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国公司与主权国家(论文文献综述)
黄河,周骁[1](2022)在《超越主权:跨国公司对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影响与重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今世界正处于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深刻变革的进程之中。跨国公司作为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行为主体,对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变革与重塑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以高科技、互联网等产业为代表的非传统型跨国公司的影响力和冲击力更是不可小觑,具体表现为:非传统型跨国公司掌控的社交网络工具成为凌驾传统政党的政治运作平台,试图超越传统生产力以谋求全球化技术统治;大数据集权成为重构国家与市场的第三种力量,金融剥削与数字剥削构成新的盈利方式;同时客观上推动了国际政治经济领域的关联合作,维护了全球政治经济秩序的基本稳定。当前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在跨国公司特别是非传统型跨国公司权力参与下,呈现出一些转型特征:国际政治经济领域中的权威将更为分散、行为主体将更为多元、发展差异将更为明显、竞争态势将更为激烈;与此同时,合作空间依然存在,且主权国家仍将在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中发挥重要作用。跨国公司虽然对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具有能动的塑造作用,但是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其仍然无法超越主权而单独存在,也只有在主权的引导与规范下,跨国公司才能更为有效与积极地参与国际政治经济秩序重塑过程,从而更好地为国际社会各参与者提供经济支持与物质支撑。
李天惠[2](2020)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跨国公司与国家利益》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与母国、东道国为主要研究对象,讨论跨国企业与主权国家之间的相互协作与制约关系。当今,跨国公司已成为国际政治舞台上的主要行为体,在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中的重要性日益加深,本文将探讨跨国公司在跨国投资经营活动以及参与国际经济事务时的作用与影响。作为不同的组织形式,跨国公司与主权国家分别有各自不同的利益需求。跨国公司是推动经济全球化的核心行为体,其根本目标是获得经济收益,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与跨国公司利益高度一致。市场的扩大让跨国公司拥有更多的议价优势和选择权,可以实现规模经济,并建立广泛的生产和销售网络。而国家追求的国家利益内涵更加广泛,与经济全球化的关系也要复杂的多。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各国之间利益出现交叉重叠,因此国家利益不再是完全排他的,对其的考量也须包含国际层面。但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并非总是获利的。由于全球经济“不可能三角”的存在,国家利益与高度经济全球化之间存在着固有矛盾。而具体到跨国公司与母国以及东道国之间的关系,则表现为冲突与合作并存。跨国公司是母国经济与实力发展的重要引擎,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推移,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变得不再完全符合母国利益,当然跨国公司与东道国利益同样有重叠也有矛盾。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母国与东道国会根据利益需求制定相应政策引导、规制跨国公司的投资经营活动,避免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对国家产生不利影响。而跨国公司则希望得到尽可能多的“自由”,减少因国家管制给经营带来的阻碍。跨国公司促进着全球产业链的形成和发展,对国际贸易也有着重要的贡献,但其导致的资本流动与贸易差会引发国家间的经贸摩擦。有时国家间经贸摩擦背后除了经济原因外还有更深的政治原因,比如大国竞争。在这种母国与东道国的矛盾关系中,跨国公司也是重要影响因素或受影响方。通过博弈论的研究方法,本文分析了国家间合作的可能性,而跨国公司作为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纽带,也发挥着调和国家之间矛盾的重要能动作用。由于跨国公司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资源调配能力使其在国内与国际经济事务中的影响力不断提升,甚至导致国家被迫让渡部分经济权力。本文认为,在可预见的未来,虽然跨国公司的实力以及对国际经济议题的影响力还会进一步提升,但主权国家并不会过度让渡经济权力于跨国公司,跨国公司也无法完全替代国家在国际经济议题中的地位。但是为了减少国家间政治等因素的影响,跨国公司与母国的“剥离”也许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跨国公司与国家的利益竞争还会继续,但双方都应更加关注不同群体的利益关切。跨国公司应尽力协调母国与东道国、国内与国际市场上的冲突与发展,在追求企业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兼顾社会的平衡发展;而主权国家应多以合作的形式促进经济发展,避免滥用国家权力干预市场,以战略眼光保障国家长远利益的实现。
陈连新[3](2020)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农业跨国公司的结构性权力》文中认为自2018年中美贸易冲突爆发,中美贸易领域中的农产品贸易问题成为为人瞩目的焦点。中国作为拥有14亿人口的大国,人均耕地面积和水资源非常有限,因此粮食安全问题事关重大。特别是近些年来,中国粮食进口量的逐年增加和以西方发达国家农业跨国公司对华贸易额的不断增大,农业跨国公司这种非国家行为体也成为了左右主权国家政府决策的重要力量。农业跨国公司作为跨国公司中具有独有特征的一类,由于控制着全球粮食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全链条而在国际政治经济权力流散的当下获取了重要的权力。基于以上事实,研究农业跨国公司所拥有的权力性质便成了摆在我们眼前的一个重要议题。本篇论文主要以农业跨国公司为着眼点。通过吸收借鉴英国政治经济学家苏珊·斯特兰奇(Susan Strange)所创设的结构性权力理论,通过对于权力四层面的探究(安全结构性权力、生产结构性权力、金融结构性权力和知识结构性权力),对农业跨国公司权力的内涵进行分类阐释与系统归纳。同时根据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转变,对于斯特兰奇既往研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正。本文着眼于农业跨国公司在经济全球化中出现的新特点,通过与斯特兰奇归纳的跨国公司的一般性特点进行对比,从而进一步完善农业领域跨国公司结构性权力理论。最后,本文将在探究农业跨国公司的权力性质和权力来源的基础上,为中国农业公司的发展提出相应建议。本文主要采用质性分析的研究方式,通过参考文献索引、对比分析的研究路径,对于农业跨国公司的权力性质和权力来源进行了探索。除了第一章导论之外,主要还包括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文章中主要涉及的概念,包括经济全球化的基本概念和农业跨国公司的主要情况和既往研究成果。这一部分里,作者着重回顾了苏珊·斯特兰奇所创设的结构性权力理论,并加以分析为何可以使用该理论能够探究出农业跨国公司的权力性质。接下来的四节。作者主要从结构性权力结构的四层面(即安全结构性权力、生产结构性权力、金融结构性权力和知识结构性权力)通过农业跨国公司结构性权力与跨国公司的对比,总结出它们共性与特质。通过对于既往理论的归纳总结,结合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新变化,从而对于斯特兰奇的结构性权力理论进行评判与修正。重点突出探寻农业跨国公司所享有新型权力的来源和获取方式,从而为我国农业公司全球化发展提供方针指导。
刘东方[4](2017)在《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国际法视角分析》文中提出2014年12月5日下午,中央政治局就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进行第十九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讲话指出:“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是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争取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的重要平台,我们不能当旁观者、跟随者,而是要做参与者、引领者,善于通过自由贸易区建设增强我国国际竞争力,在国际规则制定中发出更多中国声音、注入更多中国元素,维护和拓展我国发展利益。”(人民日报,2014)何谓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中国社会科学院定义:“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集中体现为一国对国际经济规则与国际经济组织的影响力。”(求是,2016)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两种表述有所区别:前者重客观存在,后者重主权国家立场,两范畴的本体应当是一致的。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定义,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可以建模分析。模型一:一国通过国际条约或国际协定发挥国际影响力,典型形式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这三大组织主要受美国等西方国家操纵。模型二:一国国内法履行国际经济规则职能,典型形式如:美国的资本市场法体系等。这类法,我国有学者称之为:“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国内法”(曹建明、陈治东,1999)。模型三:一国民间力量、制定国际经济规则、发挥国际影响力。典型形式如:国际标准化组织(英美等西方国家主导)制定的标准,国际贸易中,企业通过该组织的标准验证往往成为进入国际市场的入场券。又如:美国跨国公司集团通过垄断IT产业核心技术事实标准制定权,规划引领全球IT产业发展方向,开启人类知识经济新时代。法是规则体系的高级成熟形态,治理主要依靠法治的力量。作为国际经济规则中的一种,国际法与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的关切表现在:(1)上述三种建模,每一种模型都或多或少的与国际法关切。要么现在就是国际法,要么将来有可能发展成为国际法;(2)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的主力,或者说,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第一阵营权力,是国际法规范的权力;第二阵营权力是目前尚未取得国际法形式的其它民间权力。本文研究定位:权力专题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与实践。选题不仅具有国际经济法权力理论革新意义,也是切中时要的重大实践问题。权力是一种社会关系,国际层面的权力本身是国际关系,研究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学是“宏观国际法学”(黄进,2007)。本文用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经济条约法、“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国内法”(曹建明、陈治东,1999)等材料,阐释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作为基础理论研究,法之理在法外,文章严格以国际法规范的经济类权力为骨架,重在阐释法背后的理,法外之理围绕法而展开。本文三项任务(也是本文的目的及创新所在):一、理论总结通过分析有代表性的国际法规范的经济类权力,为理解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提供国际法理性具体:提出并界定相关范畴,梳理相关知识,总结相关理论,阐释国际法规范的经济类权力基本结构等。(一)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创设主体和应用主体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创设主体包括:权力关系的原始创始人和权力关系的改革者。不管是权力关系的原始创始人还是权力关系的改革者,两类主体都可能涉及到:私法主体(自然人和法人)、主权国家、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相对而言,国际法规范的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其权力关系的原始创始人和权力关系的改革者范围要小一些,一般只可能涉及到:主权国家、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当然,也包括一些特殊的单位,如:中国香港,可以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前提下作为权力关系创设的有限主体。实际运行中,国际法规范的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创设主体有:创设权力的国际大会;参加该国际大会的有关主权国家和地区会员;国际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国际组织;还有一类在国际大会闭会期间不设常设机构,如77国集团、G20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权力的创设主体就是该国际大会例会机制本身。需指出,国际大会是国际组织的直接简约形式;而且,国际组织权力模式和国际大会权力模式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为,国际组织权力模式的实体权力事项一般都还要通过该组织的成员国大会,国际组织作为常设机构只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如果概括介绍,国际权力的直接代表是国际大会,其它的都是国际大会的二级代理人,这些二级代理人除国内法层面的私法主体(自然人和法人)、主权国家之外,在国际层面包括:(1)有典型治理结构的国际组织,如WTO等;(2)非典型治理结构的国际组织,如北美自由贸易区等,这类国际组织采取略式治理结构,有事直接找缔约国;(3)也可能就是举行一次国际会议,甚至没有达成任何实质性结果,该情形也是一次国际组织的实践活动。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应用主体:一般来说,一个具体的权力关系框架创设出来以后,其应用主体是开放的,只要符合有关规定,自然人以及各种人格化社会组织都可以平等地利用这一权力关系框架。因而,应用主体比创设主体宽泛。如:世界银行旗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其创设主体主要是美国等为数不多的国际法主体,权力创设出来后,权力框架的应用则是开放的:只要是符合规定的主体,自然人、法人都可以在该机构提起仲裁。(二)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基本结构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基本结构内涵:从主体构成看,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是由隐名创设主体(私法主体、主权国家)发起,显名创设主体(国际组织和国际大会)直接代表的权力体系。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基本结构,简言之,以上四类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基本结构涉及:(1)一项具体的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权力的隐名创设主体和显名创设主体的构成情况及关联程度,即:国内法私法主体、主权国家、国际经济组织和国际会议四类权力主体之间的结合模式。(2)在国内法私法主体、主权国家、国际经济组织和国际会议四类权力主体中,国际经济组织和国际会议是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的显名创设主体和直接代表。因而,探讨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基本结构,主要是探讨国际经济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内外权力结构。(3)外部权力结构指国际经济组织和国际会议和其隐名创设主体——国内法私法主体和主权国家之间的关联方式和关联程度,简言之,外部权力结构指系统与环境的外部联系。(4)内部权力结构指:在国际经济组织和国际会议内部,具有相对意义的公权力和私权力的构成情况,以及占主要成份的公权力的基本属性。简言之,内部权力结构指职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外部权力结构可总结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与美国捆绑式外部权力结构。两大组织都是加权表决制,美国控制的份额、股份都在确保美国一票否决权的基础之上。基于加权表决制:正向地看,它使美国的话语权最有分量,决策权力集中于美国;反向地看,改革基础权力关系的任何企图还必须征得美国同意。两大组织几乎是美国的私店,除非通过战争,否则很难想象美国会主动让权,因为它事关国际货币发行权这些关键权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权包括:监督、建议、贷款、培训、技术援助、支持改革等。世界银行的职权主要是提供及组织长期贷款、投资等。WTO的内外权力结构关键要素:一国一票制、协商一致、WTO争端解决机构行使的是一种独立性很强的司法权等,所有这些因素决定,WTO决策机制与主权是一种松散型外部联系。WTO外部权力结构可以这样总结:(1)WTO主要是“多说国家说了算”权力机制,美国和西方国家虽然创设了WTO,但不一定能操纵WTO。(2)WTO权力结构优点:能较好地为大多数国家服务,能较好地不受大国强国操纵;缺点:容易导致意见僵局,多哈回合就是实证。WTO的重要职权:对主权国家贸易争端的裁判权,对主权国家贸易政策的评议权等。(三)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力的方向”“力的方向”角度看,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是主权国家外生纵向权力,代表国际社会一定范围的集体意志。具体表现:在主权国家自愿的基础上(欧盟等区域性权力架构不需要“主权国家自愿”),一种来自主权国家之外的力量对主权国家及其国民发挥作用:(1)对主权国家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成员国汇率政策的监视权;(2)对主权国家的行为进行评议,如:世界贸易组织对成员国贸易政策的评议权;(3)对主权国家间的纠纷进行司法裁判,如:世界贸易组织对成员国贸易争端的裁判权等。主权国家是一种内生横向权力,代表个别国家意志。包括两种情形:(1)指主权国家之间的权力关系,要么是合作、要么是博弈,也有可能战争。主权国家在国际社会是一种特殊的“国家个体”(饶戈平,2013),一种比国内法私法主体拥有更多法定权力的社会组织。(2)主权国家和他国私法主体之间某些有国际法根据的权力关系,在这些权力关系式中,主权国家和他国私法主体之间也是法律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如: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赋予自然人和法人在国家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提起国际仲裁。非政府国际组织、跨国公司两类组织权力特征的两面性:体系内其权力具有纵向性,它可以在体系内对全球分支机构发号施令;体系外它是主权国家国内法的产物,受制于一定的主权国家。如:国际红十字协会,活动遍布全球,但它是依据瑞士民法而成立的非政府国际组织,受瑞士民法支配。跨国公司虽然经营战略具有全球性,但它也是国内法的产物,跨哪国受哪国支配。可见:非政府国际组织、跨国公司两类组织虽然具有使主权“格式化”的纵向力量,但整体考量,它们仍然还是“国籍化”的横向力量。典型事例如:一旦战争,主权国家对敌国资产能够马上采取措施,使其服务于一定的主权意志。基于国际组织和国际大会的权力本文称之为球权,区别于国家拥有的主权,也区别于私法主体拥有的私权。球权是主权国家外生纵向权力,代表国际社会一定范围的集体意志。主权在一般情况下是一种内生横向权力,主要代表个别国家的意志。文章指出:有别于传统国际经济法东西南北矛盾(横向力与横向力之间的矛盾);近年来,主权和球权之间的矛盾(横向力与纵向力之间的矛盾)已经凸现,并将也是经济全球化时代一个长期存在的、新型的主要矛盾。二、实践反思用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的立场观点方法反思国际法现有的制度性权力架构,这本身又是对国际法的一种新视角的研究。研究发现,国际法有局限性,国际法总是摆脱不了主权国家的局限。(一)国际法不能有效周延地照应到战后以来飞速变化了的客观现实突出表现在: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均有学者在质疑G20的合法性。(于军,2014)G20峰会源于G20财长会,1999年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在柏林召开首次G20财长会。2008年应对美国金融危机升格召开首次G20峰会,从2009年开始G20每年举行两次峰会,2016年9月G20峰会在我国杭州举行。G20的组成: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意大利、日本、韩国、俄罗斯、中国、印度、南非、墨西哥、巴西、阿根廷、印度尼西亚、沙特阿拉伯、土耳其,共19个国家和欧盟。国民生产总值约占世界85%,占世界总人口近2/3。迄今,G20峰会只是布雷顿森林体系中一种非正式对话机制,属于国际经济合作论坛,会议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轮值主席国、以及有关专家提供会务秘书支持。会议旨在推动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合作,促进全球金融稳定和国际经济持续增长。根据现有的国际法,G20峰会在集会依据、会议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会议的代表性、会议的造法权能等方面,的确值得推敲,但是,谁也不能否认G20峰会在全球金融危机治理方面比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老牌国际组织更杰出的果断性和有效性。面对始于美国波及欧洲及全球的金融危机,国际法架构的老牌国际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以至于联合国都束手无策,到是G20峰会等机制及时地发挥了消防员的作用。当前,尽管有学者质疑其合法性,G20峰会事实上已经稳定地充当了全球经济治理在危机救治方面的最高权力机关。分析到此,可见,G20峰会到底合不合法?引黑格尔的论断: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也都必将是现实的。应当换位思考,不应当推敲G20峰会到底合不合法,而应当推敲一下现行的国际法是否存在问题。问题所在是:作为一种社会逻辑,现行国际法的版本过低,不是G20峰会合不合法。逻辑应当无条件地与运动变化的客观现实保持一致并为之服务,而不应当用滞后了的逻辑去锁定运动变化的客观现实。“用传统国家的思维定势和理论框架理解全球化根本行不通,我们需要社会科学和社会分析范式的全球转向,促成全球化条件以及使全球化在各个方面被理解和解释。”(蔡拓、刘贞晔,2014)(二)国际法国字当头,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客观需求全球法说明这一问题本文安排了两个专题,分别是: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支持美元霸权析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分管的,不管是货币还是汇率,它们都有一个共性,表面上看似乎是公平自愿。实质上,它们都是“规则游戏、利益导向、实力说话”,表面上的公平交易掩盖着实质上的巧取豪夺。研究表明:即使是相同的汇率政策,在货币国际化过程中,经济权力越大的国家越能够争取到对自己有利的结果、可能获得的利益越多。(张屹山、孔灵柱,2010)以外汇储备为例,外汇储备指主权国家持有的外币。“2010年美元被美国以外的国家持有占全球外汇储备的61.73%,欧元占25.96%,英镑占3.96%,日元占3.74%,分别为2010年前4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现有188个国家和地区,未提及的其他货币总计占4.51%”(戴金平、熊爱宗、谭书诗,2012),都可以使用浮动汇率、相同的法律环境、结果公平吗?单凭这一数据,开动印钞机,美国政府可以长期赤字财政;美国公民即使三无也可以通过“次贷”而超前消费;美国的次贷危机还可以通过量化宽松向境外有序输出。“货币权力国际剪刀差”实际上把美国搞成了世界城市,广大发展中国家沦为世界农村,美国朝野均可坐享其成。难怪乎美国前总统约翰逊曾指出:对美国一般公民而言,国际货币体系的力量,美元的力量,国际收支平衡等,都是毫无意义的话,似乎与我们的生活毫不相干。其实,它的后果影响美国所有消费者,工人、农民、工业巨头和金融家。(李泽锐,1997)2、美国推行新生代自由贸易协定霸权本质析论新生代自由贸易协定以TPP、TTIP、TISA(3T协定)为代表,不管特朗普上台后还搞不搞,它是美国曾经搞过的。宏观:TPP和TTIP是美国全球自由贸易协定战略的组成部分,战后美国国家战略目标是建立和维护美国全球霸主地位。TISA是GATS的升级版,美国确认TISA多边化目标,但拒绝中国申请加入谈判,美国争夺国际经贸规则制定权的霸权意图昭然若揭。微观:3T协定包含三类不同倾向的议题:明显有利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议题、明显对发展中国家不利的议题、介于前两者之间的中性议题。实力相差悬殊的主体之间即使平等竞争本身也是不平等,可见:3T协定助推美国霸权,是美国向发展中国家找市场争权力。举一例:新生代自由贸易协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超过原有的WTO保护水准,也超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保护水准,奥妙何在?知识产权是美国的长项。“根据WTO统计:2014年全球知识产权转让费3000亿美元,其中美国占45.5%,欧盟占30.3%。2014年中国知识产权输出转让费占全球知识产权转让费0.2%,输入费占全球知识产权转让费7.6%”(罗伟、万淑贞,2015)。这就是,为什么美国一直在国际上倡导提高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力度。我国虽然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但在高精尖技术方面,我国还远远落后于美国和欧盟,核心技术主要还是依靠进口。综上可见,国际法规范的权力框架不是最好的,但目前还没有比它更可行的,没有它还不行。三、中国实践阐释中国争取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基本方略,厘清其战略重点和基本思路。中国争取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法理根据主要是国际法,既包括我国遵循国际法既定规则积极作为(权力应用),也包括我国向国际社会贡献有首创精神的“中国声音”(权力创设)。“加大国际法配方”(普京,2015),给国际法补钙,主要依托有力量的主权国家等、更多地参入全球治理。中国争取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正是在这一全球大背景下提出,它体现了一个新兴大国的国际担当。(一)中国争取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是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中国共产党党规规范、国内法规范、国际法规范对此已经做出了明确部署,基本方略:在全球多边层面:(1)争取在战后布雷顿森林体系遗产中的影响力,主要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2)继续提高在G20机制中的影响力。(3)推动建立国际机制,落实2015年气候变化巴黎大会达成的《巴黎协定》等。在区域层面,致力于建设体现发展中国家价值原则和利益诉求的新体制,主要包括:金砖国家合作机制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自贸区、亚投行、一带一路等。(二)中国争取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本身又是一个理论问题理论问题有一定的理论空间和理论回旋余地,本文根据“作为依法治国之法的中国对外关系法”(刘仁山,2016)之具体规定,梳理出了对内对外两个战略重点:对外战略重点是人才建设,对内是深层次改革练内功。1、中企海外仲裁逾九成败诉原因及对策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商事仲裁比诉讼更常用。近年来,中国企业海外仲裁90﹪-95﹪的案件以败诉告终且金额巨大,究其原因,人才是关键,我国现阶段善用国际权力工具的人才不多。人才是最基本的权力资源,人才队伍建立起来了,不光是打国际官司,在贸易、投资、国际金融等各个领域都能使我们的工作再上新台阶。(刘东方,2015)2、上海自贸区金融法制建设分析美国前国务卿亨利·基辛格指出:“谁控制了石油,谁就控制了所有国家;谁控制了粮食,谁就控制了人类;谁控制了货币发行权,谁就掌握了世界”(欣嫣,2016);“世界上主权国家的经济问题80%是由货币引起的”(李斌,2013)。厘清中央金融改革战略部署,是中国争取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关键中的关键。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上海自贸区金融法制建设的关键是中央层面的制度再供给:理顺金融产权关系,建立公平竞争秩序等系统配套立法任务。(刘东方,2015)
焦晓娇[5](2016)在《国家治理与市场逻辑:经济全球化时代主权国家与跨国公司的协调》文中研究表明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单一化与多元化、国际化与本土化、一体化与分裂化的辩证运行中,在霸权性全球化与反霸权性全球化、全球化的地方主义(1)与地方化的全球主义(2)、规制性与解放性的顽强抗争中,世界范围内的社会关系得以强化,演变成为一种内在勾连、日趋加强的紧密联系。奉行市场逻辑的跨国公司在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中异军突起并成为推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强劲引擎。同时,跨国公司基于对效率、利润等市场价值的迫切追求,不断
牛博文[6](2016)在《信息主权论》文中指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革命,及其加速的全球化浪潮,推动着人类迈向崭新的历史阶段,即信息时代。信息时代是打破印刷媒介受国家地理边界的限制、实现全球信息高速便捷流通的时代,同时也是信息爆炸的年代。信息已成为现代社会无法忽视、割离的构成要素和资源形式。但信息泄露、信息窃取和信息战等威胁公民和国家信息安全的事件层出不穷,这一系列国内信息事故及国际社会中国家间信息冲突,表明维护信息安全和隐私成为世界各国紧迫且棘手的新问题。公民作为信息的发布者和接收者,加剧信息流动的任意、复杂和跨国趋势。国家如何保护公民实现自由地发布和接收信息的同时,维持本国内信息流动的有序,并在国际社会中维护自身信息利益,成为解决国内信息事故及国际社会中国家间信息冲突的关键。相较于解决如何完善基础信息网络、提升信息系统安全防护能力等具体技术问题,更重要的是解释国家为何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本国公民信息权利、维持本国信息空间秩序并维护国家信息利益,国家行使何种权力及权力行使的边界在何处等基础理论问题。具体而言,传统主权理论能否适用于不断涌现的信息问题、主权的覆盖范围可否从一国地理边界扩展至信息空间?(第一章);若存在信息主权,其权力结构如何建立、是否需要通过法律途径予以限制?(第二章);世界各国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公民信息权利、维持本国信息空间秩序并维护国家信息利益?(第三、四章)。引论部分,从问题(现实需求)和意义(理论问题)两个方面,提出研究信息主权问题的实践和理论意义。无论在一国内抑或在国际上,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之间均存在张力。国家和公民面对高新信息技术的崛起,双方的立场和主张不完全一致。公民主张信息是自由流动的,而国家倾向于对信息进行控制、管理和共享,公民和国家的不同主张在信息空间中被凸显。如何调和信息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之间的张力,成为提出信息主权问题的现实需求。信息成为经济、政治、文化、军事和社会发展的强劲动力,因此,对信息的开发、控制和利用,成为衡量一国政治实力、经济实力、文化实力和军事实力的重要指标,信息空间顺势化作各国竞争的新战场。信息技术进步冲击了国家控制信息流动的能力,是否造成传统主权理论的变化,成为研究信息主权问题的理论意义。正文部分以主权与国家分离为前提,共分四章,从应然和实然两方面阐释了信息主权的本质及其法律限制问题。第一章探究信息时代主权理论的新变化。作为一个既重要又相当模糊的法律概念,信息主权的历时性致使其陷入法律界定的理论困境中。通过梳理主权理论的历史流变,可见主权理论是与社会实践相联系,反映出主权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时代特色。在信息空间中,信息并非毫无规则地任意流动,而是在既有的政治结构中有序地跨国界传播。尽管信息技术进步对国家控管信息流动带来了挑战,但它同样充当了信息主权生成的技术基础。由此,主权覆盖的范围由陆地、海洋、领空和底土延伸至信息空间,信息主权顺势诞生并成为调和信息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之间张力的依据。信息主权是与信息相关的主权,其法律界定为维护信息安全提供了理论依据,便于厘清国家、非国家行为体和公民在信息空间中的各自角色。第二章对信息主权权力的内部结构进行考察。这便于约束信息主权变异为信息霸权,实现对信息主权的有效制约。信息主权权力包含硬信息主权(信息控制权和管理权)与软信息主权(信息资源共享权)。三种权力之间的不同组合,构成了不同国家信息主权权力结构的特殊情形。通过对信息控制权、管理权和资源共享权进行平面化和层级化改造,提出信息主权权力的集权结构和制约结构两种典型模式。面对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国家对信息的控制、管理与共享均受到信息技术的挑战。在应然层面,信息的自由流动存在于一定范围内,且在一定的秩序中进行。如何解决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之间的矛盾,要求信息主权存在的同时,对信息主权进行法律限制。信息主权权力的制约结构是法治中的权力结构,成为搭建信息主权政治现实和道德追求的桥梁。第三章考察了国内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立法现状,归纳以德国、韩国和中国为例的相对严格的限制模式和以美国、英国和法国为例的相对宽松的限制模式。无论是相对严格的限制模式还是相对宽松的限制模式,均融合了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以自由与秩序的良性互动为指导,实现了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之间的平衡。对内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是实现信息主权权力制约结构的必然要求、保护公民信息权利的行为规则及回应信息技术发展的规则性诉求。由此,对内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路径包括区分有害信息和违法信息、运用技术手段弥补法律手段的不足,并坚守法律回应信息技术发展的准则。第四章考察了在全球信息空间中,国家对外信息法律和政策,包括单边行动、双边和多边协议。单边行动在本质上是国家推行信息霸权的表现形式,而信息霸权是权力集权结构模式下信息主权的变异。对外信息主权法律限制是为了防止信息霸权的形成和推行,维护全球信息空间的秩序和安全。实现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国际路径包括保障对外信息主权的实现、依法构建全球信息空间秩序,并提出依法规范信息资源共享权的运行方向。结论部分集中回答了“信息主权是否存在”、“信息主权权力的内部结构”和“信息主权法律限制如何进行”三个问题。继而得出三方面判断,即主权从陆地、海洋、领空和底土扩展至信息空间;信息主权权力的内部结构是信息控制权、管理权和资源共享权的平等互动关系;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包括对内和对外两种面向。对内,以规制强弱为区分标准,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分为相对严格和相对宽松两种模式。对外,应尊重各国信息主权,依法行使信息资源共享权,抑制信息主权变异为信息霸权。信息主权作为信息时代应运而生的概念,是以主权理论为基石,开放而非封闭、发展而非停滞、相对而非绝对的概念。现代社会,对自由的追求、理性的崇拜和人的关切,要求人从对神超验力量的顶礼膜拜中解放出来,同时应预防国家代替神重新获得超验力量。为应对信息霸权的挑战,抑制信息主权膨胀为一体化、同一化的力量,对信息主权进行法律限制,并将其维系成法治中的公共权力。在理论上,这便于厘清信息主权的归属与行使、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在实践中,为保护公民信息权利、维持本国信息空间秩序、制定全球信息空间治理规则,并建构和平与发展的信息空间秩序等现实问题提供了理论支撑。
潘永建[7](2015)在《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的法律规制研究 ——以企业社会责任原则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环境资源的公共性决定了环境问题的无国界性,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使得环境问题更加日益呈现出跨国界特性。单个法域下的法律无法有效地管辖和处理跨国环境问题,全球环境治理必须依靠国际合作。然而,出于各种非环境因素的考量,各国家之间未能进行有效的环境合作。其后果是,尽管国际环境条约签署数量与日剧增,但实施效果不佳,国际生态环境恶化状态未能得以有效遏制。从“污染避难所”假说和“污染光环”假说着手,本文分析了跨国公司是全球环境问题的制造者,同时如果对其加以引导规制跨国公司也可以是问题的解决者。在国家间环境合作不畅的情况下,跨国公司更多地承担环境责任可以是解决全球环境困境的非常规途径。本文回顾了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原则的发展历程。面对资本主义自由放任阶段所暴露出的社会问题,学者和企业家逐渐认识到,企业不应完全奉行股东利益至上原则,而应顾及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csr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不断为新兴的社会问题提供解决方案,csr由最初的劳工权益保护延伸至环境保护等领域。跨国公司拥有巨大经济和科技实力,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经营中与所有利益相关者(甚至东道国政府)的博弈中占据绝对优势。本文从实质正义角度论证了跨国公司按照csr原则承担环境责任的必要性。本文总结分析了跨国公司履行csr的实践,并从许可证社会化等角度探讨了跨国公司承担比东道国法定标准更高的环境义务的可行性。本文系统地梳理了现有国际环境法适用于管制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的法规。在国际法层面,多边环境条约(meas)最终实质影响跨国公司的全球经营,甚至条约的实施依赖跨国公司的行为。但是,由于跨国公司不是国际法主体,跨国公司不能直接有效参与meas的制定和实施。由此造成跨国公司对meas杯葛,导致meas制定周期过长和执行不力。其他与环境相关的国际贸易和投资条约本质上偏向贸易投资自由化而不利于促使跨国公司主动承担环境社会责任。在内国法层面,东道国和母国对跨国公司的环境管制亦障碍重重:由于管辖权的原因,母国的法律不能延伸适用到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经营;面临发展经济与环境保护的艰难选择,东道国普遍缺乏有效规制跨国公司的动力和能力。与上述情形不同,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自发形成了一些指南性文件,有效地促使跨国公司承担环境社会责任。这些自下而上的立法随着其传播在更大范围得以遵守,有望升格成为国际习惯法。跨国公司是跨国界环境损害事件的常见的致害人。与传统的公法下国家间的谈判或诉讼仲裁相比,跨国界环境侵权私人诉讼可以给予环境受害人有效救济。本文分析了请求权、法院管辖和适用法律等诉讼要素,以给予环境受害人充分及时救济为目的。引导跨国公司按照CSR原则承担环境责任宜同时采用激励和施压机制。一方面,适时给予跨国公司“准”国际环境法主体地位,鼓励跨国公司群体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制定和实施国际环境条约;另一方面,东道国和母国应完善CSR实施机制和跨境环境损害私人诉讼制度,施压跨国公司主动承担环境社会责任。
周意岷[8](2014)在《Web 2.0时代的非国家行为体与国际关系》文中研究表明如果排列20世纪对人类社会影响最大的发明,那么计算机和互联网必定位居前列。自1946年第一台计算机建成和1969年阿帕网首次运行至今,互联网仅用半个世纪的时间便由一个处在试验阶段的小型局域网发展成将全世界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无处不在的网络。这种发展速度在科技史上是罕见的,要知道,印刷术用了几百年的时间才传遍全球。在这数十年中,传输方式由铜线变为光纤再发展为无线接入;终端设备由笨重的主机到小型化的PC机到可移动的笔记本电脑再到小巧的智能手机;网络内容由简单的电子邮件和BBS演进到门户网站再到购物网站、社交网站等纷繁复杂的网络服务。人类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被彻底改变了。这些还只是表象,其背后是Web2.0技术对于国际关系、世界经济的潜移默化的影响。本文并不坚持绝对的技术决定论,但是却承认某些关键技术的发展会改变国际关系、世界经济等领域中的某些因素,而这些因素的变化将会推动整个结构发生改变,是一种连锁反应。因此,笔者希望通过分析和考察,探究Web2.0技术影响国际关系的途径和方式;国际关系中的行为体会发生何种改变,面对各自的改变会采取何种应对方式;国际关系会因此走上一条什么样的道路,是保持以往的风格还是呈现出完全未曾有过的面貌。为了达到上述目标,本文将放弃国际关系研究中常用的国家中心主义,而是从非国家行为体之间这一视角切入,分析其在Web2.0时代的背景下,对国际关系的影响。之所以做出这一选择,一是因为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主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均有所削弱,虽然依旧重要,但不再是惟一的或主要的行为体。若仅以国家为研究对象,难以全面反映国际关系现实,所得结论抑或出现偏差。二是因为受惠于Web2.0技术,非国家行为体出现了专业化、分散化和全球化的趋势——即信息整合能力、电子动员能力和成员技能得到强化,数量和类型大幅增加,活动和影响力扩展到全球,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主动参与国内事务、地区事务和全球事务的能力也走向成熟,成为国内结构、国际社会乃至国际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变量,与主权国家一道构成了国际关系的主体。未来国际关系的发展演变中,非国家行为体将扮演重要角色,影响国际关系的整体走向和面貌。但就目前来看,国际关系领域对于非国家行为体的重视程度还略显不足,特别是尚未充分认识到Web2.0技术对于非国家行为体的推动作用。因此,本文将集中力量分析Web2.0技术影响下,非国家行为体的变化及其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在具体分析中,本文将采用层次分析的方法,从国际关系的单元和体系层面入手,并将单元层面的分析延伸到国内层面,以适应国内—国际事务界限日益模糊的现状。即构建国家内部结构、国际社会和国际体系三个分析层次,分析非国家行为体的变化在每一个层次中影响。其中,国家内部结构是一个由多种行为体构成的复杂系统,政府决策多数是合作、斗争、妥协的结果。进入信息革命的新阶段,非国家行为体的全面上升势不可挡,并成为引导和推动公民社会日趋完善的重要力量。逐渐完善和加强的公民社会反过来又成为非国家行为体的力量来源,为其改变与政府间的权力对比提供了支持。另一方面,非国家行为体的上升还在多个领域对于政府权威构成挑战,令政府应接不暇;在第二层次,国际社会或许将进入一个“多事之秋”,各种分歧、矛盾甚至冲突可能呈现上升态势。国家间、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间、非国家行为体之间的博弈将更加激烈,而博弈的“主战场”应该会是广阔而自由的网络空间。不过,美国的衰落并不意味着其突然崩溃,国际机制的调整虽然缓慢但并非停滞,而且其他维持和平与合作的因素——如相互依存、集体安全——依然存在;国际体系方面,排序原则基本保持不变,国际社会仍处于无政府状态之中。各行为体处于洛克文化体系之中,彼此建构为竞争者。单元功能的定义和分配出现变化,国家不再是惟一的单元类型,各类非国家行为体成为新的单元。单元类型的复杂化引起了单元功能的复杂化。权力分配改变。结构性权力明显由大国向中小国家分散,由国家向非国家行为体分散,国家的权力优势在消失,非国家行为体的权力在上升,以往的权力分配格局开始松动。不过这种分散并非均等化,权力差异仍然存在。后两个因素的变化预示着国际体系结构将会走上改变的道路。综合上述三个层次的分析,本文认为,地缘科技将成为与地缘政治、地缘经济并列的国际关系发展的驱动力;非国家行为体在Web2.0技术的推动下,其权力、地位和作用均会达到以往未曾有之高度,成为世界舞台上的主角之一;面对这一制衡者,国家一方面会与其在多个领域展开竞争,同时也加强与其的合作,以维持体系的稳定、解决共同面临的问题。总之,国际秩序或将进入一个多中心的时代。
曹亚斌[9](2013)在《论全球性国家的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指出,全球化是当今时代不可遏制的客观进程。全球化的发展一方面使得作为一种文化模式的现代性的困境急剧凸显;另一方面也为另一种更能反映时代精神的文化模式(全球性)的勃兴提供了坚实的现实基础。在这一情形下,国家的本质需要在全球性文化中进行思考,国家的构建活动需要以全球性原则为指导,即应构建一种新的国家形式(全球性国家)。作为适应时代潮流的全球性国家,应该能够用“全球—地方”式的逻辑看待各种关系,并能够有效解决全球化时代的两大核心问题(全球集体行动问题、与相互依存的“他者”共处问题)。本文指出,全球性国家的核心特征主要包括实现国内发展、坚持关系本位、承担全球责任三个方面。国内发展主要包括坚持效率主权观、提升公民素质;关系本位主要包括共在性的本体论、整体性的认识论、和谐型的行为方式;全球责任主要包括包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维护全球和平与发展以及促进全球正义、参与并改革国际制度。在此基础上,本文还对为何全球性国家应具备这些特征可能产生的质疑予以了相应的回应。当今时代分析全球性国家的构建问题需要将它与民族国家、世界主义国家、世界国家(世界政府)之间的关系予以廓清。本文指出,全球性国家与民族国家之间的尽管存在着几方面的相同性,但二者之间却存在着重大差别,全球性国家是对民族国家的超越;全球性国家与世界主义国家之间在价值追求、行为方式、对国家的重要性等方面相同,在本体论方面存在着差异;全球性国家一方面反对集权世界国家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则不排除其他形式世界国家的出现。本文认为,只有处理好与全球行为体之间的关系,全球性国家才能实现自身的发展,而在处理这些关系时需要同时重视物质权力与道德约束力的作用。本文指出,全球性国家需要与主权国家之间发展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遵从全球道德、加强区域合作、加强国际制度内互动等方式实现这种关系。全球性国家需要与国家间组织之间发展制衡与合作共进的关系,通过积极推进联合国及其他国家间组织与全球性国家的互动予以实现。全球性国家需要与全球公民社会之间发展互补性合作的关系,通过发展二者间的平等关系、在国内与全球两个层面加强合作予以实现。全球性国家需要与跨国公司之间发展竞争与补充并举的关系,通过加强全球性国家的对外开放战略与对公民的福利政策实现这种关系。
焦晓娇[10](2012)在《国家治理与市场逻辑——经济全球化时代主权国家与跨国公司的协调》文中认为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单一化与多元化、国际化与本土化、一体化与分裂化的辩证运行中,在霸权性全球化与反霸权性全球化、全球化的地方主义与地方化的全球主义、规制性与解放性的顽强抗争中,世界范围内的社会关系得以强化,演变成为一种内在勾连、日趋加强的紧密联系。奉行市场逻辑的跨国公司在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中异军突起并成为推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强劲引擎。同时,跨国公司基于对效率、利润等市场价值的迫切追求,不断冲击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下的
二、跨国公司与主权国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跨国公司与主权国家(论文提纲范文)
(1)超越主权:跨国公司对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影响与重塑(论文提纲范文)
一、跨国公司的崛起与发展 |
二、当前跨国公司的主要特征 |
(一)跨国公司的垄断属性 |
1. 对生产环节的垄断。 |
2. 对贸易环节的垄断。 |
3. 对技术环节的垄断。 |
4. 对资本环节的垄断。 |
5. 对国际经济规则的垄断。 |
6. 对国际舆论的影响。 |
(二)跨国公司的竞争属性 |
1. 跨国公司与非跨国公司的竞争。 |
2. 跨国公司与跨国公司的竞争。 |
3. 跨国公司与政府的竞争。 |
(三)跨国公司的合作属性 |
1. 跨国公司与非跨国公司的技术合作。 |
2. 跨国公司与跨国公司的国际垄断合作。 |
3. 跨国公司与政府部门的合作。 |
三、非传统型跨国公司对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影响 |
(一)非传统型跨国公司在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中的垄断优势有所加强 |
1. 非传统型跨国公司所掌控的社交网络工具成为超越传统政党的政治运作平台 |
2. 超越传统生产力的全球化技术统治 |
(二)非传统型跨国公司在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中越发富有竞争力 |
1. 大数据集权成为重构国家与市场的第三种力量 |
2. 金融剥削与数字剥削构成新的盈利方式 |
(三)非传统型跨国公司在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中推动了相关领域的合作 |
1. 对冲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带来的不利影响 |
2. 维护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基本稳定 |
四、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在跨国公司权力参与下的转型 |
(一)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中的权威将更为分散 |
(二)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中的行为主体将更为多元 |
(三)国际政治经济领域中的发展差异将更为明显 |
(四)国际政治经济层面的竞争态势将更为激化 |
(五)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中合作空间依然存在 |
(六)主权国家仍将在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中发挥重要作用 |
五、结论 |
(2)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跨国公司与国家利益(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 |
三、论文结构与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博弈论分析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四)案例分析法 |
第一章 关于跨国公司的一般理论 |
一、跨国公司及相关经济学理论 |
(一)跨国公司的定义与分类 |
(二)跨国公司的经济学理论 |
二、跨国公司与主权国家——国际政治经济学的主要观点 |
(一)自由主义理论 |
(二)马克思主义依附论 |
(三)现实主义理论 |
小结 |
第二章 经济全球化与国家利益 |
一、经济全球化 |
(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及定义 |
(二)经济全球化与跨国公司实力扩张 |
(三)经济全球化导致的利益分化 |
二、国家利益 |
(一)国家利益的界定 |
(二)国家利益划分 |
(三)国家利益特性 |
三、经济全球化与国家利益的关系 |
(一)经济全球化对国家利益的影响 |
(二)经济全球化与国家利益矛盾的理论分析 |
(三)经济全球化与不同国家利益矛盾的表现 |
(四)经济全球化与国家利益矛盾长期存在 |
小结 |
第三章 互动关系:跨国公司与主权国家 |
一、跨国公司与主权国家 |
(一)跨国公司与主权国家关系的变化发展 |
(二)跨国公司与主权国家实力对比 |
(三)跨国公司属性与主权国家的关联 |
二、跨国公司与母国的博弈关系 |
(一)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经营对母国的积极影响 |
(二)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经营对母国的负面影响 |
(三)母国对跨国公司影响的应对措施 |
三、跨国公司与东道国的博弈关系 |
(一)跨国公司与东道国的博弈能力 |
(二)跨国公司与东道国的目标冲突 |
(三)东道国的投资政策制定 |
小结 |
第四章 三方博弈:母国、东道国与跨国公司 |
一、“跨国公司——母国——东道国”三方博弈 |
(一)三方博弈的假设 |
(二)达成合作博弈的可能性 |
(三)三方博弈方式 |
二、三方博弈框架下的跨国公司战略选择 |
(一)跨国公司的行为选择 |
(二)跨国公司对国家间关系的影响与依赖 |
(三)跨国公司的战略选择 |
小结 |
第五章 贸易争端背后的国家利益与跨国公司 |
一、一般趋势:贸易争端、逆全球化现象与跨国公司 |
(一)贸易争端的原因与表现 |
(二)贸易争端与逆全球化现象 |
(三)贸易争端影响下的跨国公司策略 |
二、案例分析:从日美贸易争端到中美贸易争端 |
(一)日美贸易争端概况 |
(二)中美贸易争端与日美贸易争端的比较 |
(三)中美贸易争端的国际政治经济学分析 |
(四)中美贸易争端对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影响 |
小结 |
第六章 跨国公司与中国的国家利益 |
一、中国的国家利益与跨国公司 |
(一)中国国家利益的发展变化 |
(二)跨国公司与中国国家利益的契合 |
二、国家利益视角下的外国企业对华投资 |
(一)跨国公司在华发展进程 |
(二)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
(三)中国吸引外资的优势 |
(四)中国进一步用好外资的措施与建议 |
三、国家利益视角下的中国企业对外投资 |
(一)中国跨国公司形成与发展 |
(二)中国跨国公司以及对外直接投资现状 |
(三)中国跨国公司投资发展趋势 |
(四)中国跨国公司投资发展面临的问题 |
(五)对中国跨国公司及国家发展的启示 |
小结 |
结语 |
一、基本论点 |
二、政策启示 |
三、研究不足与可进一步开展的研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农业跨国公司的结构性权力(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问题与研究安排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二章 主要概念和研究方法 |
第一节 主要概念 |
第二节 研究方法 |
第三章 安全结构性权力 |
第一节 传统概念 |
第二节 粮食安全 |
第四章 生产结构性权力 |
第一节 传统概念 |
第二节 农业跨国公司生产结构性权力 |
第五章 金融结构性权力 |
第一节 传统概念 |
第二节 农业跨国公司生产结构性权力 |
第六章 知识结构性权力 |
第一节 传统概念 |
第二节 农业跨国公司知识结构性权力 |
第七章 结论 |
第一节 基本结论 |
第二节 相关思考 |
参考文献 |
(4)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国际法视角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根据 |
二、研究价值 |
三、文献背景 |
第一章 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范畴界定 |
第一节 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内涵分析 |
一、全球经济治理法语言学分析 |
二、制度性权力法语言学分析 |
三、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界定 |
第二节 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外延分析 |
一、基础划分 |
二、宏观国际法规范的制度性权力的再划分 |
三、微观国际法规范的制度性权力的再划分 |
第二章 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创设分析 |
第一节 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创设主体 |
一、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创设主体类别及关系 |
二、与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创设主体有关的若干问题 |
三、国际经济组织——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的显名创设主体和典型代表 |
第二节 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基本结构 |
一、国际组织权力基本结构 |
二、全球经济治理三架马车权力结构 |
第三节 权力创设专题分析:美国推行新生代自由贸易协定霸权本质析论 |
一、范畴界定 |
二、宏观分析 |
三、微观分析 |
第三章 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应用分析 |
第一节 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应用概括分析 |
一、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力的作用点” |
二、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力的方向” |
三、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力的大小” |
第二节 专题分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支持美元霸权析论 |
一、货币方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支持美元霸权分析 |
二、汇率方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支持美元霸权分析 |
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支持美元霸权主要特征及改革 |
第四章 中国争取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分析 |
第一节 中国争取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形势分析 |
一、中国介入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关系基本情况 |
二、国企在国际做大做强之路基本被封杀 |
三、中国的私权力发育严重不足 |
第二节 中国争取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国际部署 |
一、中国争取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国际部署概括分析 |
二、国际部署专题分析:中企海外仲裁逾九成败诉原因及对策 |
第三节 中国争取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国内部署 |
一、中国争取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国内部署概括分析 |
二、国内部署专题分析:上海自贸区金融法制建设分析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国家治理与市场逻辑:经济全球化时代主权国家与跨国公司的协调(论文提纲范文)
一传统意义上主权国家与公司的关系 |
(一) 公司被动接受主权国家的规制 |
(二) 主权国家对公司的规制取决于独立意志 |
(三) 主权国家对公司实行强有力的规制 |
二跨国公司兴起对传统意义上主权国家与公司关系的挑战 |
(一) 跨国公司主导了跨国界的“新商人法” |
(二) 跨国公司推动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多边实践 |
(三) 跨国公司要求国家弱化对国际经济交往的规制 |
三经济全球化时代主权国家与跨国公司协调的两种面向 |
(一) 主权国家对跨国公司治理的变革与延续 |
(二) 秉承市场逻辑的跨国公司没有动摇国家的主权者地位 |
(6)信息主权论(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 |
第一章 信息时代的主权问题 |
第一节 主权理论的历史流变 |
一、前现代主权理论的起源 |
二、现代主权理论的发展 |
三、后现代主权理论的反思 |
第二节 信息技术对主权的挑战 |
一、信息技术影响一国忠诚度市场 |
二、信息技术提供干涉他国政治进程的技术条件 |
第三节 信息主权存在的可行性 |
一、信息主权生成的技术支撑 |
二、信息主权:调和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的张力 |
三、信息主权的概念及特征 |
小结 |
第二章 信息主权权力结构考察 |
第一节 制约信息主权的理论尝试 |
一、自然法理论:将主权置于应然规范的权威下 |
二、市民社会理论:以社会权威制约主权的肆意膨胀 |
三、主权与治权的分离理论:假设的更高权力主体 |
四、权力结构及其合理性:对权力的有效限制途径 |
第二节 信息主权权力及其相互关系 |
一、信息成为一种权力来源 |
二、信息主权权力:信息控制权、管理权与资源共享权 |
三、信息控制权、管理权与资源共享权的平等互动关系 |
第三节 信息主权权力的两种结构模式 |
一、信息主权权力的集权结构模式 |
二、信息主权权力的制约结构模式 |
第四节 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必要性 |
一、信息主权的政治现实 |
二、信息主权的道德理想 |
三、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 |
小结 |
第三章 对内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 |
第一节 对内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现状 |
一、“强信息规制、弱信息自由”模式——以德国、韩国和中国为例 |
二、“规制与自由并重”模式——以美国、英国和法国为例 |
三、自由与秩序:两种法律限制模式的价值博弈 |
第二节 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国内依据 |
一、实现信息主权权力制约结构的必然要求 |
二、国家保障公民信息权利的行为规则 |
三、法律回应信息技术发展的规则性诉求 |
第三节 实现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国内路径 |
一、法律介入信息空间的边界:区分有害信息和违法信息 |
二、法律手段与技术手段并举 |
三、法律回应信息技术发展的准则 |
小结 |
第四章 对外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 |
第一节 对外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现状 |
一、国家推行单边对外信息政策和行动 |
二、与信息相关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国际决议 |
第二节 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国际依据 |
一、抑制信息主权在国际信息空间中的变异 |
二、推行信息霸权的本质及根源 |
三、维护全球信息安全的需求 |
第三节 实现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国际路径 |
一、保障权力制约结构模式下信息主权的自然延伸 |
二、依法构建全球信息空间的良好秩序 |
三、依法规范信息资源共享权的运行方向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的法律规制研究 ——以企业社会责任原则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意义和价值 |
(一) 研究对象和写作目的 |
(二) 选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企业社会责任 |
(二) 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的环境影响 |
(三) 国际环境法对跨国公司的环境规制 |
(四) 跨国公司环境侵权诉讼 |
三、研究方法、创新点与本文结构 |
(一)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二) 本文结构 |
第一章 经济全球化下的跨国公司与全球环境问题 |
第一节 跨国公司与经济全球化 |
一、跨国公司概述 |
(一) 跨国公司的定义 |
(二) 跨国公司的特征 |
1. 组织架构超越国界 |
2. 全球化战略 |
3. 经济规模庞大 |
4. 领导全球科技进步 |
二、跨国公司、经济全球化与制度挑战 |
(一) 跨国公司推动经济全球化 |
(二) 跨国公司对全球法治的挑战 |
1. 影响经济管制 |
2. 影响国际国内事务政策 |
3. 影响生态环境 |
三、经济全球化下的中国跨国公司 |
(一) 外国跨国公司在中国 |
(二) 中国跨国公司在外国 |
第二节 跨国公司与全球环境问题 |
一、人类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 |
(一) 人类活动与生态环境——“复活节岛”的故事 |
(二) 社会发展观:从人类中心主义到可持续发展 |
二、跨国公司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
(一) 作为环境问题制造者的跨国公司 |
1. 跨国公司与消费主义 |
2.“污染避难所”假说 |
3. 影响国际环境条约的制定与实施 |
(二) 作为环境问题解决者的跨国公司 |
1.“污染光环”假说 |
2. 环境技术标准和治理指南的推广 |
第二章 企业社会责任原则对跨国公司环境责任法律规制之意义 |
第一节 公司社会责任原则(CSR)与跨国公司实践 |
一、公司社会责任原则缘起与演进及其法律化 |
(一) 伯利多德论战 |
(二) CSR的法律化 |
1. 美国的立法 |
2. 其他国家的立法 |
3. 中国的立法 |
4. 国际立法 |
二、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确立 |
(一) 实质正义 |
(二) 动因分析 |
1. 跨国公司的环境责任意识 |
2. 动因 |
三、评论 |
(一) 董事受托义务和股东利益至上原则 |
(二) 公司合同束与利益相关者理论 |
1. 利益相关者的内涵 |
2. 利益相关者与公司“固有效率” |
第二节 企业社会责任原则(CSR)下跨国公司环境责任 |
一、企业社会责任向环境保护领域的延伸 |
(一) 法理依据 |
(二) CSR环境义务立法和实践 |
1. 国家立法 |
2. 国际条约 |
3. 国际组织“软”法 |
(三) 评述 |
1. CSR的新特点 |
2. CSR环境责任的法律化 |
二、跨国公司实践 |
第三节 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的法律规制意义与可行性 |
一、国际环境治理的困境 |
(一) 传统国际环境法的“失灵” |
1. MEAs实施效果不佳 |
2. MEAs对环境受害人提供的法律救济不足 |
(二) 污染者负担原则的落空 |
二、企业社会责任原则下跨国公司环境责任法律规制的意义 |
(一) 责任关怀制度 |
(二) 国际习惯法 |
三、跨国公司环境责任法律规制的可行性 |
(一) 许可证的社会化 |
(二) 增加公司财富 |
(三) 公司董事经理个人的生态环境责任观念 |
第三章 国际法对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的规制分析 |
第一节 国际条约对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的规制分析 |
一、多边环境协定(MEAs) |
(一) MEAs对跨国公司的规制 |
1. 直接规制 |
2. 间接规制 |
(二) 跨国公司与MEAs的制定与实施 |
1. 《海洋法公约》 |
2. 《蒙特利尔议定书》 |
二、国际贸易条约 |
(一) GATT/WTO |
(二) 区域贸易协定 |
(三) 专项贸易协定 |
三、国际投资协定 |
(一) 外商直接投资与国际条约 |
(二) 跨国公司与东道国环境规制纠纷 |
第二节 国际组织文件对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的规制分析 |
一、国际宣言性文件 |
(一) 《内罗毕宣言》 |
(二) 《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 |
二、国际组织示范性文件 |
(一) 《跨国企业准则》 |
(二) 项目融资的环境标准 |
三、评述 |
(一) 跨国公司CSR环境责任的法律性质 |
(二) 跨国公司CSR环境责任的实施 |
第三节 国际法下跨国公司的国际民事责任制度评介 |
一、国家责任 |
(一) 国家责任原则的确立 |
(二) 国家责任的局限性 |
1. 制度缺陷 |
2. 非法律因素的制约 |
二、民事责任公约 |
(一) 民事责任公约 |
1. 总体立法 |
2. 单项立法 |
(二) 评述 |
三、民事诉讼公约 |
(一) 北欧公约 |
(二) 美加条约草案 |
第四章 内国法对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的规制分析 |
第一节 东道国与母国国内法对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的规制分析 |
一、东道国国内法分析 |
(一) 东道国法律规制不足的表现 |
1.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
2. 环境法的相关规定 |
(二) 东道国法律规制不足的根源 |
1. 发展经济与环境保护 |
2. 缺乏政治意愿和能力 |
二、母国国内法的域外适用 |
(一) 理论与实践的背离 |
(二) 立法尝试 |
1. 美国《公司行为指南》法案 |
2. 澳大利亚《公司行为指南》法案 |
(三) 实践 |
1. 贸易措施 |
2. 母国信息公开法规的域外适用 |
三、简评 |
第二节 跨界环境损害的私人诉讼制度评介 |
一、跨界环境损害私人诉讼制度构成 |
(一) 请求权基础 |
1. 英美法系 |
2. 大陆法系 |
(二) 法院管辖 |
1. 美国《外国人侵权请求法》(ATCA) |
2. 不方便法院原则 |
(三) 适用法律 |
1. 法院地法 |
2. 原告自由选择 |
二、跨界环境损害私人诉讼制度评述 |
(一) 适度严格请求权构成要件 |
(二) 指定法院管辖或选择管辖 |
1. 指定管辖 |
2. 选择管辖 |
(三) 适用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 |
第五章 企业社会责任原则下跨国公司环境责任法律规制之完善 |
第一节 国际法对跨国公司环境责任法律规制之完善 |
一、国际法主体标准评述 |
(一) 传统理论 |
(二) 反思与批判 |
二、国际环境法下跨国公司的地位 |
(一) 跨国公司——国际环境法非国家参与者 |
(二) 跨国公司成为国际环境法主体的法学思考 |
(三) 评论与建议 |
1. 赋予跨国公司“准”主体地位 |
2. 积极意义 |
第二节 内国法对跨国公司环境责任法律规制之完善 |
一、公司法律相关规定的完善 |
(一) 明确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性质和内涵 |
(二) 董事免责机制 |
(三) 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原则 |
二、环境经济法律相关规定的完善 |
(一) 环境信息披露 |
(二) 经济杠杆的运用 |
三、诉讼法律相关规定的完善 |
余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8)Web 2.0时代的非国家行为体与国际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问题缘起 |
二、 研究现状 |
三、 本文论点 |
四、 研究方法 |
五、 论文结构 |
第一章 Web 2.0:信息革命的新阶段 |
第一节 网络发展开启 Web 2.0 |
一、 60 年代:阿帕网 |
二、 70 年代:TCP/IP 协议 |
三、 80 年代:NSFnet |
四、 90 年代:万维网、图形浏览器与网络泡沫 |
五、 21 世纪:Web 2.0 时代 |
第二节 信息领域的三重变化 |
一、 第一重变化:信息的透明化 |
二、 第二重变化:信息能力的对称化 |
三、 第三重变化:信息传播的自由化 |
小结 |
第二章 Web 2.0 时代的非国家行为体 |
第一节 专业化的非国家行为体 |
一、 信息整合能力增强 |
二、 电子动员能力形成 |
三、 成员个人技能提升 |
第二节 分散化的非国家行为体 |
一、 总体数量激增 |
二、 类型逐步多元化 |
三、 网状组织结构确立 |
第三节 全球化的非国家行为体 |
一、 活动范围的全球化 |
二、 影响范围的全球化 |
小结 |
第三章 非国家行为体与国家内部结构 |
第一节 非国家行为体完善公民社会的方式 |
一、 参与国家政治议程 |
二、 影响公民认同取向 |
第二节 政府权威受到削弱的表现 |
一、 社会管理难度增加 |
二、 经济权力受到侵蚀 |
三、 安全风险上升 |
四、 合法性危机显现 |
第三节 国家内部结构的状况 |
一、 排列原则未变 |
二、 单元功能转移 |
三、 权力分配扩散 |
小结 |
第四章 非国家行为体与国际社会 |
第一节 国际社会的变化 |
一、 议题多元化 |
二、 商业平坦化 |
三、 安全脆弱化 |
四、 行为体一体化和分散化 |
第二节 变化带来的影响 |
一、 非国家行为体转变角色 |
二、 主权国家实施反制 |
第三节 影响导致的结果 |
一、 网络权力形成 |
二、 国际社会进入动荡期 |
小结 |
第五章 非国家行为体与国际体系 |
第一节 体系结构的变化 |
一、 无政府状态继续存在 |
二、 单元功能复杂化 |
三、 权力分散 |
第二节 体系演变的三条路径 |
一、 单极体系:前景黯淡 |
二、 多极体系:可能性上升 |
三、 无极体系:存在局限 |
第三节 体系的未来 |
一、 地缘科技进入视野 |
二、 全球治理的重构 |
三、 多中心的世界 |
小结 |
结论 |
附录:重大网络事件(2006 年 5 月—2013 年 3 月)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论全球性国家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五、基本内容与核心概念 |
第一章 全球性国家构建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全球化现象辨析 |
一、全球化是一种客观的现象和进程 |
二、全球化是一个整体性且多元化的发展进程 |
三、全球化的发展不具有可逆性和特定方向性 |
四、全球化导致人类社会关系、社会组织、生活方式等内容发生了根本性变革 |
第二节 全球化与现代性、全球性 |
一、现代性的内涵 |
二、全球化背景下的现代性困境 |
三、全球化与全球性 |
第三节 现代性、全球性与国家构建 |
一、现代性与国家构建 |
二、全球性与国家构建 |
第二章 全球性国家的核心特征 |
第一节 全球性国家与国内发展 |
一、国内发展的内涵 |
二、可能的质疑及回应 |
第二节 全球性国家与关系本位 |
一、关系本位的内涵 |
二、可能的质疑与回应 |
第三节 全球性国家与全球责任 |
一、全球责任的内涵 |
二、可能的质疑及回应 |
第三章 全球性国家辨析 |
第一节 全球性国家与民族国家 |
一、民族国家理论概述 |
二、全球性国家与民族国家 |
第二节 全球性国家与世界主义国家 |
一、世界主义国家概述 |
二、全球性国家与世界主义国家 |
第三节 全球性国家与世界国家 |
一、世界国家概述 |
二、全球性国家与世界国家 |
第四章 全球性国家与全球行为体 |
第一节 主权国家与全球性国家 |
一、全球化时代的主权国家 |
二、主权国家与全球性国家 |
三、具体路径选择 |
第二节 国家间组织与全球性国家 |
一、全球化时代的国家间组织 |
二、国家间组织与全球性国家 |
三、具体路径选择 |
第三节 全球性国家与全球公民社会 |
一、全球化时代的全球公民社会 |
二、全球公民社会与全球性国家 |
三、具体路径选择 |
第四节 全球性国家与跨国公司 |
一、全球化时代的跨国公司 |
二、跨国公司与全球性国家 |
三、具体路径选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跨国公司与主权国家(论文参考文献)
- [1]超越主权:跨国公司对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影响与重塑[J]. 黄河,周骁.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2(01)
- [2]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跨国公司与国家利益[D]. 李天惠. 外交学院, 2020(08)
- [3]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农业跨国公司的结构性权力[D]. 陈连新.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0(02)
- [4]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国际法视角分析[D]. 刘东方.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5]国家治理与市场逻辑:经济全球化时代主权国家与跨国公司的协调[A]. 焦晓娇. 中国烟草学会2016年度优秀论文汇编——烟草法律法规主题, 2016
- [6]信息主权论[D]. 牛博文.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2)
- [7]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的法律规制研究 ——以企业社会责任原则为视角[D]. 潘永建. 上海交通大学, 2015(02)
- [8]Web 2.0时代的非国家行为体与国际关系[D]. 周意岷. 中共中央党校, 2014(10)
- [9]论全球性国家的构建[D]. 曹亚斌. 中国政法大学, 2013(10)
- [10]国家治理与市场逻辑——经济全球化时代主权国家与跨国公司的协调[J]. 焦晓娇. 清华法治论衡, 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