |
2.3 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判断标准 |
2.3.1 残疾人的参与 |
2.3.2 残疾人的权利 |
2.3.3 残疾人的需要 |
2.3.4 监测评估方案 |
2.3.5 无间隔政策 |
2.4 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理论基础 |
2.4.1 利益集团博弈理论 |
2.4.2 社会学理论 |
2.4.3 发展伦理学 |
2.4.4 残疾人经济学 |
2.5 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核心价值 |
2.5.1 尊严 |
2.5.2 正义 |
2.6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取得的进展 |
2.6.1 人权文书较完善 |
2.6.2 监督机制较健全 |
2.6.3 执行程序较全面 |
2.6.4 伙伴关系正在结成 |
2.7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存在的缺陷 |
2.7.1 理念认识需深入 |
2.7.2 全系统行动计划缺失 |
2.7.3 具体效果难以衡量 |
2.7.4 高质量数据缺乏 |
2.7.5 监督机制功能重叠 |
2.8 结论 |
第3章 《残疾人权利公约》对残疾人权利主流化 |
3.1 《公约》的出台与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 |
3.1.1 秘书长 |
3.1.2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
3.1.3 社会发展委员会 |
3.1.4 人权委员会 |
3.2 《公约》内容对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 |
3.2.1 权利设定的全面性 |
3.2.2 义务承担的广泛性 |
3.2.3 机构对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依据 |
3.3 《公约》框架下的合作对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 |
3.3.1 互动对话 |
3.3.2 咨询和协助 |
3.4 落实《公约》以促进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建议 |
3.4.1 联合国机构更多地参与公约缔约国会议 |
3.4.2 加强《公约》机构间支助小组成员的合作 |
3.4.3 应以《公约》的角度促进《2030议程》 |
3.4.4 扩大联合国系统主流化检查的范围 |
3.4.5 精简报告机制 |
3.4.6 更新残疾用语 |
3.5 结论 |
第4章 人权理事会UPR对残疾人权利主流化 |
4.1 建立对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 |
4.1.1 防止权利边缘 |
4.1.2 提供交流平台 |
4.1.3 提供监督途径 |
4.2 审议依据对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 |
4.2.1 促使更多国家加入《公约》 |
4.2.2 促使国家制定或修改残疾人法律 |
4.2.3 监督政策落实 |
4.3 审议主体对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 |
4.3.1 对欧盟国家的监督 |
4.3.2 对日本的监督 |
4.4 审议内容对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 |
4.4.1 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保护的监督 |
4.4.2 对受教育权保护的监督 |
4.4.3 对无障碍环境权保护的监督 |
4.4.4 对工作权保护的监督 |
4.4.5 对社会保障权保护的监督 |
4.5 后续行动对残疾人权利的主流化 |
4.6 UPR促进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举措 |
4.6.1 重视国家报告磋商过程 |
4.6.2 补充UPR审议的专业性 |
4.6.3 完善人权理事会的建议权 |
4.6.4 提高互动对话的质量 |
4.6.5 保障非政府组织权益 |
4.6.6 制定监测评估体系 |
4.7 结论 |
第5章 人权高专办对残疾人权利主流化 |
5.1 职能定位对残疾人权利主流化 |
5.1.1 推动纳入普遍定期审议的主流 |
5.1.2 支持纳入特别程序的主流 |
5.1.3 纳入人权顾问工作的主流 |
5.1.4 融入和平特派团工作的主流 |
5.2 机构设置对残疾人权利主流化 |
5.2.1 司级部门的推动 |
5.2.2 区域办事处的促进 |
5.2.3 国家办事处的落实 |
5.2.4 国家机构股的帮助 |
5.2.5 快速反应股的支持 |
5.2.6 民间社会股的促进 |
5.3 研究内容对残疾人权利主流化 |
5.3.1 推动纳入国际规范框架的主流 |
5.3.2 专题研究落实《公约》 |
5.3.3 撰写书籍扩大宣传 |
5.4 合作范围对残疾人权利主流化 |
5.4.1 加强联合国机构间的合作 |
5.4.2 加强与国家的合作 |
5.4.3 重视与非政府组织合作 |
5.4.4 注重与企业合作 |
5.5 人权高专办促进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举措 |
5.5.1 解决法律障碍 |
5.5.2 出台共识文件 |
5.5.3 制定操作政策 |
5.5.4 扩大合作范围 |
5.5.5 纳入人道主流 |
5.5.6 统一实践决议 |
5.5.7 重点监督落实 |
5.5.8 增强协调能力 |
5.6 结论 |
第6章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对残疾人权利主流化 |
6.1 残疾人权利主流化载入《2030议程》的理论解读及联合国的努力 |
6.1.1 世界主义 |
6.1.2 全球治理 |
6.1.3 联合国的努力 |
6.2 《2030议程》确定的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目标 |
6.2.1 受教育权的主流化 |
6.2.2 就业权的主流化 |
6.2.3 无障碍环境权的主流化 |
6.3 落实《2030议程》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理念 |
6.3.1 以人为中心 |
6.3.2 包容性发展为着力点 |
6.3.3 以国际法为依据 |
6.3.4 以统筹兼顾为方式 |
6.3.5 以全球伙伴关系为支撑 |
6.4 落实《2030议程》促进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建议 |
6.4.1 亟需制定全系统战略行动计划 |
6.4.2 加强经济和社会事务部协调中心的功能 |
6.4.3 加强社会发展委员会的作用 |
6.4.4 专门机构开展2030行动框架 |
6.4.5 成立关注残疾人地位的机构 |
6.4.6 加强联合国秘书处新闻部对残疾人的宣传 |
6.4.7 收集精准高质量数据 |
6.4.8 健全审查和后续行动机制 |
6.5 结论 |
第7章 中国参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进程 |
7.1 中国参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战略定位 |
7.1.1 勇敢的领跑者 |
7.1.2 睿智的建设者 |
7.1.3 共赢的合作者 |
7.2 中国推动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取得的进展 |
7.2.1 全面履行国际条约义务 |
7.2.2 积极落实UPR的建议 |
7.2.3 积极落实《2030议程》 |
7.3 中国推动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潜在挑战 |
7.3.1 主流化的理念尚未深入 |
7.3.2 主流化的落实仍显乏力 |
7.4 中国促进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的优化路径 |
7.4.1 加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引作用 |
7.4.2 推动联合国残疾人机制的整合 |
7.4.3 推动残疾人权利纳入国际援助框架主流 |
7.4.4 研究区域组织加入《公约》的可行性 |
7.4.5 整合与联合国机构的合作 |
7.4.6 构建中国国家人权机构 |
7.4.7 完善法律制度 |
7.4.8 开展宣传活动消除意识障碍 |
7.5 结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四、拟采取的研究方法、研究方案 |
五、论文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社会性弱势群体概述 |
第一节 社会性弱势群体的界定 |
一、不同学科对弱势群体的界定 |
二、弱势群体界定遵循的原则 |
三、从犯罪学的角度界定弱势群体 |
四、社会性弱势群体的犯罪学界定 |
第二节 社会性弱势群体的状况 |
一、数量大,占的比例非常高 |
二、遭受各种歧视 |
三、一些制度与法律对社会性弱势群体的保护存在漏洞 |
四、社会性弱势群体权益受损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群体事件不断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现象考察 |
第一节 社会性弱势群体个性犯罪实证研究 |
一、农民工犯罪现象及特点 |
二、城市贫困群体犯罪现象及特点 |
三、农村贫困群体犯罪现象及特点 |
第二节 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的共性特征和规律 |
一、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人的共性特征和规律 |
二、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的行为特征 |
三、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目的和动机特征 |
四、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人以判重刑为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社会性弱势体犯罪原因剖析 |
第一节 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的个性原因 |
一、农民工犯罪原因 |
二、城市弱势群体犯罪原因 |
三、农村贫困群体犯罪原因 |
第二节 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的共性原因 |
一、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的宏观原因 |
二、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的微观原因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治理理念与治理政策 |
第一节 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治理理念 |
一、公平理念 |
二、“人本主义”的理念 |
三、禁止歧视,倾斜保护理念 |
四、权利保障理念 |
第二节 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现有的治理政策 |
一、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以“严打”为主导的治理政策 |
二、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严打政策的合理性 |
三、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严打政策的弊端 |
第三节 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治理政策的选择 |
一、社会支持政策的内涵 |
二、社会支持政策的功能 |
三、社会支持政策选择的必要性 |
四、社会支持政策为主、严打为辅的治理政策的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的治理模式及路径 |
第一节 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的治理模式 |
一、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现有的治理模式 |
二、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治理模式的选择 |
第二节 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的治理路径 |
一、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现有的治理路径 |
二、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治理路径的选择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四、就业歧视 人为造成人格不平等(论文参考文献)
- [1]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以就业中的前科歧视为切入点[D]. 王子健.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2]培智学校学生生存教育困境研究[D]. 常鑫.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21(09)
- [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贫困家庭妇女扶贫脱贫研究[D]. 曹楠楠. 吉林大学, 2020(03)
- [4]战后日本女子高等教育的变迁:性别平等的视角[D]. 杨阳.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7)
- [5]论算法歧视法律规制的进路选择 ——从实害救济到风险治理[D]. 胡城绵.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1)
- [6]社会性别视角下我国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研究[D]. 张鑫.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我国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研究[D]. 王淼鑫.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9(05)
- [8]住房承租权特别保护法律研究[D]. 张焱.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主流化研究[D]. 孟凡娟. 北京理工大学, 2018(07)
- [10]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治理研究[D]. 向鹏.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