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赠与合同撤销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张仕知[1](2021)在《人体器官捐献撤销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程毓琪[2](2021)在《附义务赠与合同研究 ——以单务性与有偿性的冲突及平衡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附义务赠与合同,也称附负担赠与合同,性质上属于特种赠与,区分于目的性赠与、附条件赠与等类似概念。负担的存在使得附义务赠与合同兼具赠与合同与双务有偿合同的特点,在整体上适用赠与合同规则,又表现出偏离于一般赠与的特性。在附义务赠与合同中,负担与赠与义务之间不具有对价关系或者说对待给付关系。双务合同的对价关系的内核是等价性,以当事人的主观意思为判断标准;在难以探知主观意思时,客观等价性可作为补充解释依据。牵连性是对价关系在法律效果上的表现。具有对价关系的两个主给付义务之间,在发生、履行以及消灭的整个过程中,都表现出相互依赖、相互牵连的特质。就附义务赠与合同而言,受赠人的负担与赠与人的主给付义务之间不具有对价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不具有等价性,在法律效果上表现为不具有牵连性。因负担与赠与义务之间不具有对价关系,通说认为附义务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无偿合同。这种观点以“对价关系”作为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共同的区分标准。不过,从结果来看,附义务赠与合同的特殊规则表现出有偿合同的特性:赠与人瑕疵责任的规定体现出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人的注意义务重于一般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在受赠人不履行负担时赠与人享有的法定撤销权,体现出负担与赠与义务在存续上具有一定程度的牵连性。承认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有偿性,并依照《民法典》第646条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可以解决附义务赠与合同在履行障碍、解除等问题上缺乏法律规定的局面,从而解决赠与人的违约责任、受赠人的法定解除权等问题。附义务赠与合同是单务、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区分是基于对价关系或对待给付关系,因而有明确的界限。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整体利益状况作出的分类。因利益概念的模糊性,有偿与无偿之间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因而为单务、有偿合同的存在留下了空间。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是应当认定为附义务赠与合同还是双务有偿合同,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甚巨。考虑到赠与合同规则对赠与人的倾斜保护,尤其是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在不能明确否认双方互负的义务之间具有等价性时,原则上应认定为双务有偿合同。
刘赫男[3](2020)在《私益救助型众筹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私益救助型众筹,是指公民个人因陷入困境而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发起求助,投资方(捐赠方)以资金形式施以善意的一种大众筹资活动。新生事物的蓬勃发展与成文法的天然滞后导致近年来私益救助型众筹活动中的机会主义行为频发。本文在梳理私益救助型众筹概念及发展现状(第一章)的基础上,分析了私益救助型众筹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第二章),并着重针对私益救助型众筹中存在的求助者信息不实问题、滥用众筹款项问题、剩余款项归属问题、民事欺诈救济困境等四大现实问题,分四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展开深入分析和论述,进而得出立法规制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必要,并对此类众筹的立法规制问题进行着重探讨,同时对具体制度设计提出可行性建议(第七章),以期促进私益救助型众筹之良性发展,填补社会保障体系和慈善事业之不足,并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贡献一份绵薄之力。本文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七章。第一章“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厘定与发展现状”。本章首先对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进行厘定,阐述了属于捐赠型众筹的私益救助型众筹之概念与特征,并详细梳理了私益救助型众筹与几种相近模式的异同;同时对私益救助型众筹在国内外的发展现状和国内相关立法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最后提出了私益救助型众筹目前存在的实践问题,这些问题成为第三、四、五、六章论述的基础。第二章“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法律关系”。本章首先论述了私益救助型众筹中发起人与求助者的法律关系、求助者与捐赠人的法律关系,以及求助者(发起人)、众筹平台与捐赠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本章分析了私益救助型众筹发起人的权利义务、求助者的权利义务、捐赠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众筹平台的权利义务。第三章“求助者信息公开与众筹平台审查”。本章首先梳理了求助者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即知情权理论和公序良俗理论;其次,对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冲突与平衡进行了充分论述,欲平衡这些冲突,就要加大众筹平台的审查力度;本章的最后,论述了众筹平台审查求助者信息的必要性及正当性,并对众筹平台对求助者信息的审查形式进行了探讨,通过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考量,得出了合理的审查形式是“形式审查与有限的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的结论。第四章“所筹款项合理使用与众筹平台监管”。本章首先论述了基于负外部性理论以及利益相关者理论,众筹平台对于所筹款项合理使用负有监管责任;其次,本章论述了众筹平台落实该监管责任的困境,即该监管责任既非法定义务,同时又因契约失灵导致监管责任落空;本章的最后,对众筹平台对所筹款项合理使用的监管方式进行了分析,并论述了监管方式的合理选择。第五章“剩余款项的合理归属与众筹平台监督”。本章首先论述了关于私益救助型众筹剩余款项的归属问题存在三种观点:一是归属于求助者,二是归属于捐赠人,三是剩余款项交由第三方管理。本章第二节主要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论述了私益救助型众筹剩余款项的合理归属问题,在综合考量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率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在私益救助型众筹的事由灭失时,将剩余款项返还给众筹平台作后续处理是一种妥当的制度安排。第六章“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民事欺诈”。本章首先阐述了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的构成,对此类欺诈行为的类型及其行为属性进行了论述;同时本章还论述了私益救助型众筹发生民事欺诈的诉讼类型: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均可作为捐赠人维权的诉讼类型,但由众筹平台代为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兼顾公平和效率。最后,笔者对在私益救助型众筹发生民事欺诈时众筹平台是否承担相应责任进行了探讨。第七章“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法律制度设计”。本章首先对私益救助型众筹立法中的利益衡量与立法规制模式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在上述理论和实践探讨基础上,笔者提出了私益救助型众筹立法规制的核心制度设计思路,包括四个主要方面:一是事前防范——众筹平台信息审查等制度设计,二是事中控制——众筹款项平台监管制度设计,三是事后监督——剩余款项合理使用制度设计;四是救济机制——平台责任与诉讼相关制度设计。
徐越[4](2020)在《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性质分析及法律适用》文中研究表明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会对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探望等事项在离婚协议中做出约定,而房屋作为共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多数离婚协议中都会涉及到,夫妻双方常常基于对子女未来生活的考虑,将他们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笔者通过对司法案例的统计分析发现,离婚协议赠与子女财产的纠纷多数是离婚后,作为赠与人的父母一方反悔,导致诉讼纠纷的发生。因为该类赠与纠纷涉及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规范,在没有明确法律指引的情况下,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必然产生争议。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在最大程度的平衡双方利益的前提下,作出符合内心同时又迎合大众最朴实价值判断的判决,但由于现实中具体案情复杂多样,因而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本文拟从我国法院的司法判例出发,对该类案件进行分析、归纳和总结,重点从离婚协议赠与条款的定性及法律适用两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提出该类赠与约定应当属于赠与合同,同时还具有身份上的属性,在理论上应当优先适用我国婚姻法,在其没有具体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通过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和第九条之规定的分析,笔者发现婚姻法的适用无法妥善处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现实问题,适用现行合同法同样会出现裁判结果不公允的现象。因此,笔者在论证赠与条款性质、探讨法律适用的基础上,对现行法律的完善进行立法思考,以期找到一条合适的解决路径。除了结语外,本文的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介绍学术理论界在离婚协议赠与子女财产条款之性质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各种观点以及近年来人民法院在该类赠与纠纷中,对于赠与条款子女财产性质的不同认定以及裁判情况,针对各种不同甚至大相径庭的裁判结果,分析总结司法实务中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问题及困惑,为下文探讨如何恰当而准确地定性奠定基础。第二部分:分析论证该类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法律属性,以赠与条款本身的财产属性和离婚协议背景下的身份属性为视角,阐明赠与条款之性质,明确其既是赠与合同、同时具有身份特征的属性。第三部分:对赠与子女财产条款能否适用婚姻法和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详细的分析、研究和论证,指出离婚协议赠与子女财产条款适用合同法的现实必要性以及适用现行合同法需要克服的问题。第四部分:对该类案件纠纷的处理提供大胆地构想,对合同法中任意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提出具体的有针对性的立法完善建议,从根本上解决离婚协议赠与子女财产在法律适用方面艰难选择的问题,为将来相关法律的修改工作提供参考。
刘曦[5](2020)在《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为我国赠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赠与人的反悔权。纵观各国关于赠与合同的立法模式,并非都规定了任意撤销权制度,那么任意撤销权制度之由来及正当性为何?任意撤销权使赠与人在合同中占据主动地位,其适用条件有何限制?《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并规定了三种不适用任意撤销权的赠与合同类型。需要结合实践中出现的纠纷争议解读法条规定,明确任意撤销权的适用。既然是法定权利,任意撤销权之行使是否无所限制?对于受赠人因赠与允诺所受之信赖利益损失,赠与人是否需要赔偿?这些问题法律并未规定,需进一步明确。本文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研究现状出发,分三个部分对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阐述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理论基础。首先是赠与合同的特征,赠与合同最重要之性质为无偿性,判断无偿性应基于当事人之主观意思,而非无偿的客观事实。其次,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当前各国赠与合同的立法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为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诺成+要式合同”的立法模式;一为以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及大陆地区为代表的“不要式诺成合同+任意撤销权”的立法模式。最后,我国规定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之正当性就在于我国赠与合同为不要式诺成合同,且因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故以任意撤销权来缓和赠与合同的效力,平衡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第二部分探讨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适用条件。首先是积极适用条件,包括存在已经成立的赠与合同和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其中的重点在于确定是否存在赠与合同以及任意撤销权设置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行使的原因。其次是消极适用条件即任意撤销权未被排除,指非属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其中,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应为不特定多数人之利益考量。公益的范围可参考《慈善法》第3条之规定,只有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公益赠与才不可任意撤销。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应着眼于关注赠与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依社会伦理观念和公序良俗具体分析。最后,除此法律规定的三类赠与合同之外,还存在任意撤销权是否被排除有疑问的情形,对于附义务之赠与,无论受赠人是否履行所附义务,赠与人在给付前都享有任意撤销权。任意撤销权为专属于赠与人的权利,不可为继承人所继承,亦不可通过事先约定排除。第三部分研究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应属于广义撤销权,非撤回权或解除权。赠与人向受赠人作出撤销赠与之意思表示即可。对于一般的不动产赠与中,赠与人已经将不动产交付给受赠人居住使用多年,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依诚实信用原则及禁止权利滥用和权利失效制度,应否定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可使赠与合同自始无效,不发生违约责任。依一般理性人从日常生活经验判断,赠与人的意思表示与行为使受赠人确信赠与人将不会撤销赠与合同的,若赠与人明知或应知受赠人已经为合同的履行做了准备,仍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当认为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可归责性,赠与人应当类推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对因违反诚信义务造成的受赠人的合理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
王文静[6](2020)在《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探析》文中指出离婚协议中男女双方约定将特定财产“赠与”子女的情形在实践中非常普遍,而对于该条款的性质问题,理论和司法实践一直存在广泛的争议,这也导致“赠与”义务人能否撤销该“赠与”条款以及子女是否享有履行请求权等一系列问题在法律适用上处于极为混乱的局面。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各种复杂的情感、伦理以及经济动因综合作用的结果,离婚协议中,财产更是被视为一个整体,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作为离婚协议整体的一部分,其与离婚协议中的其他条款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复杂多样的牵连关系,该牵连关系即是男女双方达成“赠与”子女财产的原因,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不仅仅是对子女的抚养或情感上的照顾、补偿,其事实上也是男女双方利益平衡的结果。男女双方对于该条款的达成均具有自己的利益,也可能因该条款而负担义务,其难谓有代理子女为意思表示的主观意图,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事实上是男女双方在各自利益考量的基础上达成的给付子女特定利益的约定。但是,这种约定中是否含有“使子女取得债权”的意思表示,往往并不明确,需斟酌合同的目的等情况予以确定。基于“赠与”义务人与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其对子女取得财产具有自己的利益,男女双方在达成“赠与”子女财产约定的过程中,并非意图使子女处于一方受领辅助人的地位,男女双方当事人达成约定的目的仅在于使子女取得特定利益,基于此,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应认定为使子女取得债权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而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情形,是双方在达成不予分割该财产的一致的意思表示之上,相互向对方做出给付子女财产份额的约定,事实上存在两个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实践中,“赠与”义务人达成赠与子女财产条款也可能具有向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的目的,而在“赠与”的财产明显高于子女抚养费的情况下,应认定“赠与”义务人做出“赠与”子女财产的约定,不仅仅是向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基于离婚协议条款间的牵连性,其做出该约定往往也有男女双方自己的利益考量,这就使得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事实上具有混合协议的性质,其属于包含的结合,即男女双方当事人在各自利益考量的基础上达成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包含有关对子女抚养义务的履行的约定。该条款虽具有混合协议的性质,但是从男女双方的目的出发,此种情形下,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主要性质仍然属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作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与其赖以产生的基本行为,即原因行为,相对独立、不可混同。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原因关系即存在于其与其他条款的牵连关系之中,该原因关系抽象出来,具体可能表现为男女一方出于促使对方当事人尽快离婚而向对方所做的单方允诺,也可能是基于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与其他财产处理约定之间的牵连关系而构成的双务合同等等。该原因关系可以有偿,可以无偿,不限于“补偿”关系,原因关系的具体内容须依据个案判断。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作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其对价关系为父母子女之间的赠与合同,该赠与合同也因约定人与第三人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约定人基于身份关系,对由谁最终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具有自己的利益,男女双方达成的为子女利益合同仅意图使子女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基于此,应认定对价关系中的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不得行使,此是对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效果意思的当然解释。而在受约人行使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的情形,或债权人对该对价关系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此时不能限制受约人的法定撤销权,也不能限制债权人对该对价关系的撤销权,但应认定在此种情况下离婚协议的男女双方达成的“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客观情形发生了变化,继续维持该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将显失公平,应认定有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余地,约定人得主张解除该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由离婚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对该特定财产的处理重新协商,以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在子女做出接受利益的意思表示之前,依据合同目的或男女双方事后的意思,考虑到父母对子女的无偿给付的特征,不应限制当事人的撤销权,且该撤销权应由男女双方共同行使。而在子女做出接受意思表示之后,基于对价关系为赠与合同原因,当事人合意撤销对子女的赠与,从而撤销或变更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不须考虑第三人的期待利益的保护的问题。即该条款生效后,男女双方得合意撤销该条款。子女因离婚协议中父母“赠与”其财产的意思表示而直接取得履行请求权,该权利虽为债权请求权,但在子女已经占有财产的情况下,应认定子女的权利具有物权期待权的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而在子女与债务人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基于身份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对亲情伦理关系的维护,应认定子女的债权请求权得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就子女的履行请求权能否排除外部金钱债权人的强制执行的问题,应全面考虑离婚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外部债权人债权的情形、诉争财产的占有使用状态、外部债权人债权取得的时间以及离婚财产处理条款间的牵连关系等综合判断是否有排除金钱债权人的强制执行的可能。男女双方于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的行为损害外部债权人的在先债权,外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出于维护离婚协议的整体性,撤销权的法效果应采相对无效说,允许子女或受约人向外部债权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以保留其取得的财产。
吴昱瑶[7](2020)在《夫妻间赠与的撤销权适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夫妻婚姻关系已经逐渐呈现新的特点。一方面,“少子化”发展,离婚率攀升的社会背景使得夫妻关系的紧密程度削弱。另一方面,夫妻财产(包括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的总量上升,夫妻财产的结构多元化,使得夫妻之间对于财产管理有了更多的选择性。因此,越来越多的夫妻在婚前或婚内选择订立相应的财产协议调整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尤其是房屋的产权归属。而当婚姻关系破裂时,围绕之前签订的财产协议,或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往往存在一方主张要求撤销赠与的情况。尤其是我国的《婚姻法》中第19条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的第6条,为解决相关夫妻间的房产纠纷提供了不同的解决路径,导致对于“夫妻间的财产契约什么情况下属于赠与、对于夫妻间的赠与的撤销权应该如何适用”等问题,无论在学界,还是实务界中一直争议不断。本文主要将通过三个部分来完成对夫妻间赠与的撤销权适用问题的探究。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夫妻财产制约定与赠与合同的区分与识别。首先,比较了夫妻财产制约定与赠与合同,通过比较区分确定什么情况属于夫妻间赠与,因为这是适用撤销权的前提。接着,基于两者之间的区别,确定识别的方法。最后,对识别的方法进行总结。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关于夫妻间赠与的任意撤销权的适用问题。首先,概述了夫妻间赠与的特点,并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了各国对于夫妻间赠与的规定。然后,分析了我国对于夫妻间赠与的撤销权应如何适用。接着,基于夫妻间赠与的特点,结合实务案例对于几种典型的应限制任意撤销权适用的情况进行了论述。第三部分主要分析关于夫妻间赠与的法定撤销权的适用问题。阐述了为了赠与人的利益保护,基于夫妻间赠与的身份关系特点,结合实务案例来说明夫妻间法定撤销权的法定情形应如何认定和适用。本文希望可以通过探究夫妻间赠与的撤销权适用问题,通过理论与实务案例的结合和分析,从而为实务中大量的夫妻间赠与纠纷提供较为稳定统一的裁判解决思路,促进司法裁判的统一。
杨康[8](2020)在《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房产”条款》文中指出离婚配偶约定将共同所有或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子女的约款在离婚协议中殊为普遍,其条款构造的特殊性源自夫妻与亲子三方家庭成员间的两组法律关系,关乎婚姻关系解除后离婚配偶间利益的平衡、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履行与离婚协议中子女的法律地位认定等问题。该约款是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交叉法律问题的集中体现,需综合协调地运用家事法与财产法的原则与规则以解决实践中该类条款的性质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本文正文分四个部分围绕该类条款之定性与法律适用展开研究。第一章“司法实践中的离婚协议‘赠与子女房产条款’”,首先选取围绕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房产条款”能否依据合同法规则予以任意撤销为主要争议的若干司法判例,选取同类案件中若干有代表性的法院判决书,分析展示地方各级法院对“赠与子女财产条款”在定性与法律适用层面的主要分歧,在此基础上着重分析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对案件判决所作的“典型说理”,并重点分析“典型说理”中认定该类条款具有不可撤销之效力的“离婚协议整体性”的内涵及本质,指出离婚协议“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系家事领域财产纠纷这一大类问题中的又一典型问题。第二章“离婚协议‘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的法律适用原理”,承接章一的案例介绍与问题引申,着重介绍本文研究议题的问题背景与理论背景,将研究对象置于司法实践中家事领域财产纠纷之规则适用的总的问题框架下后,从实践与理论层次分别分析家事财产纠纷在规则适用上可能出现的困境及其成因,探讨出家事财产纠纷法律适用的基本路径及具体到离婚协议“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的法律适用原则,为下文针对研究议题展开的具体分析奠定基础。第三章“离婚协议‘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的法律适用困境”,就司法实践与理论讨论中两大主流定性观点附随行为与赠与合同各自之解释模式及其不足展开分析,并重点分析赠与合同解释模式中的目的赠与、附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及附条件赠与等不同模式,最终综合得出离婚协议“赠与子女房产条款”最佳解释模式的判断标准,即需在充分实现法律适用“有所遵循”的基础上更好地兼及家事法基本原则的要求。第四章“离婚协议‘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的法律适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在以上三章论证的基础上,结合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基本理论与民法典最新草案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完善,论证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模式中的赋权型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在解释离婚协议“赠与子女房产条款”上的理论与实践优势,分析该种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模式构造下亲子之间利益平衡的达成、赠与离婚配偶共同所有或个人所有房产时具体的规则适用及两种情形下当事人在合同中的身份识别与可能存在的其他法律适用问题,尝试在最新民法典框架下为司法实践中该类条款的定性与具体的适用问题给出相应的具有参考意义的建议。
尹志强,马俊骥[9](2020)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忘恩负义”之构成——《民法典(草案)》第663条第1款第1项的规范分析》文中提出《民法典(草案)》第663条第1款第1项属于受赠人"忘恩负义"的情形之一,该项规定源于《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第1项且未作实质改变。对于何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理论界有不同观点,司法实践中亦存在模糊性。对此,应当综合考量相关因素进行合理解释。构成"严重侵害",受赠人主观上应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但无需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侵权行为亦可构成"严重侵害",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评价是否达到"严重"的程度。另外,"严重侵害"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的方式,特定情形下第三人的侵害行为亦可引发赠与人撤销权的行使,侵害的客体不仅包括人身权益还包括财产权益,且侵害的对象不限于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与赠与人具有密切感情关系之人亦应包括在内。
张林玉[10](2019)在《论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的效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期,依据中商情报网的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各地区婚姻登记机构共办理了1063.1万对结婚登记,这个数据与上年度相比下降7.0%。2018年在第一个季度内全国办理结婚登记的人数有301.7万对,同比减少5.7%。由以上数据不难看出近年来我国结婚人数减少,但是近年来的离婚人数却不断增加。2017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437.4万对,比上一年增长5.2%。其中,选择通过协议方式和平离婚的有370.4万对,夫妻双方最终对簿公堂经法院的判决或调解而离婚的有66.9万对。离婚率为3.2‰,较上一年增涨0.2个千分点。由以上数据可知选择协议离婚的人数大概是选择诉讼离婚人数的5.5倍。大多数处于离婚阶段的夫妻往往不够理性,为了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双方经常把夫妻共有或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双方所生的子女。然而,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以后,经常会出现夫妻中的一方以所赠房产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为由要求行使撤销权。在是否准予撤销的问题上,理论界中的学者们往往有不同理解,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论,但多数法院的判决倾向于不准予撤销,其逻辑推理和判决依据多认为该特殊时期的赠与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因涉及到了身份关系还具有道德属性,所以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件对离婚协议中父母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的效力进行探究,以期望对此类案件的解决有些许益处。本篇论文总共分为五个部分,约有3.3万字。第一部分,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归纳论文的争议焦点并提出问题。第二部分,针对该特殊时期的房产赠与行为是否可以撤销,首先笔者试图从理论上分析我国学者们的不同法律观点及大家观点各不相同的原因。另外,笔者将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典型的案例,探讨法院实际审判中的裁判规则与大致思路。结合以上内容综合评析后笔者将对自己的观点进行阐述。第三部分,通过对以上内容的剖析,就离婚协议中父母赠与子女房产条款是否可以撤销进行具体的分析。笔者首先重新审视了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的性质,明确离婚协议中父母赠与子女房产条款兼具身份属性、财产属性与道德属性的特点,与一般的赠与合同并不相同。通过分析这一赠与的法律性质得出该房产赠与条款应当适用的法律。通过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分析该房产赠与条款原则上不可撤销的原因以及可以撤销的特殊情形。第四部分,对离婚协议中父母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的规制与完善提出建议,例如公布指导性案例、建立赠与公证制度,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宣传与普法教育。进一步论证这一特殊赠与的任意撤销行为应当受法律规制,并就坚持的原则和采取的完善措施提出建议,希望为法院审判相关案件提供有力的帮助。第五部分,作为本篇论文的结尾部分,笔者将对论文开篇所提到的司法实践中的案例进行总结性分析,对法院判决的合理性进行剖析。通过对这一案例的分析,再次明确本篇论文中笔者的观点与依据。
二、赠与合同撤销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赠与合同撤销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2)附义务赠与合同研究 ——以单务性与有偿性的冲突及平衡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 |
三、研究方法 |
(一)法律解释学方法 |
(二)实证分析法 |
(三)比较法方法 |
第一章 附义务赠与合同概述 |
一、附义务赠与合同的界定 |
二、附义务赠与合同的界限 |
(一)与附条件赠与的区别 |
(二)与目的性赠与的区别 |
三、负担在附义务赠与合同中的定位 |
第二章 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单务性 |
一、负担与赠与义务不具有对价关系 |
(一)对价原则之中的“对价” |
(二)双务合同之“对待给付” |
二、单务性对负担的限制 |
(一)赠与义务与负担的价值 |
(二)赠与义务与负担的履行顺序 |
第三章 有偿性对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影响 |
一、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区分 |
(一)以“对价关系”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
(二)对价关系说的评析 |
二、附义务赠与合同履行障碍的救济措施 |
(一)赠与义务履行障碍的救济措施 |
(二)负担履行障碍的救济措施 |
三、附义务赠与合同的解消 |
(一)赠与人的撤销权 |
(二)受赠人的解除权 |
第四章 附义务赠与合同中有偿性与单务性的平衡 |
一、从附义务赠与合同到双务有偿合同 |
(一)无偿性不是赠与合同的本质特征 |
(二)附义务赠与以不具有对价关系为界限 |
二、对价关系的司法认定 |
(一)给付义务的内容 |
(二)给付义务的效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3)私益救助型众筹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厘定与发展现状 |
第一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厘定 |
一、众筹兴起与众筹分类 |
(一)众筹兴起 |
(二)众筹分类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与特征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的特征 |
三、私益救助型众筹与几种相近模式的界分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与互联网慈善募捐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与公益众筹 |
(三)私益救助型众筹与个人网络公益(慈善)募捐 |
(四)私益救助型众筹与网络互助 |
(五)私益救助型众筹与私益募捐 |
第二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发展现状 |
一、域外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发展现状 |
二、中国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实践现状 |
(一)中国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实践价值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发展规模与平台现状 |
三、中国私益救助型众筹的立法现状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合法性 |
(二)法律法规与行业自律 |
四、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实践问题 |
(一)求助者信息不实问题 |
(二)滥用众筹款项问题 |
(三)剩余款项归属问题 |
(四)民事欺诈救济困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
一、发起人与求助者的法律关系 |
(一)代理关系的成立 |
(二)无因管理的排除 |
二、求助者与捐赠人的法律关系 |
(一)附义务赠与说 |
(二)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 |
(三)附目的赠与说 |
(四)观点评述 |
三、求助者(发起人)、众筹平台与捐赠人的法律关系 |
(一)利他合同说 |
(二)居间关系说 |
(三)信托关系说 |
(四)观点评述 |
第二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各主体的权利义务 |
一、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发起人的权利 |
(二)发起人的义务 |
二、求助者的权利与义务 |
(一)求助者的权利 |
(二)求助者的义务 |
三、众筹平台的权利与义务 |
(一)众筹平台的权利 |
(二)众筹平台的义务 |
四、捐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捐赠人的权利 |
(二)捐赠人的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求助者信息公开与众筹平台审查 |
第一节 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 |
一、求助者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 |
(一)知情权理论 |
(二)公序良俗理论 |
二、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之边界 |
(一)求助者信息公开面临风险 |
(二)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之冲突 |
(三)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之利益衡平 |
第二节 众筹平台审查责任与审查形式 |
一、众筹平台审查求助者信息的必要性及正当性 |
(一)捐赠人的有限理性 |
(二)社交审核的局限 |
(三)众筹平台的声誉资本 |
(四)中立的第三方是信任的基石 |
二、众筹平台的审查形式 |
(一)众筹平台审查形式选择 |
(二)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辨析 |
(三)合理的审查形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所筹款项合理使用与众筹平台监管 |
第一节 众筹平台对所筹款项合理使用的监管责任 |
一、负外部性理论与众筹平台监管责任 |
(一)外部性理论及其法学阐释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外部性 |
(三)众筹平台的负外部性及其监管责任 |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众筹平台监管责任 |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平台的盈利模式 |
(三)私益救助型众筹平台之监管责任 |
第二节 众筹平台落实监管责任之困境 |
一、众筹平台监管责任并非法定义务 |
(一)直接适用的排除 |
(二)类推适用的问题 |
二、众筹平台监管责任之约定义务落空 |
第三节 所筹款项合理使用的众筹平台监管方式 |
一、众筹平台监管方式辨析 |
(一)一次性提现模式 |
(二)分期提现模式 |
(三)款项打给相关机构对公账户模式 |
二、众筹平台监管方式的合理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剩余款项的合理归属与众筹平台监督 |
第一节 关于剩余款项归属的观点交锋 |
一、剩余款项产生的原因 |
二、剩余款项归属观点交锋 |
(一)观点一:剩余款项归属求助者 |
(二)观点二:剩余款项返还捐赠人 |
(三)观点三:剩余款项交由第三方管理 |
第二节 剩余款项合理归属的利益衡量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剩余款项归属问题的特异性 |
(一)不同于一般赠与合同的财产归属 |
(二)不同于慈善捐赠的剩余款项归属 |
(三)不同于私益募捐的剩余款项归属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剩余款项归属的价值判断 |
(一)三种观点的比较分析 |
(二)剩余款项返还及合理使用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民事欺诈 |
第一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的构成 |
一、实践中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欺诈类型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 |
(二)侵权的欺诈与违约的欺诈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欺诈行为的定性 |
(一)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分 |
(二)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 |
第二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之诉讼类型 |
一、多人诉讼类型的选择适用 |
(一)共同诉讼 |
(二)代表人诉讼 |
(三)公益诉讼 |
二、众筹平台代为起诉的合理性及正当性 |
(一)众筹平台代为起诉的合理性辨析 |
(二)众筹平台代为起诉的正当性辨析 |
第三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的平台责任 |
一、避风港原则与互联网平台责任 |
(一)避风港原则的产生与适用 |
(二)避风港原则的滥用与泛化 |
(三)互联网平台责任认定困难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的平台责任 |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与其相应义务责任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平台责任辨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法律制度设计 |
第一节 立法利益衡量与立法规制模式 |
一、立法利益衡量 |
(一)利益冲突与立法规制 |
(二)立法中利益衡量的过程 |
二、立法规制模式 |
(一)网络新业态立法规制模式 |
(二)中国特色立法规制模式 |
第二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立法的核心制度设计 |
一、事前防范——众筹平台信息审查等制度设计 |
(一)事前防范之利益整合 |
(二)事前防范之核心制度 |
二、事中控制——众筹款项平台监管制度设计 |
(一)事中控制之利益整合 |
(二)事中控制之核心制度 |
三、事后监督——剩余款项合理使用制度设计 |
(一)事后监督之利益整合 |
(二)事后监督之核心制度 |
四、救济机制——平台责任与诉讼相关制度设计 |
(一)救济机制之利益整合 |
(二)救济机制之核心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性质分析及法律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离婚协议赠与子女财产的学界理论及司法实务观点 |
一、赠与条款性质的学术分歧 |
(一) 赠与合同说 |
1、一般的赠与合同说 |
2、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说 |
3、类比公证的赠与说 |
4、目的赠与说 |
(二) 附随身份的法律行为说 |
(三) 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说 |
(四) 离婚财产清算协议说 |
二、实务界对离婚协议赠与子女财产的定性及法律适用分歧 |
(一) 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性质认定各异 |
1、认定赠与条款系合同 |
2、认定赠与条款系附随身份的法律行为 |
(二) 婚姻法对赠与人的正当利益保护欠缺 |
第二章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性质分析 |
一、赠与条款是赠与合同 |
二、赠与条款兼有身份属性 |
三、属于目的赠与 |
第三章 离婚协议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法律适用 |
一、能否适用《婚姻法》 |
二、能否适用《合同法》 |
(一) 不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
(二) 能否适用合同法对任意撤销权之规定 |
1、任意撤销权的法理基础 |
2、不能适用任意撤销权 |
第四章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的立法思考与完善 |
一、明确身份关系协议中财产内容适用合同法 |
二、对“道德义务”的内涵和外延作出界定 |
三、《合同法》任意撤销权的限制性规定之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赠与合同的特殊性及相应规范模式 |
一、赠与的特征 |
二、比较法上赠与合同的规范模式 |
三、我国赠与合同的规范模式解读 |
第二节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正当性 |
一、从赠与的诺成性看任意撤销权的正当性 |
二、从赠与的不要式性看任意撤销权的正当性 |
三、从赠与的无偿性看任意撤销权的正当性 |
第二章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适用条件 |
第一节 任意撤销权的积极适用条件 |
一、存在已经成立的赠与合同 |
二、赠与财产之权利尚未转移 |
第二节 任意撤销权的消极适用条件 |
一、经过公证的赠与排除任意撤销权 |
二、公益性质的赠与排除任意撤销权 |
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排除任意撤销权 |
四、任意撤销权是否被排除之疑问情形 |
第三章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 |
第一节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
第二节 不动产赠与已交付情形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时间限制 |
第三节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
一、赠与合同视为自始无效 |
二、受赠人的信赖利益保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 |
六、论文的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司法困境 |
第一节 离婚协议当事人的撤销权争议 |
第二节 子女的权利争议 |
第三节 外部债权人的权利争议 |
第二章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定性 |
第一节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性质分歧 |
一、赠与合同说 |
二、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的合同说 |
三、离婚财产清算协议说 |
第二节 对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现有观点的评析 |
一、对赠与合同说的评析 |
二、对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的合同说的评析 |
三、对离婚财产清算协议说的评析 |
第三节 定性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可行性分析 |
一、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为三方结构 |
二、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
三、以子女取得债权为标的 |
四、符合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
五、离婚协议中为子女利益合同的特殊性 |
第三章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法律适用 |
第一节 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与《合同法》的适用关系 |
第二节 排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9 条的适用 |
第三节 我国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现状 |
第四章 司法困境的解决 |
第一节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撤销 |
一、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
二、撤销权的行使时点 |
第二节 子女的权利 |
一、子女权利的取得 |
二、子女的履行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
三、子女的履行请求权与外部债权人的强制执行请求权 |
第三节 外部债权人的撤销权 |
一、男女双方的共同债权人撤销权 |
二、约定人的债权人撤销权 |
三、受约人的债权人撤销权 |
四、撤销权的法效果应采物权的相对无效说 |
第四节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夫妻间赠与的撤销权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提出 |
二、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内容 |
五、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夫妻财产制约定与赠与合同的区分与识别 |
第一节 夫妻财产制约定与赠与合同的特征 |
一、客体与标的 |
二、内容 |
三、生效要件 |
第二节 夫妻财产制约定和赠与合同的识别方法 |
一、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
二、语句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夫妻间赠与任意撤销权的适用限制 |
第一节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 |
一、离婚协议的性质 |
二、任意撤销权的排除 |
第二节 道德义务性质的夫妻间赠与 |
一、基于家庭任务的分配或补偿 |
二、基于违反忠实义务的补偿 |
第三节 协议放弃任意撤销权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夫妻间赠与法定撤销权的适用保护 |
第一节 受赠人不履行抚养义务 |
第二节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
一、家庭暴力的侵害 |
二、违反忠实义务的侵害 |
第三节 小结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房产”条款(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司法实践中的离婚协议“赠与子女房产条款” |
一、地方法院对“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的定性与法律适用 |
(一)“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的法律性质认定 |
(二)“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的法律规则适用 |
二、最高法典型案例的“典型说理” |
(一)离婚协议之“整体性” |
(二)家事纠纷之“合理性”与“非合理性” |
(三)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房产条款”:家事领域财产纠纷问题 |
第二章 离婚协议“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的法律适用原理 |
一、家事领域财产纠纷的法律适用实践 |
(一)家事领域财产纠纷的基本分类 |
(二)司法实践中的其他典型家事领域财产纠纷 |
二、家事领域财产纠纷法律适用的基本路径 |
(一)家事法与财产法规则的龃龉 |
(二)家事法的优先适用 |
小结:离婚协议“赠与子女房产条款”法律适用的原则 |
第三章 离婚协议“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的法律适用困境 |
一、附随行为的解释模式及其缺陷 |
二、赠与合同的解释模式及其不足 |
(一)解释为目的赠与的不足 |
(二)解释为附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的不足 |
(三)解释为附条件赠与的不足 |
小结:离婚协议“赠与子女房产条款”最佳解释模式的判断标准 |
第四章 离婚协议“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的法律适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
一、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适用优势与分类选择 |
(一)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合同结构更契合 |
(二)“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的规则适用:赋权型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
二、赋权型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规则下的子女权利本位 |
(一)子女利益的保障:受限制的撤回权与拒绝权 |
(二)父母利益的平衡:离婚当事人的撤销权 |
三、离婚协议“赠与子女房产条款”适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规则的解构分析 |
(一)赠与离婚配偶赠共有房产 |
(二)赠与离婚配偶个人所有房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9)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忘恩负义”之构成——《民法典(草案)》第663条第1款第1项的规范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解释的基本考量因素 |
(一)规范意旨 |
(二)赠与的撤销与合同严守 |
(三)赠与人与受赠人利益的平衡 |
(四)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 |
二、“草案”第663条第1款第1项的解释 |
(一)“故意”与“过失”——主观要件之分析 |
(二)“犯罪”与“侵权”——侵害“严重”之判断 |
(三)“客体”与“对象”——侵害行为之界定 |
三、结 论 |
(10)论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的效力(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案例引入及提出问题 |
(一)案情介绍 |
(二)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
(三)归纳争议焦点及提出问题 |
二、离婚协议中父母赠与子女房产条款可否撤销的争论 |
(一)学界的不同观点 |
(二)司法实务中法院的不同裁判思路 |
(三)笔者的观点及分析 |
三、离婚协议中父母赠与子女房产条款是否可以撤销的分析 |
(一)明确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的法律性质 |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与《合同法》的冲突与适用 |
(三)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不可撤销的原因 |
(四)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特殊情况下可以撤销 |
四、对离婚协议中父母赠与子女房产的完善建议 |
(一)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与保护子女利益原则并行 |
(二)完善相关法律,增加准予撤销的特殊情形 |
(三)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公布指导性案例 |
(四)增设“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公证制度” |
五、论文开篇案例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赠与合同撤销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人体器官捐献撤销权法律问题研究[D]. 张仕知. 辽宁大学, 2021
- [2]附义务赠与合同研究 ——以单务性与有偿性的冲突及平衡为视角[D]. 程毓琪.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
- [3]私益救助型众筹法律问题研究[D]. 刘赫男. 吉林大学, 2020(03)
- [4]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性质分析及法律适用[D]. 徐越. 山东大学, 2020(02)
- [5]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研究[D]. 刘曦.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探析[D]. 王文静.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夫妻间赠与的撤销权适用研究[D]. 吴昱瑶.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房产”条款[D]. 杨康. 中国政法大学, 2020(10)
- [9]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忘恩负义”之构成——《民法典(草案)》第663条第1款第1项的规范分析[J]. 尹志强,马俊骥. 广东社会科学, 2020(02)
- [10]论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的效力[D]. 张林玉.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