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技术在我国取得突破

“人脸识别”技术在我国取得突破

一、“人脸识别”技术在我国获得突破(论文文献综述)

尹菡[1](2020)在《AI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作为人工智能学科中发展最为快速的一个分支,被大量应用在刑侦、安保、金融支付、门禁系统等各个领域,但人脸图像属于个人敏感信息,随着我国人脸识别第一案(郭某诉杭州野生动物园案)的发生,AI人脸识别技术的滥用及如何进行法律规制引发关注。分析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场景及滥用所存在的风险,并探究域外对于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路径,人脸识别技术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将人脸图像等个人敏感信息纳入严格的法律框架中;设计内化措施加强行业自律;建立统一的监管治理机构并引入"吹哨人制度";等等。

刘军平,杨芷晴[2](2021)在《人脸识别数据保护困境及其法律应对》文中提出当前人脸识别技术商业化应用领域不断扩张发展,公民个人人脸识别数据被商业公司广泛收集和使用。人脸识别数据既涵盖了"人脸"的人格利益,又体现了"数据"的财产价值,是一种特殊的个人敏感数据,亟须法律的特殊保护。因此,应当针对人脸识别数据处理过程中所存在的隐私泄露、责任不明、数据滥用等现实问题,从个人权利、企业责任、政府监管等三个角度来完善法律保护体系,以保障人脸识别数据的安全与合理利用。

张思文[3](2021)在《开放型人脸识别信息程序损害为主的体系建构》文中提出人脸识别技术作为一件新事物,已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从法律角度认识其原理并辩证的把握技术背后的风险与价值是对其进行规制的关键。人脸识别技术客观上不断发展及信息识别目的都强调人脸识别信息的射程及属性是开放型的,由此认识产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益可能会更明显。在不依附隐私权保护框架的前提下,以承认程序损害的民事权益救济为核心,构建聚焦身份犯罪的刑事制裁途径及发挥行政监管与管理的法律保护体系以实现人脸识别信息公共价值创造与个人私权之间的平衡。

任和和[4](2021)在《论我国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的刑法规制》文中研究表明人脸识别信息具有无法更改、反映人格尊严、关涉复合法益的特性,民法与行政法的保护力度不足,导致当前人脸识别信息泄露严重,亟须设置刑事责任底线。然而,通过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法沿革的梳理,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类型化以及对现有量刑情节的分析,可发现刑法规制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面临着入罪标准模糊、规制范围狭窄、量刑情节单一的现实困境。有鉴于此,可通过解释现有法律明确入罪标准、参考货币类犯罪增加规制的行为种类、将企业合规状况纳入量刑情节的途径实现刑法对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的有效规制。

张涛[5](2021)在《人脸识别技术在政府治理中的应用风险及其法律控制》文中研究指明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人脸识别技术由于具有非接触性、隐蔽性、实用性强等技术优势,被广泛应用于政府治理中。通过对人脸识别技术在政府治理中的应用场景进行实证考察,发现人脸识别技术不仅被应用于治安管理、刑事侦查、交通执法等秩序行政中,而且还被广泛应用于税务行政、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等给付行政中。人脸识别技术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同时,也可能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及隐私权保护造成侵害,甚至引发数据安全风险。从法治政府建设的角度出发,从依据、内容、程序、结果四个方面提出人脸识别技术"公共性"应用的法律控制要素,为应对其引发的潜在风险提供对策建议。

刘明君[6](2021)在《法经济学视域下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在城市安防、刑侦追踪、执法监督、金融支付、身份验证等领域的应用,因其高效率而广受人们青睐,且在全球抗击新冠疫情中功不可没。从英国的"世界人脸识别第一案"和杭州的"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看,较低的违法成本使人脸识别技术被侵权行为人非法利用。基于此,我国需要制定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标准、细化限制规范、开展定量风险评估,并采取专门监管、强制保险、行业自律及多元公益诉讼等预防性、低成本的法律规制措施。

邹芳鑫[7](2021)在《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的个人信息民事保护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刘雪[8](2021)在《人脸识别技术的伦理问题及其对策研究》文中认为

王怡雯[9](2021)在《人脸识别技术下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文中提出

武安宁[10](2021)在《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科技水平的迅猛发展使得新科技和新产品应运而生,不断给人们带来新的技术体验,丰富着人们日常生活需求。人脸识别技术是一种通过捕捉人物面部信息的方式来确认人们身份的新型技术。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凭借其特有的优势,被广泛应用于多个领域,如金融领域、行政领域、交通领域以及公共安全领域等等。但是科技是把双刃剑,人脸识别技术在为多个领域带来便捷,帮助人们提升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棘手的问题,例如随意采集、使用、传播人脸信息,这些问题的出现往往使得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遭受侵害等,这些个人信息的泄露对于广大公民来说不仅仅在物质财产上容易造成不可追回的后果,还容易对其精神造成不可逆的创伤。然而目前国内有关人脸识别技术应用问题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主要有如下缺陷:不仅限于人脸信息,对于所有生物识别信息相关的法律属性界定不明确;对于各个环节如信息收集、使用以及筛选加工等相关法律制度未完全明确;拥有采集面部信息的权利主体权责界限模糊;与之相关的法律保护体系并不十分完善。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可以借鉴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对人脸识别的法律规制经验,并结合我国人脸识别应用的国情,通过立法的方式对人脸识别信息的数据收集、信息储存处理以及流转限制等建立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对有权对人脸信息进行收集的主体及其相应的先置条件清晰界定,厘清权责关系及应承担的责任义务。与此同时,进一步优化权利救济机制,对于人脸识别技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采取监管措施,使得人脸识别技术的行业领域具备较好的自律机制。全方位、各环节、多层次地构建起人脸识别的保护机制,为人脸识别技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推动人脸识别技术更好地落地,拥有更佳的发展前景。

二、“人脸识别”技术在我国获得突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人脸识别”技术在我国获得突破(论文提纲范文)

(2)人脸识别数据保护困境及其法律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一、人脸识别数据的概念及特性
    (一)人脸识别数据的概念
    (二)人脸识别数据的强人格利益
    (三)人脸识别数据的弱财产价值
二、人脸识别数据保护的困境
    (一)用户个人隐私泄露
    (二)保护责任主体不明
    (三)数据滥用问题严峻
三、人脸识别数据保护的法律应对
    (一)构建用户的数据自主控制机制
    (二)强化企业的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三)细化人脸识别数据合理使用规则
结语

(3)开放型人脸识别信息程序损害为主的体系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人脸识别技术与人脸识别信息
    (一)人脸识别技术原理
    (二)人脸识别信息开放型属性
二、人脸识别信息价值与风险论证
    (一)人脸识别信息价值论证
    (二)人脸识别信息风险分析——案例导入
三、人脸识别信息难以被隐私保护框架同化
    (一)人脸识别信息注重身份识别
    (二)人脸识别信息的公共属性
    (三)隐私权框架下赔偿损害难以成立
四、人脸识别信息以程序损害为核心的保护体系建构
    (一)聚焦身份犯罪的刑事制裁思路。
    (二)强化行政机关监管与管理职能。
    (三)以程序损害为核心的民事权益保护

(4)论我国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的刑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刑法规制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的必要性分析
    (一)人脸识别信息的特殊性
    (二)民事和行政措施无法提供有效保护
    (三)当前人脸识别信息泄露严重
二、刑法规制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的制度困境
    (一)刑法对人脸识别信息的入罪标准模糊
    (二)刑法对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制范围狭窄
    (三)刑法对个人信息犯罪的量刑情节单一
三、刑法规制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的制度完善
    (一)解释现有法律以明确入罪标准
    (二)扩大规制范围以提升规制效果
    (三)构建数据合规以丰富量刑情节

(5)人脸识别技术在政府治理中的应用风险及其法律控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人脸识别技术在政府治理中的应用场景
    (一)以秩序行政为目的之应用
    (二)以给付行政为目的之应用
三、政府治理中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潜在风险
    (一)大量收集人脸信息对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造成冲击
    (二)广泛部署人脸识别监控可能干预表达自由权
    (三)人脸识别中的“算法偏见”可能引发不公平对待的风险
    (四)建立大型人脸数据库引发数据安全风险
四、政府治理中人脸识别技术应用风险的法律控制要素
    (一)依据控制:完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法律依据
    (二)内容控制:以个人信息保护为核心
    (三)程序控制:建立公开、透明的问责程序
    (四)结果控制:为当事人提供救济途径
五、结语

(6)法经济学视域下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一)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广泛价值凸显
    (二)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引发案件纠纷
二、人脸识别技术案件纠纷产生的法经济学分析
    (一)我国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相关立法概况
    (二)人脸识别技术应用违法成本低引发侵权问题
    (三)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制成本收益分析
        1. 国家层面进行法律规制的成本分析。
        2. 国家层面进行法律规制的各方收益分析。
        3. 基于人脸识别案件的成本收益分析。
三、域外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制经验
    (一)域外法律规制的三种立法模式
        1. 欧盟单体综合立法模式。
        2. 美国点状分散立法模式。
        3. 日本树状保护立法模式。
    (二)域外低成本法律规制的经验借鉴
        1. 设立专门机构降低行政监管成本。
        2. 充分发挥集体诉讼的低成本优势。
        3. 通过公益非诉方式降低法律规制成本。
四、我国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效益化法律规制措施
    (一)筑牢国家层面专门立法规范的基础
        1. 完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专门立法。
        2. 制定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标准。
        3. 细化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限制规范。
    (二)探索全流程预防性法律规制模式
        1. 设立专门监管机构对人脸识别技术全方位监管。
        2. 建立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定量风险评估模型。
    (三)健全低法治成本的法律规制措施
        1. 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纳入强制保险范围。
        2. 建立专门协会发挥行业自律预防违法的功能。
        3. 构建人脸识别案件多元化公益诉讼机制。

(10)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法律规制的一般分析
    (一)人脸识别技术的属性
        1.人脸信息的法律性质认定
        2.人脸信息与隐私权的关系
    (二)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
        1.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范围及优势
        2.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发展趋势
    (三)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现状及对其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1.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风险
        2.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二、我国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制不完善
    (一)人脸识别技术相关规制法律缺位
    (二)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1.监管措施不到位
        2.救济体系有待完善
        3.行业自律机制不成熟
三、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域外法律规制及其借鉴
    (一)欧盟:以专门立法为主
        1.对敏感数据收集适用严格同意原则
        2.强化数据处理的基本原则
        3.强调数据控制者与处理者责任
    (二)美国:分散立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
        1.分散立法模式
        2.行业自律行为
    (三)借鉴意义
四、我国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路径
    (一)完善立法保护
        1.采用专门立法与分散立法并行的立法模式
        2.确定人脸信息收集使用的基本原则
        3.区分一般个人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
    (二)完善行政监督措施
    (三)完善司法救济体系
        1.明确诉权主体
        2.明确举证责任
        3.提高司法应对能力
    (四)加强行业自律,建立长效监督机制
        1.企业自律
        2.行业组织自律管理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四、“人脸识别”技术在我国获得突破(论文参考文献)

  • [1]AI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的法律规制[J]. 尹菡. 上海法学研究, 2020(02)
  • [2]人脸识别数据保护困境及其法律应对[J]. 刘军平,杨芷晴.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1(06)
  • [3]开放型人脸识别信息程序损害为主的体系建构[A]. 张思文.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6卷 总第54卷)——新兴权利与法治中国文集, 2021
  • [4]论我国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的刑法规制[A]. 任和和.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6卷 总第54卷)——新兴权利与法治中国文集, 2021
  • [5]人脸识别技术在政府治理中的应用风险及其法律控制[J]. 张涛. 河南社会科学, 2021(10)
  • [6]法经济学视域下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制[J]. 刘明君.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1(04)
  • [7]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的个人信息民事保护机制研究[D]. 邹芳鑫.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1
  • [8]人脸识别技术的伦理问题及其对策研究[D]. 刘雪. 南京林业大学, 2021
  • [9]人脸识别技术下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D]. 王怡雯.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
  • [10]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法律规制研究[D]. 武安宁.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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